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企業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經濟組織
社會福利企業,是指集中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的特殊性經濟組織,與“非社會福利企業”(北京安置殘疾人比例不低於1.7%)相對。
社會福利企業是集中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的特殊性經濟組織。其福利特徵表現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按政府規定占企業生產人員總數的一定比例,80年代中國為35%以上;國家對這類經濟組織酌情減免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等,所減免的稅金全部作為企業發展基金和集體福利基金;企業的利潤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產、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和獎金;有條件地提取少部分用於社會福利事業。
2016年10月10日國家民政部取消了福利企業資格認定事項有關工作,此後,任何福利企業沒有統一認定標準。從而對安置殘疾人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促進殘疾人就業。
西方國家和蘇聯的社會福利企業 當代西方國家,對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法律規定一般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來分散解決。各國比例不同,且隨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改變,一般是5%以下。企業如不執行規定,則處以罰款。有些國家辦了一些集中安置殘疾人的工廠,名稱各異,並無統一規範。在蘇聯和其他一些社會主義國家,對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安置同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政策。政府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社會福利企業制訂出保護和扶持措施,如產、供、銷均由政府計劃予以保證。政府對於一般企業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也作出明確規定,蘇聯規定為 2%。蘇聯的社會福利企業安置對象的範圍較大,分類較細,有盲聾啞人企業、肺結核病人企業、心血管病人企業等。
發展過程
中國的社會福利企業經歷了一個逐步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國工業合作協會(1938年成立)所支持的、安置傷殘戰士參加生產的慈善組織“傷兵之友”,邊區人民政府管轄的“殘廢院”,國民政府社會部下屬的“重慶實驗救濟院殘廢教養所”等,均屬社會福利企業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各地在1950年前後,廣泛建立了由民政部門領導的,由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貧民組成的生產單位。這些生產單位具有優撫、救濟和社會福利等多重性質,人員組成和名稱均不統一。50年代中期以後,發展成為有一定規模的社會福利工廠。1957年,國家在稅收及產、供、銷方面提出了保護和扶持措施。1958年,這類工廠增長較快。1959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內務部決定將社會福利生產統一納入地方計劃,60年代中期,產、供、銷、勞動工資和統計等也納入計劃軌道。80年代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福利生產單位逐步發展為社會福利企業,數量有較多的增長,企業管理逐步向科學化的方面發展。到1989年底,中國城鄉已建成社會福利企業41611個,擁有職工163.4萬人,其中殘疾職工71.9萬人,占該類企業職工總數的 44.0%;全年總產值261.5億元,實現利潤17.3億元。
社會福利企業
分類
中國社會福利企業常按以下方法分類:
②按照產業類型分為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社會福利企業。
③按照興辦單位分為民政部門直接辦的社會福利企業(骨幹示範企業);街道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廠礦企業辦的社會福利企業(以解決本廠礦企業中盲、聾、啞、殘子女就業為主);鄉鎮辦的社會福利企業;中國工業合作協會辦的社會福利企業。
此外,殘疾人還可依靠自己的力量個體開業。上述分類反映出中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多渠道、多層次和多種形式的特點。
作用
通過興辦社會福利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方式,推動全社會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是一項重要的、行之有效的社會政策。它提高了殘疾人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使殘疾人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智慧和能力,積極為社會作出力所能及的貢獻,並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
《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