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璽詔書
金璽詔書
該金璽詔書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四世頒布,原件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稱為紐倫堡法典(dasNürnberger Gesetzbuch),於1356年1月10日頒布於紐倫堡帝國議會上;第二部分稱梅茨法條(dieMetzer Gesetze),頒布於1356年12月25日梅茨帝國議會上。
該文件共計有七種版本:波西米亞版、科隆版、美因茨版、普法爾茨版、特里爾版、法蘭克福版、紐倫堡版(當時的薩克森公爵和勃蘭登堡邊區藩侯放棄了製作自己的版本)
金璽詔書在法律意義上確定了帝國領地內諸侯的權益與義務,重申了七大選帝侯的特別地位,也排斥了教皇干預德意志事務的特別行使權,是德國歷史上的一部重要的“私法”。但同時,該文獻也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威望進一步降低,加速了帝國內部的瓦解和分裂。
,匈牙貴族借第五次十字軍東征受挫之機,逼迫國王安德魯二世頒布《金璽詔書》,以保證貴族所享有的各項特權,包括確認其領地為世襲財產,豁免貴族及教會的賦稅,下層地方官從本地貴族中遴選,還規定過往必須每年召開一次國會,大小貴族均可自由參加,國王如不履行承諾,貴族有權舉兵反抗而不受懲處。《金璽詔書》的頒布,加劇了當時的政治動蕩局面。
金璽詔書
金璽詔書
七大選侯中,美因茨選侯是選侯召集人兼帝國攝政和首相,當無法確定國王人選時,美因茨選侯可以裁定國王的最終人選,世俗選侯以波西米亞選侯居首,其次是萊茵-普法爾茨選侯、薩克森選侯、勃蘭登堡選侯。七大選侯除擁有選舉國王的權利外還擁有王室職位,三個教會選侯身兼德意志、勃艮第和義大利大議長。波西米亞選侯為王室膳食總管和司酒令、萊茵普法爾茨選侯是王室總管、薩克森選侯擔任元帥,勃蘭登堡選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金璽詔書從法律上對當時德意志政治狀況的承認,徹底解決了自薩利安王朝的羅馬皇帝亨利四世以來世俗王權與教權長達近3個世紀的紛爭,從一定程度上擺脫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璽詔書的原件今保存於維也納國立圖書館。
金璽詔書
1136年金璽詔書,西元1136年教宗英諾森二世發佈於波蘭格涅茲諾,又稱為格涅茲諾金璽詔書。
1212年金璽詔書,西元1212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發佈於西西里島。承認波希米亞王位由貴族選舉產生,帝國不加以干涉;波希米亞王國可在帝國範圍之外,享有獨立地位,自鑄貨幣,有權任命主教,並且在帝國境內三百多個大小諸侯國中,波希米亞居有首席地位。
伯恩金璽詔書,推測是西元1218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於瑞士伯恩發布,但是據學者考證認為是偽造。
1222年金璽詔書,西元1222年由匈牙利國王安德烈世發布,迫於貴族們的壓力,詔書確立的匈牙利貴族的權力,特別是在國王違法時反抗國王的權力,類似於英國大憲章的匈牙利版本。
1224年金璽詔書,西元1224年由匈牙利國王安德烈二世發布,授與居住在外西凡尼亞的撒克遜人某些權利。
里米尼金璽詔書,西元1226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發佈於義大利里米尼,授與條頓騎士團征服普魯士特許狀,使其獲得普魯士境內的一切貴族特權。
1356年金璽詔書,這應該是最有名的金璽詔書。西元1356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四世於紐倫堡發布,確立了日後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以選舉產生,帝國境內有七位選帝侯享有此重要權力,分別是美因茲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等三位教會選侯;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等四位世俗選侯。當選侯們準備推舉新國王時,首先在聖巴塞羅謬教堂舉行彌撤,如果選侯們未能在30天內做出決定,那麼他們只能靠麵包和水維生。投票順序第一位為美因茲選侯,其後分別是特里爾選侯和科隆選侯;波希米亞選侯、普法爾茨選侯、薩克森選侯、勃蘭登堡選侯。詔書公佈於帝國會議之後,選帝侯制度並無太大變動,一直持續至19世紀初。
1356年金璽詔書還對闡述了其它方面的權利,只有城市內的居民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亦確立了各地選侯握有主權,能夠擁有“針對不同傳統習慣和語言的不同民族法律”之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