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決定的、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各省(區、市)已全部出台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城鎮職工和農民工在本省內城市間流動就業。解決好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跨省轉移接續問題,對於更好地保障流動就業人群的權益,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原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資源社保障、財政《城鎮企業職基養保險系轉移續暫辦》
辦〔〕號
各省、治區、轄市政府,務院各委、各屬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規條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國務院第93次常務會議於2009年12月22日討論通過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旨在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實現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辦法》的制定頒布是一項利國利民之舉。
一、《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助推器
黨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基本建立,要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在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佔據重要位置。我國特殊的計劃生育政策導致人口老齡化問題集中爆發,異常的嚴重,預計2010年和2020年我國退休人員將分別達到7000萬人和1億人。如果沒有比較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我國的進一步發展勢必受到嚴重的制約,就是部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也難免保障缺失或者保障無力的嚴重問題。在嚴峻的老齡化形勢面前,我們必須要未雨綢繆,抓緊工作,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係,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長期以來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礙就是勞動力資源跨省、區流動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接續的問題,尤其是進城勞動的1.5億農民工,他們之所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積極性不高,或者即使參加,一旦離開工作的城鎮也紛紛退出保險,根子就在於他們的養老保險關係不能實現跨省、區轉移接續。專家學者對於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普遍建議是提高統籌層次,實現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尤其是農民工更是翹首以待,盼望他們的養老保險關係能夠隨工作地區的轉移而轉移。針對這種情況,黨的十七大在明確我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中長期發展目標的同時,在論述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問題時特別指出:“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高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辦法》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全國的無縫隙地轉移接續。可見《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的助推器。
二、《辦法》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跨省、區轉移接續且最大限度保護參保人員的利益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題目,就畫龍點睛地說明了其核心作用。《辦法》在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省、區、直轄市轉移接續方面,可謂安排周到、服務到家。
首先,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只要職工提出申請即可,其他皆由有關部門辦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辦法》不僅規定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由職工的新就業地與原就業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完成,而且是限時完成,省去了職工往返勞頓之苦。
其次,在養老保險關係轉移中充分照顧到了職工的利益。《辦法》第五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結合實際情況分析,上述“4050”人員尤其是農民工他們多來自中西部地區,他們能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往往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出色並且工作的時間比較長,否則用人單位是不願意為他們繳納數額不小的保險費用的。隨著中西部大開發步伐的加快,他們有可能返回家鄉就業,但是養老保險關係保留在原工作地有利於提高他們退休后的保險待遇,故辦法規定他們的養老保險關係原則上不轉移,而只臨時性轉移。這是人性化管理的生動體現。
第三,流動就業的職工退休后養老保險待遇在繳費滿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辦法》第六條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規定一方面保障了參保人員絕對有地方享受保險待遇,不會出現不同地方相互推諉的問題,同時規定了享受保險待遇地以繳費滿10年地確定的原則。這有利於保障參保人員利益最大化,也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三、農民工退保,利益受損失的絕對是農民工自己
《辦法》公布后,有人發表文章說,職工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繳費時間長,爾後到經濟不發達地區就業,退休后在窮地方領取養老金得不償失;甚至有人說,《辦法》中有陷阱。其實這裡面的誤解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如果職工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間長超過十年的,或者是女年滿40、男年滿50歲的,其退休后的待遇是在繳費滿十年或者是在原養老保險參加地——經濟發達地區領取養老金,基本不存在降低養老保險待遇的問題;
其次,對於年紀較輕的人而言,他們可能工作時間短,是在經濟發達地區繼續工作,還是到經濟欠發達地區工作,完全由他們自己權衡選擇,這裡根本不存在強迫的問題。何況,國家正在採取扶持中西部發展的有力措施,逐步縮小地區發展和貧富差距乃是大勢所趨,若干年後我國各地的收入差距必然會縮小,即退休職工的待遇差別也必然會減小。
第三,職工退出基本養老保險,充其量得到的是自己已經繳納、進入自己養老賬戶的那點錢,而帶不走的是用人單位每月繳納的占工資20%左右的大頭。這部分已經進入社會統籌的錢,只能一分不少的留在原工作地的社保機構。如果職工退保,可能偷著樂的就是原工作地的社保機構(如果其沒有大局意識,過於看重自己的經濟利益的話),吃虧的唯一人就是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保人。按照現在有關規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職工繳納工資總額的8%,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多數地方是這樣的),職工繳費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的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因為社會保險其中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即在這項制度的設計中,職工個人繳費與用人單位的繳費,最終全部用於職工退休金的發放及其服務上,這也意味著,職工的退休金自己承擔1份,統籌部分承擔2.5份。職工一旦退保,得到的是其一,丟失的是其二點五,這才是典型的撿芝麻丟西瓜典故的現今版。職工萬不可人云亦云,輕易退保,如果退保利益受損失的絕對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辦法》儘管是暫行的,但是其保障參保職工的利益初衷是不會改變的,只是在貫徹實施中,可能存在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不足,而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但是其完善過程中只能是更有利於參保職工利益的有效維護,有利於有關機構之間利益的合理協調,從而充分調動職工參保和有關機構提供優質服務的積極性,而不會是其他。基於上述分析,在舉國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當今,完善社會保障,實現居民人人享有社會保障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社會保障的大網已經基本織就,我們怎麼還能對《辦法》持觀望或者懷疑態度呢?對其不足之處可以善意提出,無據指責真是不足取。

積極影響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機制,即勞動者在何地就業就在該地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相當於工作時間)的長短和繳費金額的多少直接決定了退休后享受的基本養老金金額。這種相對比較公平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過20多年的實踐證明,對於在同一地區穩定就業的勞動者來說是適用的。但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勞動者來說,在不同地區參保,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還不能順暢地轉移接續。這種傳統的養老保險轉移制度嚴重損害了流動勞動者的保障權益,也造成了各利益方的資金壓力和利益損失,而《暫行辦法》的優越性正是彌補了原有政策的不足,並加以完善,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涉及人員廣泛。《暫行辦法》適用於所有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勞動者,包括廣大的農民工團體,並且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不論是何種戶籍,不論曾經在幾個地方流動就業參保或間斷性就業參保,都保障其擁有同樣的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利於維護流動就業者的養老保險權益。
第二,計算方法統一。《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實現了省內省外無限制轉移,解決了百姓的困惑問題,也為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減輕了大量的工作量。此舉進一步打破了地區分割、城鄉分割的壁壘,必將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從而為更多的老齡人口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為堅實的保障。
第三,領取待遇地明確。《暫行辦法》規定了明確的領取待遇地,體現了支付地唯一性。勞動者在同一時期其養老保險關係是唯一的,在符合領取標準后,支付地按有關規定是唯一的,為流動就業者提供便利。第四,養老保險“全國通”。國家還將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機構信息庫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所有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勞動者均可隨時查詢自己的繳費餘額、繳費時間等,第一時間直接了解自身權益保障程度。同時出台的“一卡通”政策規定每個參保人員都需辦理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此舉對促進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具有深遠影響。
就目前推廣與參保人員的接受程度來看,《暫行辦法》總體上是科學的,但在具體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大環境下,仍有進步與發展的空間,中央政府和相關部門等應為其不斷發展完善而不懈努力,真正滿足老有所養,為應對中國步入老齡化社會做出充分準備,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總目標前進。

申請材料


1、提供填寫完整的《深圳市企業戶籍員工轉移社會保險金申請表》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轉保證明(《申請表》或單位證明均須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專用章)。
2、出示深圳市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1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證,還須雙面複印)。
3、提交《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或《深圳市勞動保障卡》或《社會保障卡》。
4、員工個人繳費清單1份(列印從員工參保第一個月到最後一個月的繳費紀錄,可在所在區社保管理處列印或在個人服務中心商務中心列印)。
5、轉入地社保機構接收函(接收函上須註明轉入地社保機構的帳號戶名、開戶銀行全稱及開戶帳號)。
6、受委託代辦轉保事宜者還須提供由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委託書上須有委託人的簽名及指模),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