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制

押租制

押租制是是舊社會地主防止佃農欠租的一種制度,佃農交納押租以後﹐一般照交正租﹐如果欠租﹐地主就在押金中扣除。押金不生利息﹐退佃時歸還佃農﹐如押金數量不大﹐回佃時並不歸還。押金超過一定數額﹐佃農就要相應地減納正租﹐出現了“押重租輕﹐押輕租重”的現象。地主不退押金﹐或者押租租佃關係尚未滿期﹐地主不能隨意換佃。在有些地區﹐交納押租的佃農還可以將佃種的土地轉佃他人。

發展歷史


地主在出租土地時向農民索取地租抵押金。明代已有押租現象,但並未成為民間通行的租佃制。清康熙、雍正年間(1662~1735),江蘇、安徽、湖南、廣東諸省相繼出現押祖記載。到乾隆嘉慶年間(1736~1820),直隸(今河北)、盛京(今遼寧)、山西、內蒙古、河南、陝西、江蘇、浙江、江西、安徽、湖南、四川、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區都有實行押租的記錄。到清末民初,押租發展到全國二十個省區。同時,押租在各種租佃形式中,所佔佃戶比重逐年增大。

押租方式


押租多少﹐隨正租輕重﹑土地肥瘠﹑人口密度等而有很大差別。愈是人口密集﹑土地肥沃的地區﹐押租愈加沉重。押租額常超過正租額﹐少的超過一二倍﹐高的五六倍或七八倍﹐個別的甚至超過數十倍。提高押金數量稱為加押。加押的現象越到後來﹐越為普遍。
押租制的發生、發展與商品經濟的發展、地主對貨幣要求的增加、定額租的發展、地權集中、人口密度增長等都有一定的聯繫,但主要原因在於農民抗租鬥爭激烈,租佃間封建宗法關係松解,地主繼續依靠超經濟強制實現地租遇到嚴重困難,因而需要經濟關係作保證,以便有效地將農民束縛於土地上。這是封建社會後期租佃關係的一個特點。

基本內容


押租制基本內容是:①凡以田出租,必先取押租銀兩,但其銀無息。②正租谷照常徵收,但有押少租重、押重租輕的情況。③起佃之日,押租錢照數退還佃戶;但地主往往以佃戶欠租為理由,侵吞押租銀兩。④地主不退押租錢文,不能隨便換佃;但湖南地區有“大寫”、“小寫”之別,“大寫”與各地做法相同,“小寫”時押租較少,一般退佃時也不退押租錢文。
押租數目,依時間、地點、土質肥瘠、人口密度與土地集中程度不同,而有很大差別。在一般情況下,正租越少。押租越重,反之,押租則輕。土地肥腴、人口密度大而土地又相對集中的地方押租較多,反之,押租較少。以後,隨條件變化,加押變成增加地租剝削的一種手段。押租額往往超過正租額,少的超過一二倍,高的五六倍乃至七八倍,個別的甚至超過數十倍。佃戶交納押租后,可以少納正租,但這並不意味著地主對交納押租的佃戶減輕地租剝削;把押租金額的利息和所交納正租谷計算在一起,地主仍然從這部分農民手裡奪走總產量的一半以上。少地或無地農民若想得到一份土地耕種,則必須借債以交納押租錢。押租制的發展,使越來越多的貧苦農民陷入高利貸的深淵。

各地名稱


由於各地習慣用語不同,加以各地使用貨幣又有錢銀之別,所以押租的名目繁多,往往在一個省內,也有數種不同稱謂。匯總起來有:押租錢、押租銀、押佃錢、押佃銀、頂手錢、頂手銀、頂首銀、頂耕錢、頂耕銀、頂租錢、頂種錢、頂種銀、頂批錢、頂批銀、頂佃錢、頂佃銀、頂價、佃禮錢、佃禮銀、佃規銀、佃價錢、佃價、佃頭銀、佃手錢、批頭錢、批頭銀、批禮銀、寄庄錢、寄庄銀、進庄錢、進庄銀、進庄禮銀、上庄銀、攬種錢、攬佃銀、保佃銀、保租銀、穩租銀、壓佃銀、田根銀、起埂銀、贌銀、價銀、糞質銀(糞尾銀)、隨腳銀、基腳費、脫肩銀、典佃銀、扯手錢、掛腳錢、寫田禮銀、承佃銀、墜耕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