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延遲交貨

賣方延遲交貨

賣方延遲交貨是指賣方未能在合同所約定的交貨期限內履行其交貨義務的行為。而對於買方來說,賣方延遲交貨可能使他遭受巨大的損失。

賣方延遲交貨時買方的救濟方法


買賣合同簽訂之後,賣方不按期交貨常有發生,且在國際貿易中是常見的。有時是賣方按時交貨確有困難,這時應及時通知買方,請求買方同意延長交貨期;有時是由於市場行情發生劇烈變化,賣方故意不交貨。而對於買方來說,賣方延遲交貨可能使他遭受巨大的損失。各國法律對這種違約行為均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方法。英美法國家從保護買方的利益出發,在法律上對延遲交貨處理十分嚴厲。大陸法系國家對此則採取較為寬容的態度。
公約》未就延遲交貨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依照《公約》的規定,賣方延遲交貨如未得到買方的許可,即構成違約,買方可採取下列救濟方法:
(1)當賣方延遲交貨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就可以撤銷合同。在行使該權利時,買方應注意只有在該違約從根本上剝奪了其依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時才可行使該權利。所以,當賣方延遲交貨時,買方可以給他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他履行義務,如果賣方不在該時間內交貨,或聲明他將不在新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貨,買方即可撤銷合同;如果賣方已經交貨,買方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必須在他知道賣方交貨之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否則他就喪失了宣告合同撤銷的權利。所謂“合理”時間,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最好儘快行使。
(2)請求損害賠償。《公約》規定,賣方違約時,買方除了行使其他權利外,還可以同時請求損害賠償。當賣方延遲交貨時,買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是十分肯定的,即使他已經以賣方延遲交貨為由撤銷合同。附帶說明的是,《公約》對提前交貨也作了具體規定:當賣方在交貨期前交貨,買方可以受領貨物,也可以拒收貨物。
賣方交貨延遲如何救濟,關鍵是看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若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可撤銷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若未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延遲交貨在國際交易中是常見的,賣方要及時通知買方,延長交貨期,買方同意,則可延長,若不同意,則仍必須按時交貨。如何區分賣方延遲交貨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可從以下兩個案例得到一點啟示和借鑒:
案例一:出售聖誕節食用火雞合同案。買方從國外進口一批供聖誕節出售的火雞,交貨時間為11月底至12月初,而賣方交貨為12月底。由於聖誕節已過,火雞難以銷售,使買方遭受重大損失,導致剝奪了買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延遲交貨可以認為是根本違反合同,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拒收遲交的貨物。
案例二:出售普通肉雞合同案。合同規定賣方應於7月至8月裝運,但賣方9月初才裝運。在這段時間肉雞的市場價格並沒有什麼變化。供銷情況亦正常。在這種情況下,賣方遲延交貨就不能認為是根本違反合同,買方不能撤銷合同。
若買方訂合同時告訴賣方有特定用途,而賣方延遲交貨,則此時構成根本違約,可撤銷合同,拒收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