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生有害生物防制協會

1992年成立的有害生物防制組織

《中國衛生有害生物防制協會》(以下簡稱CPCA 或者“協會”) 的前身為《中國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協會》,於1992 年經國家衛生部民政部批准成立,是中國國內從事衛生有害生物防制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衛生有害生物防制領域內最具權威性的唯一的國家一級行業協會。為了進一步發揮協會的作用,經國家衛生部、民政部批准,協會於2009年7月2日更名為《中國衛生有害生物防制協會》。

建設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以城鄉鼠害及蚊、蠅、蟑螂臭蟲、虱、蜱、蟎、蟻等衛生有害生物為主要防制對象,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切實為行業企業和會員服務,動員全國廣大從事衛生有害生物防制工作者參與衛生有害生物防制,不斷提高我國衛生有害生物防制水平,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努力。

業務範圍


(一)宣傳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會員與社會各屆及人民群眾的聯繫,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有關團體之間的聯繫和協作;
(三)對重點課題組織科研攻關,解決衛生有害生物防制難題;組織防制方案和防制策略的調研和論證;研究、總結防制經驗,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組織協調本團體業務範圍內的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的科研、生產、推廣和應用;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的技術鑒定;
(五)開展科普宣傳,普及防制知識,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群眾,為鼠害、衛生蟲害等衛生有害生物防制工作獻計獻策;對滅鼠藥和衛生殺蟲劑及其器械的質量進行群眾監督,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呼聲;
(六)開展國內及國際間學術活動,交流、推廣防制新成果、新經驗;加強與有關社會團體的聯繫與合作;加強同境外有關社會團體和學者的聯繫,組織科學考察,發展對外友好往來,加強相互合作;
(七)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技術水平;
(八)收集、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建立行業官方網站,編輯出版科技書、報刊和科普資料;
(九)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開辦經濟、技術實體,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業務諮詢和服務;
(十)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資質審核;開展衛生殺蟲劑及器械的應用推廣等工作,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十一)承辦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委託和交辦的事宜。

組織章程


中國衛生有害生物防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衛生有害生物防制協會,英文名稱:The Chinese Pest Control Association ,縮寫: CP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從事防制衛生有害生物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核通過;
個人會員由本人書面申請,單位會員由單位書面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或半數以上會員同意,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經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 年4 月9日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