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簡稱《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1985年6月21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批准該示範法的決議,其宗旨是協調和統一世界各國調整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建議各國從統一仲裁程序法的願望和國際商事仲裁實踐的特點出發,對該示範法予以適當的考慮。
《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共8章36條。第一章,總則(第1-6條);第二章,仲裁協議(第7-9條);第三章,仲裁庭的組成(第10-15條);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轄權(第16-17條);第五章,仲裁程序的進行(第18-27條);第六章,裁決的作出和程序的終止(第28-33條);第七章,對裁決的追訴(第34條);第八章,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第35-36條)。
該示範法在國際商事仲裁的含義中對“國際性”進行了寬泛的解釋,同時對什麼是該法所稱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釋,既承認機構仲裁,又承認臨時仲裁。關於“商事”一詞,該示範法沒有在條文中作出規定,而是在註釋里做了廣義的解釋,指明包括契約性和非契約性的一切商事關係,以使其涵蓋所有具有商業性質的關係所產生的爭議。商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提供或交換貨物與服務的商業交易;銷售協議;商業代理;財務代理;租賃;工程建設;諮詢;工程技術應用;許可;投資;融資;銀行;保險;開採協議或特許使用;合資或其他形式的工商業合作;貨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鐵路、公路運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