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為規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於2005年11月7日公布的一個管理辦法,該辦法共包括二十七條,規範了公民使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確定了罰則,本辦法於2006年3月20日施行。

文件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 38號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長 王旭東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保障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以及為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和發送網際網路電子郵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是指設置網際網路電子郵件伺服器,為網際網路用戶發送、接收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提供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公民使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條

提供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應當事先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手續。
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手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

第五條

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等電信業務提供者,不得為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

第六條

國家對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的電子郵件伺服器IP地址實行登記管理。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子郵件伺服器開通前20日將網際網路電子郵件伺服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登記。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擬變更電子郵件伺服器IP地址的,應當提前30日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信息產業部制定的技術標準建設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系統,關閉電子郵件伺服器匿名轉發功能,並加強電子郵件服務系統的安全管理,發現網路安全漏洞后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八條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服務,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和使用規則。

第九條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負有保密的義務。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非法使用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資料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泄露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經其電子郵件伺服器發送或者接收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的發送或者接收時間、發送者和接收者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內容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八條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授權利用他人的計算機系統發送網際網路電子郵件;
(二)將採用在線自動收集、字母或者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用於出售、共享、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網際網路電子郵件。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發送或者委託發送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的行為:
(一)故意隱匿或者偽造網際網路電子郵件信封信息;
(二)未經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接收者明確同意,向其發送包含商業廣告內容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
(三)發送包含商業廣告內容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時,未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標題信息前部註明“廣告”或者“AD”字樣。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接收者明確同意接收包含商業廣告內容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后,拒絕繼續接收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發送者應當停止發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發送者發送包含商業廣告內容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應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聯繫方式,包括發送者的電子郵件地址,並保證所提供的聯繫方式在30日內有效。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提供者應當受理用戶對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的舉報,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舉報方式。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理用戶舉報:
(一)發現被舉報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明顯含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內容的,應當及時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外的其他被舉報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應當向信息產業部委託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設立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網際網路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報告;
(三)被舉報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涉及本單位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採取合理有效的防範或處理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和調查結果及時向國家有關機關或者網際網路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報告。

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依照信息產業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開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關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的舉報;
(二)協助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認定被舉報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是否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並協助追查相關責任人;
(三)協助國家有關機關追查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責任人。

第十八條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提供者,應當積極配合國家有關機關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開展調查工作。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手續開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的,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義務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等電信業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八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予以警告,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是指由1個用戶名與1個網際網路域名共同構成的、可據此向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用戶發送電子郵件的全球唯一性的終點標識。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電子郵件信封信息是指附加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上,用於標識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發送者、接收者和傳遞路由等反映網際網路電子郵件來源、終點和傳遞過程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標題信息是指附加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上,用於標識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內容主題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信息產業部政策法規司李國斌副司長,解讀將於3月30日生效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記者:近年來“兩會”代表、委員非常關注反垃圾郵件的立法進程,如今,《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終於出台了,您如何評價《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的出台意義?
李國斌:這標誌著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邁出關鍵一步。雖然我國《電信條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涉及到電子郵件,但只是把它作為增值電信業務的一個很小的部分來進行管理,是粗線條的管理。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和普及應用,電子郵件逐漸成為人們日常通信的重要工具。電子郵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給人們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與此同時,它也被少數人利用發送垃圾廣告、進行網路欺詐、傳播反動色情信息、散布謠言、傳播計算機病毒等,不僅佔用了大量的網路傳輸帶寬,影響了網民的正常網路通信,也對社會治安、網路安全乃至國家安全構成了直接威脅。目前,我國已經成為垃圾郵件的重災區和受害國。據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的調查,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我國網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郵件為16.8封,垃圾郵件數量占收到的總郵件數量的60.87%。社會各界對上述問題非常關注,廣大網民、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均要求加強反垃圾郵件立法工作。而國外反垃圾郵件立法也是大勢所趨,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均採取了立法手段加強對垃圾郵件治理。通過反垃圾郵件立法,可以避免本國成為垃圾郵件發送者的“避風港”,並為進行反垃圾郵件執法方面的國際合作奠定基礎。
為了規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息產業部決定製訂《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3年10月,信息產業部啟動了“辦法”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信息產業部廣泛調研和收集了國內外的有關資料與相關法律法規,並先後四次徵求了19家具有代表性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中國電信中國網通、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多位法律專家和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部門的意見。
2005年11月7日,信息產業部第十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並於2006年2月20日以信息產業部第38號令公布,將於3月30日起施行。辦法共計27條。
《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是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進程中的關鍵一步,雖然它在法律效力上僅僅是一部行政規章,但是,它是今後制訂法律層次的反垃圾郵件法的基石。可以說,《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的出台,標誌著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邁出了堅實的一步、關鍵的一步。
記者:《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李國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辦法”主要從電信業務的角度切入,規範的主體包括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電子郵件發送者、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等。“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以及為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和發送網際網路電子郵件,適用本辦法。”
——重申了電子郵件通信秘密保護原則。依法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基本立法原則之一。“辦法”依據《憲法》、《電信條例》等上位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網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利的保護。“辦法”第三條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公民使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制訂了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的基本措施。規範和加強對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管理,是有效打擊垃圾郵件、保障電子郵件使用者合法權益的措施之一。為此,“辦法”規定:一是對提供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實行市場准入管理。二是建立了電子郵件伺服器IP地址登記制度。三是要求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按照技術標準建設服務系統,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四是對電子郵件服務進行了具體的規範。例如,第八條規定:“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服務,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和使用規則”;第九條規定:“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負有保密的義務。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非法使用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資料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泄露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和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等等。
——明確了垃圾郵件的界定原則。考慮到是不是“垃圾郵件”主要取決於郵件接收者的判斷,“辦法”沒有對垃圾郵件進行界定,而是結合垃圾郵件的危害規定了幾種禁止行為,如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內容。
——確定了規範廣告電子郵件的選擇政策。對於廣告電子郵件,有“選擇加入”(opt-in)和“選擇退出”(opt-out)兩種政策選擇。“選擇加入”即只有在用戶明確表示同意后才能向其發送廣告郵件,“選擇退出”即只要在用戶明確表示拒收后才不能繼續向其發送廣告郵件。從遏制垃圾郵件目標看,“選擇加入”更為嚴厲。綜合考慮其他國家的立法情況,“辦法”採用了“選擇加入”的政策,如第十三條第(二)、(三)項和第十四條的規定。
——建立了垃圾郵件的舉報機制。“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提供者應當受理用戶對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的舉報,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舉報方式。第十六條規定了接到舉報后的處理程序。
——規定了違反“辦法”的處罰措施。“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管理措施和義務的處罰,並對違反規定發送電子郵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