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具體表現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人格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1條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本罪的客觀方面,由於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而表現為多種犯罪形式,如剝奪生命的殺人罪,損害健康的傷害罪,破壞名譽的侮辱、誹謗罪,侵犯選舉權利的破壞選舉罪等。這類犯罪絕大多數只能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個別犯罪(如殺人罪)也可能是不作為,如不給嬰兒餵奶,故意把他餓死。
本罪的主體,絕大部分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個別犯罪,是特殊主體,如刑訊逼供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個別犯罪可以由過失構成。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以下幾部分犯罪: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1、故意殺人罪
採用各種手段(如槍殺、投毒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經出生、能獨立呼吸的人的生命。至於該人是嬰兒還是大人,是健康的人還是病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在認定故意殺人罪時,要注意區分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前者針對的是特定的犯罪對象,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幾個人,而後者針對的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所以,在區分兩者界限的時候,必須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要注意自殺案件的定性與處理。第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逼迫他人自殺或者以相約自殺的方式欺騙他人自殺而本人不自殺的,也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第二,誘騙幫助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殺的,也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第三,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而造成他人自殺身亡的,應當將他人自殺身亡的結果作為行為人構成的某種犯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第四,教唆、幫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殺的,不宜犯罪論處。還要注意理論上和實際中爭議較大的安樂死在我國是非法的,司法實踐中通常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要注意法定的以故意殺人罪處理的情形。
2、過失殺人罪
由於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如擦槍不慎,走火射死他人。從危害結果看,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相同,區別在於主觀不同。同時,過失行為只有已經造成他人死亡時,才構成過失殺人罪;故意殺人,雖然沒有造成死亡,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行為人沒有預見而且不可能預見死亡結果的發生,不負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刑法上另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如汽車司機開車不慎撞死他人,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
1、故意傷害罪
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表現在他人的肢體、器官或身體其他部位組織的完整,或者身體內部和外部器官的正常機能。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各種方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一般的毆打,只造成皮肉疼痛而不損害健康的,不構成本罪,可作一般違法行為處理。中國刑法根據健康損害的程度,把傷害分成一般傷害和重傷兩種。重傷指:
①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使人面部變成難以恢復的醜陋形狀)的;
②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如造成耳聾,一目或雙目失明,有口不能講話等;
③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如造成重大不治之症,精神病,內臟破裂、摘除,有生命危險的大出血等。在一般情況下,判斷傷勢輕重,以傷害當時的情況為主,結合考慮案件判處前的治療情況。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同故意殺人有原則區別,區別的關鍵是故意的內容不同。前者是行為人故意造成傷害,因傷重而死是在他的意料之外的;後者則是故意致人於死,死亡是在行為人的犯意之內的。
2、過失重傷罪
由於過失而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如2人打鬧,1人失手將對方眼睛打瞎。如果過失傷害他人未達到重傷的程度,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如果給他人身體造成重傷,是由於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負刑事責任。
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1、強姦罪
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性交的行為。這是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罪行。奸屍,即姦汙婦女屍體的,屬於流氓活動,不構成強姦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如果對婦女強行實施性交以外的下流行為,屬於流氓猥褻活動,不構成強姦。強姦的手段有多種,主要的是暴力(如捆綁、毆打、強壓等)和脅迫(如以毆打、殺害、揭發隱私等相威脅),此外,還可能用其他手段。患嚴重精神病的和呆傻的婦女,不能正常表達自己的意志,不論採用什麼手段對其姦淫的,實踐中都以強姦論。《刑法》規定,在犯罪對象是幼女時,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2人以上共同輪姦的,從重處罰。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男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輪流強姦同一婦女。強姦罪的主體是男子,但婦女可以構成本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
在認定強姦罪時,還要注意區分強姦罪與不正當性行為的界限。不正當性行為屬於道德範疇,不能以犯罪認定和處理。還要與強姦罪與通姦行為的界限。可能會有幾種不同的情況:一是男女雙方原來有通姦關係,女方由於某種原因後來告男方強姦,不能認定為強姦罪。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性行為,如果不是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處理,只有確實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才能以強姦罪定罪處罰;二是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婦女沒有告發,以後該婦女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關係的,對第一次性行為一般不再認定為強姦罪;三石犯罪人在強姦婦女后,對該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不得不忍辱屈從,不是通姦,應當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四是男女雙方原來有通姦關係,後來該婦女明確表示不再保持這種通姦關係,而男方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與該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應當以強姦罪定罪處罰。還要注意區分強姦未遂與求奸未成的界限,求奸未成是男方向女方提出發生性關係的請求,但是女方堅決拒絕而使男方未得逞的情況,不應當以強姦未遂認定。
2、強迫婦女賣淫罪
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婦女出賣肉體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婦女意志強迫婦女賣淫。利用金錢、物質引誘婦女賣淫的,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引誘婦女賣淫罪。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1、拐賣人口罪
使用欺騙、威脅、利誘等手段,拐騙販賣人口的行為。被拐賣的對象,可以是他人家庭中的任何人。但在實踐中,主要是拐賣婦女和兒童。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販賣行為,即把他人騙到手裡,轉手出賣。拐騙手段有多種。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犯罪對象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以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為報酬,從第三者手中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而可能同時觸犯的其他犯罪應如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1條第2、3、4、5款分別作了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強姦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進行數罪併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為的,分別依照有關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規定處罰,並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進行數罪併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另外,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拐賣的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收買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拘禁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即對他人身體實行強制,使其不可能自由行動,如把他人鎖在屋子裡,不準其外出。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4、非法管制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如非法限制他人外出旅行,限制他人參加社會活動等。非法管制同非法拘禁不同,後者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強制,使其完全喪失行動自由;前者是以精神威嚇,限制被害人的行動自由。本罪的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5、非法搜查罪
無權搜查的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不經合法批准,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非法進行搜查。這種搜查可能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也可能是秘密進行,對定罪無影響。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至於是什麼動機,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強行搜身的,按搶劫罪論處,不定非法搜查罪。本罪的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6、非法侵入住宅罪
未經司法機關批准或住宅主人允許,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不退出的行為。住宅指有人居住的住宅。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例如,闖入他人家中,無理攪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經要求其退出即行退出,沒有造成什麼危害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觀要件,只能是故意。盲人、醉酒的人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誤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為進行盜竊、搶劫、強□等犯罪而侵入他人住宅的,按照其意圖實施的犯罪論處,不單獨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他人名譽、人格的犯罪
1、侮辱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犯罪方法有暴力,如當眾羞辱;強使被害人做令人難堪的動作;當眾往被害人身上塗抹骯髒的東西。還有其他方法,如用口頭或文字的形式,散布有損於他人名譽的醜惡的言詞,或者進行不堪入耳的辱罵。構成本罪,必須是公然侮辱,也就是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多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至於受害者本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目的在於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2、誹謗罪
故意捏造並散布某種虛偽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與侮辱,基本性質一樣,區別在於:
①侮辱的手段較多,包括用暴力侮辱,誹謗只能用口頭、文字的方式進行;
②誹謗不是一般的辱罵,而是捏造並散布某種損害他人名譽、人格的事實,具有較大的欺騙性,更容易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
侮辱、誹謗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藉助國家機關權力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
1、刑訊逼供罪
本罪的對象是人犯,即被指控或被懷疑有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審訊的人。至於該人是否確實有罪,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肉刑(吊打、捆綁、使用刑具等傷害肉體的方法)或變相肉刑(罰站、不準睡眠、凍餓、日晒等折磨人的方法)逼取口供。審訊人員採用誘供、指名問供等錯誤方法取得口供而未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的,由有關部門酌情處理,不構成本罪。刑訊逼供,往往造成人犯身體傷害,如果造成重傷、殘廢,則要以傷害罪從重論處,不定刑訊逼供罪。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有審訊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誣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行為。本罪不僅可能使無辜者受到錯誤處分,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且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即把虛構的犯罪事實強加在被害人身上。某人已犯有某種罪行,又捏造說他還犯有另一罪行的,仍可構成本罪。誣告陷害,通常表現在向司法機關或所在組織作虛假檢舉揭發,包括署名的、匿名的或化名的;但採用假冒他人名義書寫、散發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用其他方法栽贓陷害他人的,一般也按誣告陷害論處。誣告陷害罪都是針對特定的個人實施的;為了邀功請賞或其他個人目的,謊報情況但未檢舉具體人的,不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如果不是有意誣陷,而是由於對情況了解不確實,而發生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不論被害人是否被錯判,均可構成誣告陷害罪。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從重處罰。
2、偽證罪
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實施本罪,不僅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主體,只限於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偵查、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或翻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指對決定案件是否構成犯罪、犯罪性質以及量刑輕重有關係的情節。對無關緊要的情節提供偽證,不影響對案件的處理的,不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包庇犯罪人。如果是由於對情況了解不確實,或者由於業務水平不高、一時疏忽等原因提供了與實際不符的證明、鑒定、記錄或翻譯,不構成本罪。
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1、破壞選舉罪
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可以表現為多種破壞行為:
①針對選舉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如用上述手段使選舉工作人員進行選舉舞弊活動或阻止選舉工作人員執行選舉職務等;
②針對選民實施的行為,如強迫或者賄賂選民違反自己意志選舉某人或不選舉某人,或阻止選民投票等;
③針對選舉活動實施的行為,如擾亂選舉會場,使選舉無法進行;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本罪的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選舉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
2、報復陷害罪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本罪的侵害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和批評人,犯罪客體是公民進行批評、控告、申訴的民主權利。報復陷害的手段多種多樣,犯罪分子往往同時採取多種手段,從政治上、經濟上以及其他方面,對被害人進行嚴重的打擊和迫害,使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而未以濫用職權為手段的,不以報復陷害罪定罪,犯什麼罪按什麼罪處理。
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指信仰合法的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等。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可能表現為多種形式,如用暴力、威脅手段禁止他人信仰宗教和阻止參加正常的宗教活動;非法破壞正常的宗教活動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
4、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如強迫少數民族改變本民族風俗習慣,破壞少數民族根據本民族的風俗習慣舉行的正當活動等。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
5、妨害通信自由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隱匿指把他人的信件加以隱藏。毀棄是把他人的信件撕毀、燒毀、丟棄。非法開拆是偷看他人信件內容。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毀棄、開拆他人信件數量較多的;手段、動機特別惡劣的;屢教不改的;引起嚴重後果的,等等。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無意中遺失、積壓、毀棄他人信件,或者誤把他人信件當成自己的信件加以開拆的,不構成犯罪。本罪的主體是普通公民。郵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中國刑法另有專條處理(見瀆職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