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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農作物範圍規定
主要農作物範圍規定
主要農作物範圍規定,是2001年2月26日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令第51號發布施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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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正文
第一條 根據
國務院
的有關規定,農作物包括糧食、
棉花
、油料、
麻類
、糖料、蔬菜、果樹(
核桃
、
板栗
等乾果除外)、
茶樹
、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
桑樹
、煙草、中藥材、草類、
綠肥
、食用菌等作物以及
橡膠
等
熱帶作物
。
第二條 根據《
種子法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除稻、
小麥
、
玉米
、棉花、
大豆
為主要農作物外,
農業部
確定
油菜
、
馬鈴薯
為主要農作物。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七種農作物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他1至2種農作物為主要農作物,予以公布並報農業部備案。
第三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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