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簡稱“市城管執法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

歷史沿革


上海開埠后,公共租界工部局為維持租界內環境,規範華人商販,將市容環境衛生職能賦予巡捕房。
辛亥革命后,地處華界的上海巡警總局改稱民政總局,下設南市警務公所和閘北警務公所,主管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商埠巡警局、閘北巡警局合組江蘇淞滬警察廳,繼續管市容環境衛。
1914年1月,督辦淞滬水陸警察署成立,薩鎮冰任督辦,淞滬警察廳分為滬南、閘北兩個分廳。同年7月,督辦淞滬水陸警察署撤銷,裁撤分廳,又組為淞滬警察廳。此時,上海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仍由警察負責。
1927年上海特別市成立后,淞滬警竂廳改組成立上海特別市公安局,廳長沈毓麟改任公安局長,上海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繼續由警察負責。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設置上海市公安局,並成立巡警總隊,負責上海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1978年文化大革命結束后,上海市公安局繼續履行上海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2005年,上海市公安局將交通警察和巡警合併。與此同時,各街道鎮成立“三整頓”辦公室,以各相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進行聯合執法,負責本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2008年,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內設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長兼任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
2015年4月16日,成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17年1月12日,應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配套,改組為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城管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2、負責編製城管執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定城管執法工作的標準、規範和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
3、依法承擔本市市級城管執法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本市城管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和監督檢查。
4、負責全市重大城管執法活動、專項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城管執法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5、負責本市城管執法隊伍的規範化建設、教育培訓和監督考核工作;負責本市城管執法的普法教育和社會宣傳工作。
6、負責制定城管執法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城管執法重點科研項目管理、裝備建設以及信息化重大項目建設。
7、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制服標示


依據2017年1月1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的,在全國統一和規範管理城管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

標誌標示

在2017年之前,全國範圍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沒有統一的標誌,之後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精神,特別制定了城市管理執法統一標示。標誌主體為盾徽,顏色為金色,盾牌外圈為麥穗,中間為交錯的綬帶鑲嵌國徽。

制式服裝

在2017年之前,全國範圍內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沒有統一的制服,之後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精神,特別制定了城市管理執法統一制服。制服分為春秋裝、夏裝、冬裝和執勤裝。
春秋裝
墨綠色西服,墨綠色西褲,配深藍色襯衫,黑色領帶,大檐帽。
夏裝
深藍色短袖夾克式襯衫,墨綠色西褲,便帽。
冬裝
墨綠色帶絨夾克,墨綠色西褲,棉帽。
執勤裝
墨綠色常服,墨綠色常褲,便帽。
帽徽
帽徽為全國統一城市管理執法標誌
臂章
為盾型,上三分之一部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執法”字樣(協管為“城市管理協管”),下三分之二部分為麥穗圍繞一朵紅色的牡丹。
肩章
為金色麥穗及金色牡丹。

內設機構


根據城管職責,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13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財務處)
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2、政策法規處(信訪辦公室
3、人事教育處
4、科技信息處
5、執法協調處
6、執法監督處
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機關黨委。

機構職能


辦公室(財務處)
承擔黨務、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督查工作;承辦會務、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書檔案及相關文件起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政務網站、公務網及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管理;承辦人大代表書面意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承擔固定資產和後勤事務管理工作;制定區縣城管執法工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宣傳、政風行風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編製和執行部門預算、決算,承擔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外事、維穩、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等工作。
政策法規處(信訪辦公室)
承擔城管執法改革和發展戰略、政策、以及重大問題、重大改革方案的研究;組織編製城管執法發展規劃;組織編製、上報城管執法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立法調研,擬定城管執法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及相關法律諮詢工作;承擔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的會簽;制定發布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承擔綜合性文件和重要講話稿起草工作;負責信訪處理和督辦工作。
人事教育處
承擔黨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黨員、幹部隊伍教育管理工作;負責黨組中心組學習工作;負責統戰、老幹部工作;負責機關黨委、工會、共青團工作;承擔機關幹部和直屬單位黨政領導幹部年度績效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勞動工資管理;承擔幹部信息檔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招錄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行業人才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行業黨建聯建工作。
科技信息處
組織制定城管執法科技發展規劃,承擔城管執法科研項目管理;組織制定城管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全市城管執法系統信息化建設;承擔全市城管執法指揮調度系統、網上辦案系統的設計和技術保障工作;組織制定城管執法裝備、執法車輛、執法制服等標準體系,指導區縣實施標準化管理;承擔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執法車輛核編、配置和管理工作;會同市相關部門做好執法裝備、執法制服等政府採購和日常管理工作。
執法協調處
組織協調本市城管執法勤務工作,指導區縣改進勤務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市城管執法專項整治計劃,檢查督促區縣貫徹實施情況;組織協調本市重大活動、重要節日期間的城管執法保障工作;負責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雙向告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負責與司法機關的工作銜接、信息溝通和聯動執法;承擔全市勤務數據、執法辦案數據等信息匯總分析工作;組織協調市、區城管執法隊伍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跨區域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相鄰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管轄界定;負責市民投訴處理和督辦工作。
執法監督處
組織制定本市城管執法監督檢查制度,承擔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制定城管執法督察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督察和街面執法實效督察工作,並加強輿情監控;組織制定城管執法工作和隊伍管理制度規範,承擔法制指導工作,受理違規違紀城管執法人員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區縣、街鎮城管執法部門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承擔本市城管執法隊伍業務培訓及普法教育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證件申領換髮工作;組織開展公眾滿意度測評工作;組織開展行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督導處
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的督導工作。
環境保護執法督導處
負責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的督導工作。
工商執法督導處
負責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的督導工作。
交通執法督導處
負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的督導工作。
水務執法督導處
負責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的督導工作。
食品藥品執法督導處
負責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的督導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協管服務中心
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的督導。

區級機構


上海市黃浦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
上海市靜安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楊浦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虹口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普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長寧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徐匯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閔行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寶山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嘉定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松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金山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奉賢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崇明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政執法局
上海市浦東國際機場執法隊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綜合執法隊

基層機構


區級城市管理執法局在街道設置城市管理執法隊。因根據法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獨立承擔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故區級城市管理執法局在鄉鎮設置城市管理執法隊,綜合協調鄉鎮城市管理執法領域的執法工作。

輔助力量


依據相關規定,城市管理執法可以配備不超過總體執法人員數量的協管人員,用以輔助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協管
作為一直輔助城市管理執法的力量,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也擁有自己的組織和管理體制,其制服與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一致,僅臂章上的字樣為“城管執法協管”。
政府購買服務
有鑒於城市管理執法領域的宏大,按照簡政放權的宗旨,將一部分可以由市場化運營的管理工作交由市場化運營。由政府出資,交由民間企業運營,也是城市管理執法的有機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