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待遇

社會保障待遇

社會保障待遇是指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向公民提供的物質幫助。關於社會保障待遇的給付,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貨幣形式的幫助。即向公民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如退休金、救濟金、補助費等。二是勞務形式的幫助。即由指定的機構向公民提供特定項目的服務,而由社會保障基金負擔一定的服務費用,如醫療服務、康復服務、培訓服務等。三是實物形式的幫助。即向公民提供免費或優惠提供一定的實物,如救災物資發放、經濟適用房供給等。四是勞動權形式的幫助。即給公民以特殊的就業保障,如興辦福利企業、安置退伍軍人和殘疾人就業等。

另外,我們還必須關注社會保障待遇的標準,即法律要求社會保障待遇滿足公民生活需要的程度。從各國已有的立法實踐來看,確定社會保障待遇的標準,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注意社會保障待遇的水平應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要把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的最低和最高界限。即其水平最低以不影響社會安全為界限,最高以不助長公民的惰性和損害經濟的發展為界限。三是要明確社會保障待遇只是幫助公民滿足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全部生活需要。

資格


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資格,即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法定條件,它通常是由社會保障法律所規定,只有符合法定條件者,才有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權利和資格。由於不同項目的社會保障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了社會保障待遇享受資格和法定條件的不同。一般來講,對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待遇資格的界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審定社會成員是否在特定社會保障項目的覆蓋範圍之內。在現行立法中界定社會保障覆蓋範圍的依據,主要有勞動關係、戶籍區域、學籍、軍籍等。二是審定社會成員是否遇到需要物質幫助的法定事實。即導致社會成員生活困難的事實。三是審定社會成員是否已履行與特定社會保障項目對應的法定義務。如是否辦理了相關登記、繳納了相關費用等。四是審定社會成員是否在法定的物質幫助期限之內。如失業者已經重新就業。

種類


根據《勞動法》及其他有關社會保障法規的規定,我國當前實施的社會保障待遇包括以下幾項。
1.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如下。
①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地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②按職工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划人。
③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醫療保險制度
根據1994年4月14日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印發《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如下。
職工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10%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超過職工工資總額10%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經國家財政部批准。
②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職工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的大部分(不低於50%)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記人個人醫療賬戶,用於支付個人的醫療費用。
③建立對職工個人的醫療費用制約機制,減少浪費。職工就醫,醫療費用首先從個人醫療賬戶支付;個人醫療賬戶不足支付時,先由職工自付,再從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中支付,但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
3.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障待遇。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其全部醫療費、住院費、就醫路費,全部由單位負擔,住院治療期間的膳食費由單位補助2/3,醫療期間工資照發。因工傷殘的職工,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退休處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退休費,並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退休費;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根據傷殘等級發給傷殘金。
4.失業待遇
我國當前實行失業保障的範圍,限於國有企業職工的以下情況:宣布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企業辭退的職工,經批准的關停企業的精簡的職工。失業者在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失業登記,並由政府每月提供最低生活保證金。
此外,《勞動法》還規定,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應當指出的是,我國的各項改革正在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在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法也在制定過程中。因此,目前的社會保障主要根據有關的單位的規定、條例執行。由於各個企業經營狀況不同,經濟效益差別很大,因而各項保障費用的實際標準及支付情況也不一樣,這種狀況短時間不可能改變。只有等待將來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真正健全了,這個問題才能徹底解決。

支付


一、社會保障待遇的內容
社會保障待遇的主要內容有:①持續收入。持續收入主要包括養老金、失業生活補助、最低生活補貼、傷殘生活補助、死亡撫恤金、醫療補助、住房補助等。②住房保障。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房、低價房、養老公寓等。③健康保障。健康保障主要包括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險分擔費用和健康檔案管理等。國際社會將保障水平與人均GDP增長的相關性進行比較,美國為0.939,英國為0.914,芬蘭為0.842,瑞典為0.813,德國為0.707。
二、待遇確定和繳費確定
就持續收入而言,可以預先承諾待遇和不預先承諾待遇,這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安排。
1.待遇確定
待遇確定(define benefit,DB)是指預先規定參保人將來受益水平的制度安排,其具有如下特點:①需要預先規定並公開待遇支付原則和建立相應的計算公式,越來越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結合,與工人工齡和最後工資掛鉤,變成管理者的工具;②待遇水平與工齡、繳費年限、通貨膨脹率等因素關聯,與個人貢獻可能不關聯;③通常與社會統籌和現收現付的公共福利計劃一同使用,以體現政府的籌資能力和確保支付的責任。
2.繳費確定
繳費確定(define contribution,DC)是指即根據參保人積累總額決定受益人福利水平的制度安排,其具有如下特點:①在具有強制性待遇支付替代率的情況下,費率需要經過精算;精算需要考慮工資水平、物價指數、費率和市場平均投資回報率等因素;②通常與個人賬戶和自保責任的計劃一同使用。繳費確定計劃只承諾繳費,如果個人賬戶計劃,僱主只承諾每月繳費額,根據繳費時間、投資收益、管理費率來確定最後的待遇。這一制度的發起人風險大大降低,發起人不對未來管理費和投資承擔風險,這種計劃也通常與個人賬戶和自我保障一起使用,承擔風險的是個人。待遇確定和繳費確定是兩種類型的制度,同時這也代表兩個不同歷史階段。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經濟波動不太頻繁、概念更新不太快、競爭不太激烈,現在出現了精算手段、發達的國際會計準則和財務安排、IT系統,可以將待遇確定和繳費確定結合起來,舉辦者並不承諾一個確定的待遇,只承諾確定的繳費,同時披露不同經辦機構的信息,讓參保人A己監督經辦機構的收益率和管理費率。現在沒有絕對的DB計劃和DC計劃,沒有明顯承諾條款就是DC,但在DC型的計劃中,人們也不願意什麼承諾都沒有,而是在法律允許的風險最小化的情況下進行測箕和承諾。風險最大、保障性最強的DB計劃,應該由政府來做,企業不能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只能採用DC計劃。
三、受益資格和待遇水平
受益資格和待遇水平是指公民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資格和條件,以及與受益資格關聯的待遇支付水平和服務項目。
1.受益資格
受益資格是指受益人獲得社會保障待遇的法定或約定條件,主要包括個人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和個人或家庭遇到社會風險的狀況。受益資格的法律法規規定:①社會保障計劃的覆蓋範圍;②申請獲得福利待遇的人是否可以獲得批准;③決定社會保障待遇支付水平和領取期限,以及其親屬的待遇,失業保險領取期限一般是24個月,工傷治療期限,領取_[傷殘疾撫恤金也有領取期限;(4)間接決定計劃的經濟成本和社會效用。受益資格包括:年齡、參保期限、繳費記錄、居住期限、親屬關係、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
2.待遇水平
待遇水平是指社會保障待遇的保障力度,包括收入替代、風險損失分擔、最低保障和基本服務(見表)。
風險前收入福利待遇表現形式
養老保障薪酬養老金替代率
醫療保障薪酬/其他勞動收入醫療費用報銷分擔比例
失業保障薪酬救濟金替代率
職業傷害保障薪酬保留原待遇/撫恤金替代率
住房保障總付款公積金分擔比例
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收入救濟金比較比例
第一,社會保障的收入替代功能是指在發生社會風險的情況下,按照此前收入提供一定比例的持續收人。設定替代目標是社會保障政策設計的一大要素,即社會保障政策的目標替代率。待遇水平取決於以下三個條件:①替代率目標。國際勞工組織102號《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僱員退休金的最低替代率是退休前工資的45%~55%。②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待遇水平應與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關聯性,包括基本保障待遇與人均GDP的關係(檢驗國家分配原則)、與CPI的關係(檢驗待遇保值狀況)等。③待遇支付數額、領取期限和方式。如醫療保險可以帶薪看病多長時間,如英國一周支付一次,還有美國的低保制度支付方式按300美元核算,其中包括100美元食物。如果出去工作打工收入每增加300美元,政府待遇就減少100美元。④待遇水平與需求相關聯,形成一定的替代效用(見上表),如養老金、失業救濟金和工傷撫恤金通常與社會平均消費支出和社會平均工資相關聯。
第二,社會保障的社會風險損失分擔功能是指在發生社會風險的情況下,按照風險損失分擔部分成本,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02號《公約》規定,社會保障要分擔醫療費用的大部分。
第三,低保功能,包括對無收入能力和收入能力不足的人群提供補貼,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以保障低收人群體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