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秋斌
原貴州省糧食局局長
黃秋斌,男,漢族,1972年6月出生,福建安溪人,碩士研究生學歷,在職法學博士,1996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貴州省糧食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8年8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9月,經貴州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后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黃秋斌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處分。
1990.09 -- 1996.08,清華大學環境工程系環境工程專業、中國語言文學系編輯學專業學習;
2001.12 -- 2002.03,清華大學科技開發部主任助理;
2002.03 -- 2002.06,清華大學科技開發部副主任(副縣級);
2004.09 -- 2005.03,貴州省貴陽市政府副秘書長;
2005.03 -- 2006.04,貴州省貴陽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2005.01--2006.02掛職任貴州省貴陽市白雲區委常委、副區長);
2006.04 -- 2006.05,貴州省貴陽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息烽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
2006.05 -- 2006.11,貴州省息烽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
2006.11 -- 2008.07,貴州省息烽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8.07 -- 2008.11,貴州省息烽縣委書記、縣長;
2008.11 -- 2011.10,貴州省息烽縣委書記;
2011.10 -- 2011.11,貴州省貴陽市政府黨組成員(保留正縣長級);
2011.11 -- 2013.04,貴州省黔東南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長、黨組成員(其間:2012.04--2013.02掛職任中國人民銀行條例與法規司副司長);
2013.04 -- 2013.06,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黨委書記,黔東南州副州長;
2013.06 -- 2014.05,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黨委書記(2010.09--2013.12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攻讀博士研究生)
2014.05 -- 2014.08,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分管常務工作)、黨委副書記;
2014.08 -- 2016.01,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分管常務工作)、黨委副書記,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兼);
2016.01 -- 2017.03,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兼)
2017.03 --2017.12,貴州省黔東南州委書記、凱里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貴州侗鄉大健康產業示範區、貴州洛貫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兼);
2017.12--2018.09,貴州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8月15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貴州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黃秋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9月30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黃秋斌貴州省糧食局局長職務。
2019年6月,由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貴州省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黃秋斌受賄罪一案,在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六盤水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姜正權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潘鐵軍擔任審判長。貴州省紀委監委第七審查調查室、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有關負責同志觀摩了庭審。
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秋斌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息烽縣縣長、縣委書記、黔東南州委常委、副州長、貴州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主任、黔東南州州委書記、貴州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前,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秋斌,核實了有關證據。被告人黃秋斌對指控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並在辯護律師的陪同下與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並通過多媒體展示了書證、證人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秋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庭審中被告人黃秋斌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鑒於本案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19年9月,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原委員、原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黃秋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黃秋斌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寫個人檔案材料,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經貴州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后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黃秋斌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資格、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