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經濟強制

超經濟強制

超經濟強制(super-economic power)是馬克思提出來的。馬克思受19世紀中古史家的影響,認為封建時代是一個普遍依附的時代。這時的財產關係,附帶有政治的和社會的附屬物,沒有採取純經濟的形態。

概述


在大多數情況下,馬克思強調封建時代的財產關係是法律關係(財產關係從所有權方面來說,可以說是一種法律關係),是統治和服從的關係,是依附關係,這就是一種超經濟強制。超經濟強制或者被稱為經濟外的強制和非經濟強制,就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對直接生產者具有政治、法律的強制力量。這種政治、法律的力量,可以是國家等權力機關正式賦予的,也可能是由習俗、習慣等形成的。但它的基礎,應該說還是經濟上的強制,即封建主掌握著封建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排斥了直
馬克思
馬克思
接生產者——農民對土地的佔有。如果沒有對土地的壟斷佔有,則封建主也不可能對農民實行經濟外的強制(雖然在最初,勞動力比土地顯得更為重要,所以封建主要用強力來迫使農民在土地上勞動,把他們固著在土地上)。一般說來,超經濟強制包括自然血緣關係,自然地緣關係,人身依附奴役關係,政治和行政強制,軍事和暴力強迫關係等等,任何一種社會,只要超經濟強制佔據主導地位,都會從根本上否定市場經濟,不管這種制度與其它制度有怎樣的不同。封建地主階級榨取農民剩餘勞動的必要條件或手段,包括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或農民人身的不自由,也包括農民以人身作為土地的附屬物對土地的依附。又譯為“經濟外強制”、“非經濟強制”。對封建剝削制度的鞏固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超經濟強制是馬克思在分析封建地租時使用的一個術語。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在封建制生產方式中,直接生產者佔有自己的生產資料,並獨立地經營他的農業和家庭手工業,“這種獨立性,不會因為這些小農(例如在印度)組成一種或多或少帶有自發性質的生產公社而消失,因為這裡所說的獨立性,只是對名義上的地主而言的。在這些條件下,要能夠為名義上的地主從小農身上榨取剩餘勞動,就只有通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管這種強制是採取什麼形式。……所以這裡必須有人身的依附關係,必須有不管什麼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為土地的附屬物對土地的依附”。馬克思接著指出:在東方一些土地國有的地方,地租和賦稅合一,“在這種情況下,依附關係在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對這個國家都有的臣屬關係以外,不需要更嚴酷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891頁)。
有人認為,馬克思在這裡所說的超經濟強制,一方面,是指封建地租剝削方式的特徵,這是封建制度下勞動者同土地相結合的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種關係;另一方面,是指藉助於土地所有者的特權或者代表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政權力量,來維護這種剝削形式。這兩個方面是不同的,但又密切聯繫著,后一方面的作用以前一方面的存在為基礎,而不是相反。所以,應該把超經濟強制所指的前者(生產關係的特徵)和後者(上層建築對生產關係的保護作用)區別開來研究。
也有人把超經濟強制理解為剝削階級的一切暴力強制形式。因而,非經濟強制和經濟強制是榨取剩餘勞動的可以並存的方式。在封建制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過渡中,在資本原始積累中,超經濟強制起著助產婆的作用。在資本主義經濟中,資本家對雇傭工人的剝削主要是通過經濟強制即勞動力買賣進行的,但暴力壓迫仍起作用,尤其在前期。馬克思指出,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達和相對人口過剩,工資水平受到限制,“經濟關係的無聲的強制保證資本家對工人的統治。超經濟的直接的暴力固然還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同前,第23卷,第806頁)。

產生


一切超經濟強制的普遍化必然構成對體現法權關係的市場經濟的根本排斥,而超經濟強制的最深刻的根源在於社會財產權利制度的超經濟性質。傳統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超經濟強制的存在,除了深刻的歷史原因所積累下來的特權殘餘痕迹和意識之外,直接的原因在於傳統的占統
封建主的氏族莊園
封建主的氏族莊園
治地位的國有制,在於國有制的國家行政組織對經濟組織的替代。封建時代世界各國直接生產者普遍存在對統治者的依附關係,應該是能夠成立的。這就涉及到為什麼會產生超經濟強制的問題。馬克思主張依附關係產生的原因是農民經濟的獨立性。他說,當小生產者佔有他的生產資料,獨立地經營他的農業和農村家庭手工業時,“在這些條件下,要能夠為名義上的地主從小農身上榨取剩餘勞動,就只有通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管這種強制是採取什麼樣的形式”。
那連帶的問題是,奴隸沒有任何生產資料,在生產上沒有任何獨立性,為什麼受到更嚴重的超經濟強制呢?超經濟強制的起因並不是農民生產上的獨立性,而是他們的不獨立。首先是他們一般說來沒有土地所有權,而只有佔有權或使用權,另外他們還缺少其他生產資料或者生活資料,不能進行獨立生產,有賴於地主的幫助。西歐農民在封建早期大量委身、賣身於封建主,開墾時要得到封建主的幫助和安置。俄國的農民為什麼還不起債,而變成老住戶,逐漸變成農奴?中國的農民投存蔭冒,依託豪強,都是他們還不夠獨立的表現。從前面介紹的各國依附關係的情況看,每個國家並不都是清一色的依附農民,還有許多國家管轄的農民,而且也許數目比依附農民的數目還多。他們並沒有對私人的依附關係,所以也可以說沒有依附關係,這也可以證明,依附關係的存在,是和直接生產者的不獨立相適應的,越是生產者在生產上的獨立性加強,超經濟強制就會越來越減弱。任何封建社會,都會呈現出獨立農民越來越多的現象。中國歷史上的獨立農民眾多,就是因為中國的農民生產上的自主性強,所以中國的史學家大都把中國的封建農民概括為獨立農民,或者稱為佃農。但是,不可否認,中國歷史上的依附農民還是存在的。超經濟強制被認為是封建主義生產方式的重要內容,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基礎;直接生產者的依附關係被認為是封建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組成部分。西方馬克思主義史學家安德森認為,前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都是通過超經濟強制來運作的,因此這些政治、法律的上層建築已經成為前資本主義社會生產方式的本質結構。可能都是有點強調過分,這是從西歐出發,而且是從過去了解的西歐情況出發的。
對封建主義的研究,最早是從法律形態開始的,所以19世紀的史學家強調的是它的政治法律結構,認為封建社會是一種政治社會,只有到了資本主義社會,才產生了經濟社會,才有了個人主義、市場經濟、市民社會等等,而封建社會則是領主統治,超經濟強制的普遍存在等。所以,作這種強調的學者,大都主張只有西歐才存在封建主義、封建社會,不能把它推廣於其他地區。而其他地區呢?當然也就是類似於亞細亞生產方式那樣的東西了。在發展的多線說於今風行的年代,這一說法可能有更多的附和者。不過,封建生產方式的基礎,應該還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主壟斷地佔有著土地這一重要的生產資料。說奴隸主、封建主對直接生產者人身的佔有,是從法律形態上說的,而所以會發生這種形態,是現實的生產條件、經濟條件。隨著分析深入,往往會發現,經濟與政治、法律的關係十分微妙,時常糾纏在一起難以區分,所以才有產權問題的各種各樣理論。經濟的基礎作用仍然是認識社會現象的一把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