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
二氧化碳排放所徵收的稅
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徵收的稅,它以環境保護為目的,希望通過削減二氧化碳排放來減緩全球變暖,碳稅通過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徵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與總量控制和排放貿易等市場競爭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不同,徵收碳稅只需要額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實現。
由於與全球氣候變化聯繫在一起,碳稅在理論上被設定為需要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管理體制,以實現最優產出,但這並不是必然的。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確定排放限額及減排目標的情況下,在國家或區域的層面實施碳稅具有相當的優越性。例如歐盟就正在討論實施統一碳稅以彌補2005年1月實施的碳排放貿易體系(ETS,Emission Trade System)的不足。
碳稅促進發展清潔能源
“碳關稅”倒逼行業綠色轉型
從全球來看,綠色循環和低碳發展成為潮流。國際上很多行業協會開始推行產品的碳標識,比如生產服裝時,要求在最終的服裝產品上標註整個生產鏈中的碳排放量。這其中包括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環節的能源消耗,甚至連種植棉花所用的化肥消耗也算在內,越低碳的產品越具有市場競爭力。
據易碳家了解,有些發達國家正在醞釀徵收碳關稅,出口的紡織產品將按整個生產鏈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來徵收關稅。因此,紡織行業的稅率將會提高3%~5%,對低附加值的出口企業會有比較大的影響。
除此之外,紡織服裝業的綠色轉型也是節能減排的要求。紡織服裝業的資源來自於大自然的儲存和消耗,比如化纖產業的主要資源來自石油。因此,如果化纖產業進行節能減排,每年行業企業所使用的石油類能源也將有所降低。
按我國現有13.7億人口計算,如果平均每年每人廢棄3件服裝,那麼我國每年將有41億件服裝被廢棄。“這樣一個龐大的數據說明廢舊紡織品大量浪費,應該引起紡織服裝企業、國家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高度重視。希望行業企業都能行動起來,實現行業綠色循環、節能環保的目標。
碳稅的影響廣泛而深遠,涉及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諸多方面。徵收碳稅不僅應考慮環境效果和經濟效率,還要考慮社會效益和國際競爭力等。不同國家和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碳稅的實施效果有較大差異。但從長期來看,碳稅是一個有效的環境經濟政策工具,能有效地減少CO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變能源消費結構,短期內抑制經濟增長,中長期將有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但將擴大資本與勞動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劇社會不公。
1、減排效應
不同稅率下CO減排率諾德豪斯(Nordhaus)①就眾多學者對碳稅減排效應的研究結果進行了總結。儘管這些研究基於不同的國家及具體的情況,但研究結論似乎相當一致。即隨著稅率的提高嗎,減排效應不斷增加。隨著碳減排幅度的提高,稅率不得不大幅上升發達國家的碳排放多屬於奢侈排放而中國的碳排放多屬於生存排放和發展排放。因此,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碳稅引起的產品價格變化對生產的影響較小,碳減排效應不夠顯著。
2、經濟增長效應
碳稅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碳稅會降低私人投資的積極性,對經濟增長產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碳稅可增加政府收入,擴大政府的投資規模,對經濟增長起到拉動作用。從時間角度考察,短期內碳稅會影響相關產品的價格,抑制消費需求,從而抑制經濟增長,但從中長期來看,碳稅將促進相關替代產品的研發,降低環境治理成本,有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
3、能源消費效應
碳稅將對一國的能源消費結構產生深遠的影響。碳稅使能源價格更高,使其成為一種更昂貴的生產要素。這將提高企業生產成本,由此企業會減少生產。與此同時,企業還會採取節能技術,降低能源消耗,採用替代能源,改變能源消費結構。特別是在我國燃油等能源的需求價格彈性還比較高時,碳稅將減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源強度,促進能源消費結構轉變。
4、收入分配效應
碳稅對不同社會群體的影響並不相同。與財產稅和所得稅能直接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不同。碳稅由於具有分配累退性,反而會擴大資本與勞動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碳排放數據
碳稅
所有這些,都緊緊圍繞同一個主題展開:氣候變化與中瑞環境技術領域合作。從1990年以來,瑞典成功地在保持經濟增長44%的基礎上,氣體排放降低了9%.“中國對瑞典在環境方面精湛的技術知識有很濃厚的興趣。”瑞典使館有關人士透露。
而最引人注目的背景則是:2009年秋季,瑞典將成為歐盟輪值主席國,屆時聯合國將對一項新的氣候協議進行最終定案,中國在此輪談判中也將成為關鍵角色。
安德烈亞斯。卡爾格林百忙中接受了包括本報記者在內的媒體採訪。他強調,氣候變化是全世界的問題,減排是全世界的責任,誰都無法迴避。“我們都在同一條船上。”安德烈亞斯。卡爾格林如是說。
碳稅 "不會傷害" 全世界的窮人
------[北京] 徵收碳稅來對付氣候變化不會傷害發展中國家的窮人,這是5月15日公布的一項研究得出的結論。這項研究由印度尼西亞Padjadjaran大學的Arief Anshory Yusuf進行,他在北京舉行的每年兩次的第27屆東南亞經濟與環境項目研討會上宣讀了這項研究。
碳稅指的是對能源消費徵收的各種稅收,人們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認為,碳稅是減少能源消費和大幅削減碳排放的有效手段。
碳稅
但是Yusuf這項基於印度尼西亞數據的研究表明,就能源消費而言,碳稅對農村窮人的影響比對城市富人的影響小得多,因為窮人相比較而言使用了非常少的能源。
窮人實際上還可能從碳稅中獲益。提高能源價格意味著小農能更好地與利用高能源消耗的機械設備的大型農場競爭,印尼窮人中大多數是這樣的小農,他們很少使用機械設備。
這項研究顯示印度尼西亞的國內生產總值可能受到碳稅的影響。但是從碳稅中獲取的收入可以回饋於社會,例如,可以通過削減商品稅做到這一點。Yusuf說儘管碳稅將對高能耗工業造成影響,但是這並不會對經濟造成重大打擊,因為它可能鼓勵企業使用更有能效的技術。
Yusuf說,這項研究“對於幫助發展中國家設計鼓勵碳減排的政策有重要的意義。”
加拿大西蒙·弗雷澤大學公共政策項目主任Nancy Olewiler認為這項研究非常重要,揭示了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福利和環境目標可以和諧一致。她告訴本網路記者:“這項研究表明,我們越晚採取[針對高能耗行為]的行動,我們的情況就會越糟糕,因為各國正在越來越依賴於大量使用能源。”
Olewiler補充說,還需要在發展中國家進行更多研究來擴展這項研究的應用。
“阿倫紐斯假說”與“京都會議”
碳稅
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業委員會(IPCC)的第二次評估報告稱,溫室氣體,如CO2、 CH4(甲烷)和N2O(氧化亞氮),在大氣中的濃度從18世紀的工業化時代以來,已經有了很大的增加。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類活動,主要是礦物燃料的使用、土地使用的變化和農業造成的。溫室氣體濃度的增加導致了大氣和地球表面的變暖。自19世紀末以來,全球平均地面溫度上升了0.3-0.6℃;在過去的100年中,全球海平面也相應上升了10-25厘米(IPCC,1995)。倘若不採取相應舉措。讓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仍按2013年的速度增加,再過50-100年,全球平均氣溫將升高2-3℃,海平面將上升30-100厘米,從而使人類所賴以生存的生態和社會經濟系統受到極大的危害。尤其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其形勢顯然更為嚴峻。人類只有一個地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已成為當今國際社會所面臨的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了。
碳稅就是針對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排放徵收的一種稅。更具體地看,碳稅是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為目的,對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氣、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徵收的一種稅。而能源稅一般是泛指對各種能源徵收的所有稅種的統稱,包括國外徵收的燃油稅、燃料稅、電力稅以及我國徵收的成品油消費稅等各個稅種。
比較起來,碳稅與能源稅之間既相互聯繫,也存在著一定的區別。
兩者的聯繫為:
(1)在徵稅範圍上,碳稅與能源稅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都對化石燃料進行徵稅;
(2)在徵收效果上,碳稅與能源稅都具有一定的二氧化碳減排和節約能源等作用。
兩者之間的區別為:
(1)在產生時間上,對各種能源徵收的能源稅的產生要早於碳稅,碳稅則是在認識到排放溫室氣體破壞生態環境以及對全球氣候變化造成影響后,才得以設計和出現的;
(2)在徵收目的上,碳稅的二氧化碳減排徵收目的更為明確,而能源稅的初期徵收目的並不是二氧化碳減排;
(3)在徵收範圍上,碳稅的徵收範圍要小於能源稅,只針對化石能源,而能源稅包括所有能源;
(4)在計稅依據上,碳稅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碳排放量進行徵收,而能源稅一般是對能源的數量進行徵收;
(5)在徵稅效果上,對於二氧化碳減排,理論上根據含碳量徵收的碳稅效果優於不按含碳量徵收的能源稅。
環境稅,一般是泛指對為實現一定的環境保護目標而徵收的所有稅種的統稱。三者相比較,環境稅的外延最大,既包括能源稅和碳稅,也包括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如硫稅、氮稅、污水稅等。
1990年,第二次世界氣候大會的部長宣言和科學技術會議聲明,首倡制訂氣候公約。1990年12月,第45屆聯合國大會決定設立政府間氣候變化談判委員會。自1991年2月始,歷經15個月共五輪談判,於1992年5月9日形成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並於當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朕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開放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截止到2013年,締約方已達165個,我國政府早已於1992年的巴西會議上籤署了該公約。1995年這一公約生效.並於當年如開了公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經過激烈地爭論通過了著名的“柏林授權”,再次明確了公約附件1①國(本文是科技部“全球氣候變化國際政治經濟分析”課題研究報告的部分內容。)家(包括西方發達國家和轉軌經濟國家)率先減排的規定,並強調不為發展中國家引入任何新的承諾。至1997年12月,又在日本京都召開了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規定附件l國家在2008年至2012年,將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
中國對策
作為發展中國家大國的中國,在簽署了《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不久,就公開發表了《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宣布中國將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其中,圍繞“控制二氧化碳,減輕大氣污染”等問題提出了多項政策和措施。但是,“京都會議“以後,中國所面臨的形勢卻是不容樂觀的。
在“京都會議”上,一些發達國家提出發展中國家“自願承諾”的主張。而且美國國會還明確宣布“主要的發展中國家”在溫室氣體排放控制中。應“有意義的參與”否則國會將不予批准美國加入“京都議定書”。所謂“主要的發展中國家”實際上就是指中國、印度和巴西等國家,而所謂“有意義的參與”,實質上就是要求形成一項對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有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未來排放的限制(kopp ctal,1998)。
從根本上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避免因溫室效應而帶來的氣候變化災難,符合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所有國家的利益;但從現實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又將限制本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承受相應的利益損失,將影響國家的發展空間和發展前景。正鑒於此,才使得溫室氣體減排問題顯得格外複雜,因而成為國際社會的熱點問題之一。從而又使得溫室氣體排放問題成為兼具環境、經濟、政治三重性質的國際問題。
由是,在防止氣候變化的過程中,我們所面臨的是雙重壓力,一方面過度排放溫室氣體會對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發展帶來危害。最終影響乃至阻礙經濟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一些發達國家忽視中國的現實,不切實際地向中國施壓,使我們面臨巨大的國際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切合中國的實際制定政策,運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努力減緩溫室氣體的排放增長率,這其中理所當然地也包括對經濟手段的考慮。
《京都議定書》
為了降低排放量,必須獲取新的技術。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國際上已有好幾個實施技術轉讓的項目。
《京都議定書》第12條創製了“清潔發展機制”(CDM)。此外,還有一些重要的雙邊項目有相關安排。2003年,中國與美國成立了氣候變化工作組,尋求在許多領域的合作研究;2005年中國與歐盟建立了夥伴關係,重點探尋零排放量的煤炭技術,其中第一階段英國起了主要作用。
毋庸諱言,發展中國家在獲取新技術的過程中往往遭遇壁壘,尤其是知識產權。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約翰·巴特教授認為,就技術帶來的好處而言(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或是提供發達國家排放信用),對中國採取知識產權壁壘其實沒有必要。
清華大學全球氣候變化研究所副所長劉德順教授指出,發展中國家想要完全以減排信用來換取新技術也不現實。他建議,應該大力發展“技術轉讓型CDM”,“減排量信用加上市場,來換取發達國家的技術”,劉德順說。
碳稅
庇古(Pigou)應該說是最早發現這一問題的,他在其著名的《福利經濟學》(Economics of welfare)(1920。Pigou)一書中,詳盡地分析了邊際私人凈產值與邊際社會凈產值背離的原因。他認為這一現象的出現悉源於“外部經濟”或“外部不經濟”。在庇古看來,差異或成本難以在市場上自行消除,這是由於這一差額或成本與形成污染的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成本的外部化,使得污染並不致影響該產品的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達成。顯然,污染的存在使廠商獲利,但卻給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由此而形成“邊際社會成本”。庇古認為,正是因為邊際私人凈產值與邊際社會凈產值背離現象的存在,使得國家干預有了必要性與合理性。他建議,政府應根據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對排污者收稅,以稅收形式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將污染的成本加到產品的價格中去。這種稅被稱之為“庇古稅”(Pigovian Taxes)。
今人惋惜的是從1920年庇古首開污染經濟分析的先河以來,近半個世紀里幾成絕響,直至60年代未,一些美國經濟學家進行環境污染的經濟分析的,“庇古稅”才開始真正引起人們的注意。美國經濟學家Baumol和Oates(1971),分別從環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梁稅以及庇古稅與統一排污標準成本比較等方面,進行了系統的研究,採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尋求污染控制的最佳途徑。應該說,庇古的關於外部成本通過徵稅形式使之企業內部化的設想,構成環境污染經濟分析的基本框架。其基本特點是,對排污者而不是受害者徵稅。所以被稱為“排污收費(Pearce andTurner。1990)。
從經濟學的意義分析。“庇古稅”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則,從中性立場出發,引導資源配置優化,以買現怕累托準則(Paretocriterion)。也就是說,建立碳稅制度並以此來控制CO2的排放量,可以使不同企業根據各自的控制成本來選擇控制量。相比較而言,“庇古稅”較之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標準、罰款,在同樣的排污控制量的情況下,成本相對要低。對此,Baumol and Oates(1971)、Pearce and Tumer (1990),均有十分精彩的量化分析。所以人們認為,徵收碳稅可以獲得“雙倍紅利”(double dividends),即用中性的碳稅來替代如收入調節稅等現有稅收,在總稅收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可達到減排溫室氣體的目標與調整現有稅收制度對經濟績效扭曲程度的雙重效果。
1、最優途徑
Baumol and Oates採用一般均衡的方法(1981),以帕累托準則作為優化配置的出發點,使最優庇古稅,成為在最優污染水平等於邊際外部成本(邊際污染損害)時的排污收費(張帆,1998):
MNPB=企業的邊際私人凈效益
MEC=邊際外部成本。
(1)企業為達到利益最大的目的,其產量應擴大到Qm;
(2)為實現社會最優,當MEC> MNPB應停止繼續擴大生產,其產量為Q5;
( 3)為達到社會最優的目的,應徵收稅t*這樣即可使污染從Wm降至W5。
也就是說:當產量超過Q5后,通過徵收“庇古稅”就會給企業帶來邊際私人凈效益的損失,因此而成為不合算的事。它會自覺地將產量限制在Q5的水平上,從而使污染排放水平限制在W5水平上,最終達到減排的目的。
因此,我們不難得到以下結論:
I.通過徵收庇古稅。以實現一般均衡體系的最優狀態;
Ⅱ.統一稅率。取決於污染的邊際損失,與企業排污邊際收益和邊際控制無關;
Ⅲ.污染稅應對排污量徵收,與企業產品產量無關(陳迎,1999)。
應用稅收政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可以有不同選擇,如按含碳量或含熱量徵稅。向生產者或消費者徵稅,以及隨時間變化來確定不同的稅率等。但從環境經濟學理論看,因C02的排放量與燃料的含碳量直接相關,因此按含碳量徵稅較之按含熱量徵稅更為合理,由是人們將這一稅種稱之為“碳稅”。這裡,一些國家所以選擇碳稅而非能源稅,主要是基於成本的考慮,據Jorgenson and Wilcoxen(1992)的一項研究證明,在美國通過能源稅穩定碳排放的成本比碳稅要高出20%。
“柏林授權“通過以後,一些發達國家的締約方,紛紛推出各自的有關溫室氣體排放、保護全球氣候的政策和措施建議,徵收CO2排放稅是其中的核心內容之一。丹麥早在1991年,其議會就通過徵收CO2排放稅的議案,可以說丹麥是最早實行碳稅的國家,而歐盟則考慮在其成員國內引人一個統一的碳稅制度,以期轉安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行為方式。這裡姑且不論其技術上、政策上的可行性,至少可以證明碳稅制度已引起各國的重視,並且一些國家已開始實施。有關碳稅制度問題的研究,已開始引起國內不少學者的注意,但更多地是偏重於理論上的分析,至於其在中國的實踐意義可能尚有待於進一步探討。
2、優化配置
徵收碳稅的目的在於校正市場失靈帶來的效率損失,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庇古稅通過政府採用經濟手段從宏觀上對市場進行干預,雖然政府並沒有直接對環境加以管制,但在一些經濟學家看來這也是多餘的,因為他們認為市場理性完全可以自行克服環境與資源問題。市場價格機制及技術進步即可改善資源的配置效率。他們並不否認,公共資源問題上存在市場失靈問題,但這完全可以通過明晰產權關係來加以解決。當產權界定明確,而又有了適當的價格而非採取補貼的形式時,環境惡化的問題就能得到解決(Anderson and leaf,1991)這種通過生態私有化,使環境與生態是資源融入經濟體系,通過自由市場來管理公共資源的方式,被稱之為“自由市場環境主義”(Free Market Enviromentalism)。
這一看法,更多地強調了市場效率配置有利的一面,其論述中採用的經驗數據是帶有市場偏好傾向的,個中的偏頗和缺失顯然是難以避免的。他們無疑忽略了一個問題,然而又是十分重要的問題,大氣是全體人類共有的資源,其產權的界定是相當困難的。所以,Fisher認為,我們不能用產權界定的方式來代替庇古稅(1981)。在溫室氣體排放問題上,碳稅有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卻是比較有效的方式。庇古稅較之產權界定雖然存在管理成本但不存在交易成本,更何況庇古稅雖說是政府的干預,但這種干預是一種宏觀干預,而非指令與控制式的干預。同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其於經濟激勵實現環境優化管理的一種政策工具。而且,不容忽視的是,完全採用產權明晰化的方式,只能在極端的條件下達到最優排污量。不過,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總排放上限確定的情況下,通過分配排放權和排放權的貿易制度。在理想的狀況下,也可以採用產權管理途徑。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
3、“庇古稅”局限
從理論上說,庇古稅是優美的,但在具體實施中,卻橫阻著一道道的難題。其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應為諸多難題中的難中之難。
信息不充分使得最優稅率的確定遇到很大的團難,這樣就有可能使我們所確定的稅率並非帕累托最優。實行庇古稅就是要解決外部成本內部化問題,這就需要準確地知道邊際外部成本(MEC)和企業的邊際私人凈效益(MNPB),以此作為制訂最優庇古稅的依據。這裡,邊際外部成本的確定尤為重要,它是制訂庇古稅的前提條件。
所謂邊際外部成本,實際上是指受害者的邊際福利的損失,這樣一來,確定邊際外部成本就需要從污染的物理性損害轉換到人們對損害的反應和感受。並且要以貨幣形式來加以計量。這一複雜的過程,在理論上稱其為“劑量反應”關係(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
在張帆(1998)看來,這一過程包括以下幾個環節的轉換:產品生產→生產過程產生污染的劑量→污染手在環境中的長期積聚→環境中污染物的暴露→由暴露所帶來的損害→損害的貨幣成本。
顯然,邊際外部成本的確定存在著這樣兩個困難:
1、諸多環節轉換的複雜性;
2、認識的偏好、不同利益集團的選擇傾向都有可能引致對信息理解的差異性。
再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並不存在企業向政府如實報告其私人成本和效益的激勵機制。這就需要由政府對企業的排放量進行經常性的定期監測,其工作量無疑是巨大的,有可能使得碳稅的征管成本大到得不償失的地步。
還有,徵收碳稅不致成為控制企業進入的障礙,尤其在經濟處於上升期的擴張階段,新企業的進入,必然會增加排放總量,使邊際損失加大。同時,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統一稅率的作用也會相應弱化(Davicl,1973)。而且,徵收碳稅必然會給不同的利益集團帶來不同的影胸,利益的不平衡會相應影響社會公平問題。
Symons(1994)和Smith(1994)從不同角度分析和探討了碳稅對不同收入階層的影響,多數分析結果認為,相對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於燃料的支出比重較大,因而會由於碳稅的徵收遭受較大的損失。當然也有學者對此提出不同的看法。徵收破稅還將給一些產業帶來較大的影響,所以歐美國家的工商界要求政府對脆弱工業部門,如煤炭工業實行免稅措施。
4、如何理解和實施
庇古稅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問題在於我們如何理解和實施。更何況,這個世界並不存在沒有缺陷的事物,追求徹底的完美有可能是一個認識的誤區。倘若,我們不是要求信息的絕對準確(這在現實中也是不可能的),信息問題並不是一個絕對的障礙。至於徵稅中所產生的一些負面影響,則取決於政府稅制設計的具體思路。無論如何,在存在外部放應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偏離帕累托最優,為達到帕累托最優,向溫室氣體排放者徵收碳稅,使外部成本內部化,不失為解決大氣污染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
在中國,實行的是排污收費制度,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環境變化領導小組的《環境工作變化工作彙報要點》,這是中國政府首次頒發的排污收費的正式文件。1979年9月頒布的《環度保護法(試行)》,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 1982年2月5日,國務院批准併發布了《排污收費暫行辦法》,並於當年7月1日開始在全國實行,意味著排污收費制度在中國正式建立運行。
從政策含義上看,這一制度規定所依據的經濟激勵原則是誰污染誰治理,類似於“排污者付費原則”。在某種意義上說,它與庇古稅多有類同之處,如政府干預、僅涉及排污方、不考慮產權問題等。但在實際上,卻與庇古稅有著較大的區別,這是因為排污標準並非一定是帕累托最優,而且收費率也不是基於邊際收益與邊際損失之間均衡作為依據的。但無論如何排污收費制度,在控制環境污染的惡化上,還是起到了積極作用的。然而,從現實與發展看,中國的環境污染問題仍面臨嚴峻的挑戰,所以控制環境污染問題解決溫室氣體減排問題,卻需要在政策研究上進一步加大力度。
從長遠計,有關碳稅開徵的問題似可展開討論。如有無徵收必要,徵收有可能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以及在稅制設計上怎樣儘可能減少其負面影響等? T詒收嚦蠢礎K淙槐庸潘按嬖諳嗟貝蟮木窒扌裕?而且還將對一些產業部門、出口產品的競爭力造成一些影響,但中國在制定減排溫室氣體政策措施時,應將碳稅作為一個重要的選擇加以考慮??BR< 最後,還有必要指出的是,由於氣候變化是全球環境問題,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各個國家相當於一個個企業,其損失是全球性的,所以,在嚴格意義上,討論這一問題相對應的應是國際層次上的碳稅問題,僅從一國角度是無法真正達到帕累托最優的。
然而,我們所面對的現實是國際上並不存在一個世界政府,因此.碳稅又主要在國內層面上討論。對此,OECD成員國中,一些已經開徵碳稅的國家,一直在呼籲開展必要的國際合作措施,通過國際合作聯合應用碳稅。
①附件1國家指“柏林契約”中據共同的但有區別的責任中所規定的發達和轉軌種國家應首先承擔減排義務的國家。
多倫多大學的一名名譽校長比爾格雷厄姆用一個簡單的問題戳穿了自由領導人提出的看似很具吸引力的碳稅計劃。俗稱碳稅政策是一種中性政策。“中性財政是什麼意思?政策不可能是中性的,必然會產生贏家和輸家,誰會贏,誰會輸,那誰又去支付稅收呢?”
上周,一個很具影響力的智囊團邀請了商界的領袖、銀行家、經濟學家、能源專家和政治分析家共同參加了一個兩小時的工作午餐,來討論徵收碳稅這個問題,這並不會損害加拿大的競爭力,也不會加劇區域差異,不會導致聯邦與省間的不合,同時也沒有引發市民的反對。這是一個富有啟發性會議。三個小組成員對使用礦物燃料進行徵稅的複雜性進行了闡述。會議表示,徵稅會迫使出口商提高價格,使他們在世界市場上處於不利地位。這對保護本地產業是由幫助的,不過渥太華有可能豁免運往國外的銷售品的產品稅。
實施碳稅收雖然有助於減少環境污染,但是這項措施實施國的企業可能由於這個原因而轉移到環境政策寬鬆的國家,可能將會導致本國資金的外流。並且,對從環境政策寬鬆的國家進口產品採取什麼樣的稅收增加措施,未形成定論。
對環境污染徵稅的措施對工業區的傷害十分的嚴重,相對於一些高科技產業,工業區的污染氣體排放量要高上許多。此項政策甚至可能對其正常的經營狀況都造成影響。
相關分析家表示:碳稅收帶給市場的將是一塌糊塗,雖然保護了環境,但是對於工業來說,不得不減少生產量,才不至於超出政府給其的碳排放量,並且還造成產品成本上升,真的是一塌糊塗。
在這個問題上,到底誰是贏家呢?政府口口聲聲說會把收到的碳稅的每一分都回報給人民,但是這筆賬誰又能算得清,多數人們感覺到的只是對自身財富的剝削而已。
環球能源網認為,真正解決問題的辦法也是有的,那就是進行工業改革,花費巨資清潔大氣,減少貧困,提高生產技術,減少生產污染。這樣做,更多的人民就會覺得自己才是真正的贏家。從技術上說,徵稅碳不可能是透明的,政治單方面的言辭,不受約束。
未經許可,不得轉載;如轉載必須標明“原文轉自環球能源網”,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環球能源網-獨立的能源資訊媒體;專業的能源研究服務平台
作者:xuhong
原文:碳稅政策必有誰輸誰贏
南非碳稅
南非政府日前對外宣布了一套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方案,其中包括向排放二氧化碳的工業企業徵稅的計劃。
據法新社消息,南非環境部長馬蒂努斯·范·施高維克(Martinus Van
Schalkwyk)在宣布該方案時指出:"現在情況已經很清楚了,只有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採取行動,我們才能阻止氣候危機的惡化。"
南非提出的這一套包括節約能效的計劃已經被內閣通過,但仍待議會的最終商議。而財政官員們還在探索施加碳稅的方法。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已經指出,氣候變化已是不容置疑的事實,而且人類活動造成氣候變化的可能性超過90%。人為產生的溫室氣體在1970年到2004年間增加70%,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從287億噸增長到490億噸。
南非2003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約為4.46億噸,據該國環境部預測,南非在2025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將增加到5.5億噸。范·施高維克指出,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增加最晚在2020到2025年也必須停止,並維持10年,隨後排放量需要大幅下降。他說:"我們的目標是,與工業革命前的水平相比,將全球溫度的上升範圍控制在2度以內。"
南非提出的這一計劃受到了商業和環保主義者共同的歡迎,認為是南非在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做出的重大舉措。倡導可持續發展的國家商業計劃首席執行官安德烈·弗雷(Andre
Fourie)說:"現在正是合適的時機讓南非的私營業主與政府形成夥伴關係,在解決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做出表率。不採取行動所付出的代價要遠遠超過應對氣候變化的成本。"
南非的電力行業主要依賴燃煤,於是電力行業就成為了該國溫室氣體排放的大戶。南非國有的南非電力公司Eskom的90%的發電量來自燃煤機組。在未來的八年內,該公司還計劃修建三家燃煤電廠。
政府方案中還包括採用更嚴格的熱效率和火電廠排放標準,使發電更清潔。政府還提議採用稅費系統,鼓勵清潔能源的生產。另外,政府也提出通過提高強制性燃油經濟性和採用混合動力車來減少交通排放。
開普敦大學氣候變化系教授哈拉德·溫克勒(Harald
Winkler)說:"我們的單位排放量比很多發達國家要高。這是由於我們依賴以煤炭為基礎的能源體系。我們的分析顯示,為碳定價能對排放產生最有效的影響。通過採用價格信號,我們給經濟發展中所有的參與者發出訊息,讓他們改變行為。"(王淏)
加拿大碳稅
-----加拿大國慶日起每公升油加征2.4分碳稅
2008年2月19日,加拿大BC省公布2008年度財政預算案,規定從2008年7月起開徵碳稅,即對汽油、柴油、天然氣、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氣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徵收碳稅,不同燃料所徵收的碳稅不同,而且未來5年燃油所徵收碳稅還將逐步提高。
BC省政府通過增加碳稅一年可增加稅收3.38億加元,並且表示,省政府不會籍由碳稅來增加收入,而會通過減稅的方式,將碳稅的收入還給省民,還希望通過徵收碳稅減少能源消耗,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
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是形成以城市為中心的大氣污染嚴重的重要原因,排入大氣中85%的C02來自燃煤。尤為不能忽視的是,世界經濟發展的經驗數據表明,當國家和地區的人均GDP處於500美元至3000美元的發展階段時,往往對應著人口、資源、環境等瓶頸約束最為嚴重的時期。中國仍屬於發展中國家,為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能源消耗勢必會加速增長,溫室氣體排放的增長速度也會有較快的增長,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應屬於“生存性排放”。但與此同時.我們還必須清醒地看到溫室效應畢竟有可能在根本上危害人類的生存環境。從某種意義上說,壓力也是動力,在防止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與鬥爭中。中國應該能夠尋找到一條符合中國實際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碳稅暫不現實
“中國短期內不會通過碳稅、碳定價來促進溫室氣體減排”,9月25日在上海召開的“貿易、氣候變化和全球競爭力”國際研討會上,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姜克雋研究員表示,限制排放在中國將主要通過有關能效、可再生能源發展等政策得到實施。
姜克雋還透露,國家發改委能源所正在考慮一項政策建議:讓更多的中外城市“結對”——比如天津和墨爾本——促進減排。“我們特別鼓勵那些欠發達城市加入其中”。
隨著全球氣候變化的形勢日益嚴峻,氣候問題也越來越多地與貿易問題聯繫在一起。歐洲議會就曾通過決議,要求歐洲委員會考慮對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的出口品加征關稅。布魯塞爾歐洲政策研究中心董事托馬斯·布魯爾指出,雖然這一動議最終未獲實施,但它反映了相當一些國家的擔心,即他們的國際競爭水平會受挫於非協議國家的低能源價格。因此碳稅等所謂“綠色壁壘”被不斷地帶入有關國際貿易的討價還價中。
由於溫室氣體CO2排放量的增加是導致氣候變遷的重要原因,有觀點認為,徵收碳稅可使人們節約能源,減少排放,從而促進環境保護。丹麥是世界最早徵收碳稅的國家,在1991年通過徵收碳稅議案,其稅率由高至低分別為:交通事業、住商用電、輕工業、重工業。
但“現在考慮徵收碳稅是不現實的”,姜克雋直截了當地說。據了解,早在2002年,中國國家統計局和挪威統計局就曾聯合做過一個課題:《徵收碳稅對中國經濟與溫室氣體排放的影響》。研究表明,徵收碳稅將使中國經濟狀況惡化,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將有所下降。“雖然從長遠看,徵收碳稅的負面影響將會不斷弱化,但是對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通過徵收碳稅實施溫室氣體減排,經濟代價十分高昂。”姜克雋說。
他表示,中國限制排放,將主要通過有關能效、可再生能源發展、核能發展的國內政策,以及國內可持續發展和能源安全計劃得到實施。事實上,中國在這方面也付出了長期努力。
2004年11月,中國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開始實施,預計到2010年節能總量達4億噸標準煤;2005年中國頒布《可再生能源法》,要求2020年實現可再生能源占能源總量15%的能源發展目標;2007年6月,《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出台,中國承諾會嚴肅完成全部目標。這是發展中國家的第一次突破,具有里程碑意義。
對此,國際貿易和可持續發展中心總裁梅林德說“最重要的是採取行動,節能減排不能等待”。
此外,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的郭愛軍等專家指出,碳稅的徵收是一柄雙刃劍,它與國際貿易自由化的趨勢是背道而馳的。
節能減排
梅林德向本報表示:“可以避免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這不是不能做到的事情。政府需要意識到,制定較高的環保標準今後會得到高效利用的巨額回報。要對外國投資者提高環保門檻,中國有巨大的市場,政府可以同外國投資者談判,以市場和廉價勞動力來交換最好的技術。不要擔心投資者會走掉,他們總會回來的。最初,他們會拿著好技術來投資,你們提高環保門檻,也許會嚇走一部分人,但中國的市場是如此巨大,很多人還會回來,接著磨嘴皮子,你們不要答應。最後,他們會帶著最好的技術來中國。印度的新德里走的就是這條路。10年前,那裡有兩家歐洲和一家日本汽車廠家,政府為了吸引投資對汽車行業降低環保門檻,慢慢地,當地居民發現患呼吸道疾病、肺癌的比例越來越高,最終居民抗議政府提高環保標準,政府迫於壓力制定了汽車排放的國家標準。如今,投資者對印度市場仍然趨之若鶩。”
這一設想得到了諸多與會者的認同。梅林德表示,節能減排最重要的是行動,中國已經開始了可貴的努力,不過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特約記者陳浩本報記者李芃
採取措施
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有關課題組經過調研,形成了“中國碳稅稅制框架設計”的專題報告。課題組表示,我國碳稅比較合適的推出時間是2012年前後;由於採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需要採用從量計征的方式,所以適合採用定額稅率形式;在稅收的轉移支付上,應利用碳稅重點對節能環保行業和企業進行補貼。
記者了解到,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有關研究報告對碳稅的徵收範圍進行了較為清晰的界定。
根據碳稅的徵稅範圍和對象,我國碳稅的納稅人可以相應確定為:向自然環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單位和個人。
財政部建議,中國的碳稅最終應該根據煤炭、天然氣和成品油的消耗量來徵收。碳稅在起步時,每噸二氧化碳排放徵稅10元,徵收年限可設定在2012年;到2020年,碳稅的稅率可提高到40元/噸。
而環保部規劃院課題組則建議,每噸二氧化碳排放徵稅20元,到2020年可以徵收50元/噸。具體而言,煤炭每噸、石油每噸、天然氣每立方米分別徵收11、17、12元的碳稅。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研究報告稱,根據我國現階段的情況,從促進民生的角度出發,對於個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氣排放的二氧化碳,暫不徵稅。
在美國,唯一徵收碳稅的地方是科羅拉多州的玻爾得市(Boulder)。該市向所有的消費者——房屋所有者和商業組織徵收本市的地方碳稅。玻爾得市的居民根據其用電度數來支付此項費用。官方聲明此稅的稅額規定如下:在電費賬單基礎上,每年向私人用戶多收16美元,向機構用戶多收46美元。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已經開始對石油、天然和煤徵稅。該省此稅的納稅對象將是中間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費者。儘管此稅面向供應鏈上的高端用戶徵收,但納稅企業還是可以——並且很可能通過提高能源收費價格將成本部分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在消費階段徵稅比在生產階段徵稅要容易得多。消費者會比較願意每年支付額外的16美元碳稅,但生產者往往都不願意支付。
在北歐一些國家,碳稅已被廣泛接受——丹麥、芬蘭、荷蘭、挪威、波蘭和瑞典等國已經開始推行不同的碳稅政策。瑞典也是在消費端徵收此稅。瑞典國家碳稅對私人用戶徵收全額碳稅,而對工業用戶減半徵收,對公共事業機構則免征此稅。由於瑞典全國所耗電能半數以上都是用於供暖,並且所有可再生能源(如由植物產生的能源)都免稅,所以自1991年以來,生物燃料工業蓬勃發展。
航空碳稅
在2011年11月30日,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歐盟氣候談判代表梅茨格重申,將航空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決定“不可更改”。歐盟自2012年起將航空運輸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ETS),即所有在歐盟境內起降的航班必須為飛行中排放的溫室氣體付費。一旦航空碳稅開始徵收,僅2012年歐盟就可收穫12億美元資金。
2012年1月1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實施后,又進一步規定,對拒不執行的航空公司將施以超出規定部分每噸100歐元的罰款以及歐盟境內禁飛的制裁措施。
2012年2月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宣布,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禁止中國境內各運輸航空公司參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禁止各航空運輸公司以此為由提高運價或增加收費項目。這是歐盟強制航空業參與碳排放交易計劃以來,出現的第一場風波。這讓中國的航空公司陷入兩難境地,要不就得違反歐洲的法律,要不就違反中國的法律。
2012年2月22日,包括中國、美國、印度以及東道主俄羅斯在內的23個國家,在莫斯科簽署《莫斯科會議聯合宣言》,要求歐盟停止單邊行動,回到多邊框架下解決航空業碳稅排放標準問題。
2012年6月,歐盟要求中國航企為碳排放交易體系(ETS,俗稱“碳稅”)提交碳排放數據的6月中旬“大限”將至,但中方並未妥協。曾參與國家發改委《國際航空排放問題》課題的中國民航大學節能減排研究中心趙鳳彩教授表示,若未按時提交碳排放數據,每家中國航空企業將面臨數額不等的罰款,最高額度將達到50萬歐元左右。
航海碳稅
2012年3月1日,在“航空碳稅”遭到中美俄等26國簽署協議抵制后,歐盟仍未對“碳貿易戰”爆發的潛在風險給予充分警惕和畏懼。歐盟委員會日前提出,將在2012年6月份增加“航海碳稅”,制定出全球航空和航海運輸行業碳排放稅的徵收價格單。
徵稅目的
1、徵收碳稅的主要目的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碳稅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燒后的排碳量進行徵收。所以為了減少費用支出,公共事業機構、商業組織和個人均將努力減少使用由化石燃料產生的能源。個人可能會放棄私家車,改乘公共交通,並使用節能燈(CFL)來代替白熾燈。商業組織可通過安裝新型裝置或更新供熱/製冷系統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事業結構可使用廢棄洗滌塔、低氮氧化物燃燒器或氣化法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由於碳稅為碳排放設定了一個明確的價格,因此為提高能源效率進行的高昂投資可以得到相應回報。
(圖)碳稅
3、通過徵收碳稅而獲得的收入。這項收入可用於資助環保項目或減免稅額。許多支持徵收碳稅的人士認為這是一種先進的稅賦轉嫁。它意味著在美國某些稅收負擔將會從聯邦所得稅和各州的銷售稅中轉移出去。
4、經濟學家們青睞碳稅是因為其具有可預見性。如果採用總量控制與交易方案,則碳的價格會隨天氣和經濟環境的變化產生波動。因為總量控制與交易方案為碳的排放量設定了明確限制,卻沒有為碳排量明確定價。而碳稅中的碳排量價格則是保持穩定的,商業組織和公共事業機構可以提前了解到碳排放的價格,並且估算出他們將要支付多少碳稅。因此,他們能夠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在替代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方面進行投資。經濟學家們青睞碳稅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碳稅的徵收方法比較通俗易懂。
油、煤和燃氣中的碳含量各不相同。碳稅倡導者希望借碳稅來鼓勵使用高效燃料。如果各類型的燃料均按照重量或體積徵收相同的稅,那麼人們就不會想用相對清潔的燃料(如天然氣)來替代污染較大的廉價燃料(如煤)。為了清晰地反映碳含量,碳稅的計算應以英熱單位(一種標準化的、可計量的單位)為基礎,而不是重量或體積這種無關的單位。每種燃料都有其特定的碳含量。例如,煙煤的碳含量要比褐煤大得多。殘餘燃料油中的碳含量比汽油要大。每種燃料都需要根據其按英熱單位計算出的熱量含量來確定稅率。因為燃料的碳含量各有不同,某些燃料的稅率就應該高一些。碳稅中心(Carbon Tax Center)——美國的國內一個支持採用國家碳稅立法的團體,制定了以下的理論稅率。他們以假設每排放一噸碳(不是二氧化碳)的稅費為50美元為基礎,,以此為基礎確定了幾種主要燃料的熱含量,並計算出了每百萬英制熱量單位英熱單位燃料的假定價格。價格越高,燃料產生的污染就越多。
(圖)碳稅
次煙煤:1.45美元
煙煤:1.40美元
殘餘燃料油:1.18美元
原油:1.12美元
汽油:1.07美元
天然氣:0.80美元
碳稅可在生產和消耗的不同環節徵收。有些徵稅對象設在供應鏈的頂部——生產商(如採煤商和採油商)與供應商(如煤炭發貨商和煉油廠)之間的交易中。有些稅費會影響分銷商——石油公司和公用事業公共事業機構,而另外一些稅費則通過電費賬單直接向消費者收取。不同的碳稅方案,無論是實際的還是理論的,對徵收方式的選擇各不相同。
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