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
勞動改造
勞動改造簡稱勞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等社會主義國家罪犯管理的手段,20世紀50年代從前蘇聯引進。經常出現在監獄里的一種標語和口號,通過對入獄者強制性的勞動,來達到管理者認可的目的。中國國內外常將勞改與勞教混淆,中國官方也籠統地合稱為“二勞”,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後者是一種行政處罰制度。(美國司法機關也有讓犯人從事強制工作,但是並不叫勞動改造。)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全文發布,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這標誌著中國法律體制的發展和完善。2013年12月28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
詞目:勞動改造
拼音:láo dòng gǎi zào
注音: ㄌㄠˊ ㄉㄨㄙˋ ㄍㄞˇ ㄗㄠˋ
解釋:對判處徒刑的罪犯,凡有勞動能力的,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是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國對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並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的刑罰執行制度。1951年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出現了一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為了解決監獄、看守所擁擠和犯人坐吃閑飯的問題,國家組織犯人從事生產建設勞動,並促使犯人在勞動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使這項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
勞動改造機關對罪犯在勞動改造中,貫徹“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既對罪犯實行軍事管制、強迫勞動,同時又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給予革命人道主義待遇,促使他們改惡從善,重新做人。嚴禁虐待、肉刑。
勞動改造機關對已判決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質和罪行輕重,分設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給予不同的監管。對少年犯設置少年犯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機關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判決有錯誤或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對於服刑期滿的犯人,應發給釋放證明,按期釋放。對於確有悔改表現的犯人,應當給予表揚、物質獎勵、記功、減刑或者假釋等獎勵。但減刑或假釋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犯人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報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根據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勞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執行外,加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逃跑的,加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勞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刑滿釋放后又犯罪的,從重處罰。勞改期滿釋放後有輕微犯罪行為但不夠刑事處分的,給予勞動教養處分。對於行兇報復的勞改罪犯,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處罰(見量刑)。
犯人在服刑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①選舉權,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人可以行使選舉權,但不享有被選舉權;
②人身不受刑訊體罰和侮辱虐待權;
③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
④合法婚姻家庭不受侵害權;
⑤申訴權、辯護權、檢舉權、控告權。
但犯人不得借口行使權利無理取鬧,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犯人在服刑期間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①嚴格遵守監規紀律;
②服從勞改工作幹部的管教;
③積極參加生產勞動;
④接受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術教育;
⑤揭發檢舉監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組織罪犯勞動是實現監獄宗旨的主要途徑,同時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養勞動觀念,矯正自身所存在的惡習,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解教以後能夠自食其力。
對罪犯進行的勞動改造,造成了兩方面的直接後果:一是罪犯通過勞動改造,自身素質和思想意識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過勞動活動,創造出了一定數量的具有社會價值的產品,帶來了相當一部分的經濟效益。
雖然很多專家學者對這部分經濟效益有爭議,然而卻能夠對監獄經費不足進行一定的補充,保障監獄硬體實施建設的同時,提高了幹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質生活和改造條件,因而我們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勞動改造質量同時,促進這部分經濟效益的增長。
2013年,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廢除勞教制度對中國的法治建設意義重大。它不僅加強了人權保障憲法原則的力度和廣度,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驟,也是對多年來民意呼聲的全面回應,而它的更直接後果則是讓中國法治更健康。
罪犯勞動改造基本原則,是指監獄人民警察在對罪犯組織和實施勞動改造過程中所應該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行為規範。罪犯勞動改造實踐證明,罪犯勞動改造應當遵循依法實施的原則、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區別對待罪犯勞動改造原則和幹警直接指導管理原則。
為了實現監獄工作和改造罪犯質量的最優化目標,司法部提出了“三化”治監方略。把監獄的全部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依法管理、規範運營、切實依法治監,形成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對罪犯勞動改造科學化管理,就在堅持以監獄機關為主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和社會力量參加罪犯的改造活動,以求提高一定的社會效益。
首先要貫徹落實“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堅持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切實保障罪犯在勞動方面擁有的權利;堅持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其次,要對罪犯的勞動狀況進行認定。具有勞動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監獄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嚴格執行;對於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的罪犯要分別對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不參加勞動,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動即可。最後關於罪犯勞動時間的管理,根據司法部制定的《關於罪犯勞動時間的規定》相關規定執行。即罪犯勞動時間為6天,每天勞動8小時,平均每周勞動時間不超過48小時,未成年犯的勞動時間減半;監獄除保證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和國慶節時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安排休假;監獄生產單位要延長罪犯勞動時間,必須提前擬訂加班計劃,經監獄獄政、勞動管理部門審核,得到監獄長批准方可實施,事後安排罪犯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根據延長罪犯勞動時間的長短,支付一定數量的加班費。總之,監獄對罪犯的全部勞動改造工作都要遵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監獄法、勞動法等),依法對罪犯的勞動改造進行管理,完善罪犯勞動改造體系,切實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
所謂罪犯勞動改造的組織管理,是指對罪犯勞動對象、勞動手段、勞動組合、勞動工效、勞動成果的管理。
1.建立嚴格的罪犯勞動對象管理制度。除堅決執行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重點在加強採購、生產、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
2.加強罪犯勞動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監獄經濟效益,從而為監獄經費不足提供一些幫助。最終有利於充足監獄生產資金,改善獄政實施和監管條件,以及幹警的福利待遇。最終提高幹警的工作積極性和罪犯勞動改造的熱情,有利於罪犯改造質量的提高。因而監獄有必要從實際出發,選擇恰當的技術類型和技術結構,建立一個以適應先進技術為主的、多層次的、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技術結構和技術體系。
3.加強罪犯勞動組合管理,充分發揮罪犯勞動的改造功能,互幫互學、互相監督、互相促進,從而提高罪犯勞動改造的積極性。首先根據罪犯的生理狀況、技術水平、文化程度、刑期長短、改造表現等指標不同,對罪犯勞動的不同工種和歸崗位進行量才使用,營造一個公平合理、公正無私的氛圍,促進罪犯勞動改造質量的提高。
4.加強罪犯勞動的工效管理,維護良好的勞動改造秩序,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可以通過制定先進、合理的罪犯勞動定額的方法,如工時定額、產量定額、操作定額等。實行公平的罪犯勞動報酬和獎懲制度,貫徹落實《監獄法》關於罪犯勞動報酬的明確規定。
5.加強罪犯勞動成果的管理。罪犯勞動成果作為罪犯勞動的產物,是罪犯在勞動中體力、腦力、智力的綜合運用,能夠綜合反映罪犯勞動的改造態度、改造表現、勞動技能以及改造水平的狀況。通過對罪犯勞動成果的管理,主管幹警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勞動改造情況,從而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最終有利於罪犯改造質量的提高。
利用泰羅制對罪犯勞動力資源進行管理
泰羅是科學管理運動的主要倡導者和代表人物。經過長期的實驗研究,他總結出了一套科學管理理論,撰寫了《科學管理原理》一書,其概括出的四條科學管理原則,對當代的罪犯勞動改造管理仍具有借鑒意義。
1.通過對罪犯勞動時的每一個動作所需的時間與最佳工作方式的研究,制定出最佳的勞動方法,使罪犯科學勞動,提高罪犯勞動的生產效率。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監獄延長罪犯勞動時間和加強勞動強度的可能性。
2.選擇既能很好地適合某種監獄生產工作,又能夠積極改造的罪犯擔任生產小組組長。並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這類罪犯進行技術培訓,以求他們能夠掌握運用科學的生產方法,推動監獄經濟效益的增長
3.幹警和監獄專業技術人員對罪犯要有“為人師表”的意識,虛心地傳授罪犯生產技術,以確保監獄生產工作能夠按照監獄確定的科學原則進行。
4.根據罪犯的身體素質、生產技能、心理特徵等個性因素不同,對罪犯參加的監獄生產工作進行分工,杜絕出現年老體衰的老年犯從事重體力活,具有生產技能而體格不太好的罪犯抗箱包等現象出現。
當前勞動改造雖然對罪犯的改造教育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並非意味著勞動改造管理體系就盡善盡美、合情合理合法。相反他也存在很多不足,也需要不斷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達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人力資源管理,顧名思議,是將人視為生產經營中一種特殊和寶貴的資源,從有效開發人力資源的角度進行企業的人事管理工作。”對罪犯勞動力資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為一種人力資源,科學地對其進行管理。而如今的監獄對罪犯勞動力資源的管理還存在著調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評價和激勵機制等缺點。在“罪犯技術人員”缺乏的同時,卻存在著很多有一定生產技能的罪犯與所安排的監獄生產工種不對口現象。如具有手工製造技能而身體單薄的罪犯從事搬運物品等重體力活。由於監獄經費不能徹底保障,導致了幹警收入與監獄生產直接掛鉤。最典型的是某監區生產單位宣傳條幅上,打出了“大幹二十七天、誓奪二十七萬”的豪言壯語。並非把罪犯改造質量當作監獄考察幹警工作業績的第一指標,實質上出現了“生產第一、改造第二”的狀況。可想而知,在這種環境的影響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評價和激勵機制,怎能不以監獄生產為核心?結果導致罪犯的勞動潛能大打折扣,主觀能動性變為消極應付所分配的生產任務,進行機械式勞動。
有些專家學者認為,發展監獄經濟是監獄出現問題的根源。的確,在罪犯參加生產勞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但並非說出現問題我們就要對其徹底否定。我們要一分為二地看待發展監獄經濟這個現象,筆者認為發展監獄經濟是由我國現階段中國監獄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我國的社會主義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低,導致了國家撥給監獄的經費不太充足。監獄要想解決經費不足的困境,必須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實行“以監養監”的政策。因而在發展監獄經濟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在發展監獄經濟方略的影響下,某些監區、分監區的工作重心產生了嚴重偏離。出現了擠占罪犯法定學習時間,甚至是休息時間進行生產勞動;個別單位由於生產場所有限,變對罪犯教育所必需的教室、會議室、閱覽室、娛樂場所等為監獄生產車間。從而使罪犯只知道生產,對自身的惡習改造無暇於顧。由於市場經濟的影響,監獄生產什麼不再嚴格執行監獄的有關工作方針,公然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一切向“錢”看齊。哪種產品經濟效益好,就盲目生產哪種產品,置罪犯身體健康於不顧。往往採用簡單的生產辦法,加強勞動強度,延長勞動時間的方式,追求最大化監獄經濟效益。
罪犯在進行勞動改造的同時,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幹警和監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罪犯所從事的監獄生產,大多為勞動密集型產業,對罪犯的技術水平要求不太高。因而大多數監獄企業技術人員和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幹警,在監獄生產過程中僅充當了罪犯看管人員。他們不關心自身業務素質的提高,再加上監獄經費的緊張致使他們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長此以往,監獄企業整體業務素質水平將面臨嚴重的挑戰,高質量技術人員將會嚴重匱乏。
伴隨著新中國的成立,勞動對於罪犯來說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勞動不再作為以懲罰罪犯為目的。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下,成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會後,能夠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自己養活自己,成為一名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所貢獻的勞動者。
組織罪犯勞動是實現監獄宗旨的重要途徑,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內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與監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稱為“監獄三大改造”,同時它也為監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個改造中介和物質的保障。勞動改造是將罪犯置身於特定的生產關係之下,在勞動實踐中感受和體驗人生價值、社會價值和法律規範等,逐步使他們形成屬於自己的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世界觀。
《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它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見,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是強制的,並非罪犯自願的,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具有強制性。事實證明,勞動改造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對末代皇帝、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的成功改造,充分顯示了勞動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勞動不僅創造了人類本身,而且是人類最基本的實踐活動。馬克思曾指出,“勞動是一切社會病毒的偉大消毒劑”。勞動可以磨練罪犯的意志,培養其社會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勞動過程中充分體驗到人生價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惡勞、不勞而獲、貪圖享樂的剝削階級思想。同時罪犯可以通過勞動活動接受社會信息的刺激,不斷更新觀念,調整自己的勞動方式,保持與社會的聯繫、同步發展,最終提高罪犯的改造質量。
勞動改造是罪犯獲得正確認識的有效途徑:
“對罪犯的改造過程,實質上又是矯正罪犯頭腦中對客觀世界認識的過程,而正確的認識只能來源於實踐。”①勞動可以使罪犯在勞動中學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謀生手段和提高回歸社會後的就業能力。
勞動改造是矯正物慾型罪犯的有效途徑:
物慾型罪犯主要是指因從事盜竊、詐騙、賭博等違法行為而被判刑的犯罪類型。這些罪犯的主體特徵是:貪圖享樂、好逸惡勞、一味追求生活享樂,物質慾望強烈,勞動時偷懶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顯的功利性和投機性,為了滿足私慾,達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獄”的目的,千方百計投幹部所好,腐蝕、賄賂、拉攏管教幹部;浪蕩散漫、不守法紀,缺乏遵紀守法意識,不願受嚴格的紀律和制度約束;自食其力的責任感淡薄,缺乏內心深處進行反省的自覺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因而在他們非法侵吞到財物(如搶劫、詐騙、盜竊、貪污受賄等非法所得財物)時,決不會想到這些金錢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勞動的汗水結晶。因而對這類犯罪人員改造時,首先要強制他們勞動。讓他們的勞動和物質生活相結合,用他們的部分勞動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費用,剩下的勞動所得財富作為懲罰自己犯罪惡習的補償。反過來講,如果對這些罪犯僅僅進行單一說教,讓他們坐享其成,則很難轉化他們的犯罪思想,也很難矯正他們服刑前的犯罪惡習。
勞動改造是培養罪犯勞動技能的有效途徑:
部分罪犯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原因之一是由於他們沒有一技之長,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從而不擇手段地去謀取錢財,以期滿足自己的私慾。馬克思主義認為:勞動實踐是勞動技能養成之源,同時推動勞動技能向前發展。勞動技能的形成無一例外,都是從實踐中獲得的。要想把勞動改造人員改造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建設的有用之材,必須讓罪犯在勞動改造中自我學習,獲取生產經驗,最終具有一技之長。
勞動有利於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長期對罪犯進行關押,他們往往會產生孤獨、寂寞、苦悶,甚至精神崩潰現象。罪犯通過參加勞動,特別是參加集體合作勞動,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問題。達到使罪犯精神充實,體會到與人正常接觸、交流合作愉快的目的。當罪犯徹底感受到勞動改造重要時,他們就會努力鑽研勞動技能,形成良性循環。同時勞動也有利於罪犯的身體健康。罪犯在進行生產勞動時,往往消耗大量的體力和汗水,促進自身的血液循環,有利於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長,保障各種器官正常進行,逐步形成體格健壯的勞動者。
勞動改造有利於罪犯群體內部的安定團結:
罪犯作為一種特殊群體,如果讓他們整天無所事事,更何況大多數罪犯生性爭強好鬥,則往往會會發生尋釁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來張顯個性、標新立異。那樣既不利於對罪犯的管理,也不利於對罪犯的改造。罪犯通過勞動改造,思想覺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絕大部分時間將有事可做,客觀上減少了罪犯無事生非的機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罪犯內部的安定團結,給監獄創造了穩定因素。
有利於國民經濟的增長:
罪犯在進行勞動改造的同時,客觀上進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國民經濟的增長,彌補了國家對監獄經費投入的不足。罪犯進行勞動改造,一方面有利於罪犯自身的惡習改造,另一方面創造了一部分有價值的勞動。這部分勞動價值除了用於罪犯的日常費用外,還可以用於監獄的硬體實施建設,用於對幹警工作激勵獎金、福利待遇,罪犯的勞動改造激勵、改造條件等,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監獄經費緊張的局面。其中監獄企業的出現,不僅為罪犯勞動改造提供了物質載體,而且對監獄經濟、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最終不斷提高對罪犯的改造質量,形成一個有利於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