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
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
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s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ooperation between Guangdong, Hong Kong & Macao)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是促進和加強粵港澳民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本會受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s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ooperation between Guangdong, Hong Kong & Macao。
第二條 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是促進和加強粵港澳民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通過民間的交流合作,促進《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促進粵港澳合作的深化,促進體制、機制的創新,為粵港澳三地經濟、社會、文化的合作發展發揮積極作用,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維護港澳地區的繁榮穩定而努力。
第四條本會受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所所在地位於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堅持以市場為主、政府引導的原則,為粵港澳三地搭建多種形式的交流合作平台,推進粵港澳緊密合作。
(二)介紹祖國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宣傳《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對港澳擴大開放在廣東先行先試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為粵港澳業界提供各項政策措施諮詢服務。
(三)開展對粵港澳合作重點課題的研究,為三地政府建言獻策。
(四)引導業界參與提供公共服務,提高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效益,為廣東在探索借鑒港澳先進社會管理體制新模式方面發揮率先示範作用。
(五)建立粵港澳業界與三地政府之間完善的聯動機制,維護業界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業界訴求,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為各級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六)組織多種形式的交流聯誼活動,增進粵港澳業界的溝通聯繫,為粵港澳業界共同發展搭建合作平台。
(七)創建專門網站和刊物,及時反映三地政府的方針和政策,為業界提供明晰指引。介紹業界的最新發展動態,為企業擴大影響力和增強知名度創造有利條件。
(八)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業界代表拜訪省領導的有關工作。協助業界邀請省領導出席有關重要活動。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承認本會章程,熱愛祖國,關心國家及廣東省建設,願意為粵港澳合作多做貢獻的各界人士,以及在粵港澳合作的各領域已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及個人。
第九條 會員參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粵港澳合作的各種科學發展、先行先試政策和法律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粵港澳合作具有突出貢獻者,視情給予適當的榮譽;
(六)推薦其他會員入會。
第十一條 會員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由秘書處報理事會備案。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秘書處核准,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任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兩年,屆期內至少召開大會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理事以及聘任單位和個人組成。
(第一屆理事會由本會籌委會推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此後每屆選舉均由上一屆理事會討論決定組成換屆選舉委員會,由換屆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辦法並推薦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在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等;
(三)籌備及召集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常務理事單位等,決定設立諮詢委員會;
(十一)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從廣東省著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在粵港澳合作中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社會知名人士中推選會長;從廣東省知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及在粵港澳合作中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社會知名人士或單位中推選副會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理事單位;從廣東省較強企業的負責人和社會知名人士中推選理事。在粵港澳合作中具有重要貢獻的粵港澳人士或單位可視情況擔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常務理事或名譽常務理事單位。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本會通過,報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核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兩年,可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中心主任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會參加其他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中心,秘書處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兼職或專職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以及稅務、財務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督會長或理事會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履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按照自願原則繳納會費,歡迎各界捐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財務由秘書處負責管理。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核同意,並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核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2009年9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核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