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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End-of-Life Vehicle)即報廢車輛指令。 ELV為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為保護環境,減少車輛報廢產生的廢棄物,制定的報廢車輛回收指令。有2個內容,一為2003年7月以後生產的汽車禁用鉛、鎘、汞和6價鉻四種有害物,第二為提高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率,回收費用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由製造廠承擔。回收指令確定了歐盟報廢汽車“再使用與再利用”和“再使用與回收利用”的兩個階段及回收利用率目標,並明確說明了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屬

主要指令


2000/53/EC 2000年9月18日發布
2005/64/EC 2005年10月26日發布
elv2000/53/EC指令內容:
指令內容: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175(1)條;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此指令根據經協調委員會於2000年5月23日審批的聯合文本中第251條文;各會員國必須於2002年4月21日以前制定國內法,且歐盟會員國應確保2003年7月1日起投入市場的車輛中(包括材質與零件)四項重金屬含量不得過2002/525/EC制定的濃度上限值。
鑒於:
(1)根據歐盟各國家所制定的關於汽車產品的措施整理如下:
第一,減少汽車產品對環境的破壞,並致力於環境的保護,資源的保護,及能源節約。
第二,確保國際市場有序運行及避免破壞國際社會競爭。
(2)為了確保各國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內容,特別是汽車產品的設計方面,如反覆利用,設備的處理及收集,達到再利用的,循環利用,並考慮輔助原則和污染者支付原則,制定一項國際社會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規。
(3)國際社會年汽車廢品800萬噸和900萬噸之間,這些廢品必須有妥善方式處理。
(4)為了有效執行預防和防止的相關的條令,以及國際社會廢品管理條令,儘可能避免產生廢品。
(5)關於廢品的再使用和恢復使用的基本原則,可選擇廢品的再利用和循環利用。(6)各成員國聲明採取一系列措施以確保商業性運營人針對汽車類廢品建立收集,處理及恢復使用的處理系統。
(7)成員國聲明確保此類廢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將汽車類廢品交到經授權的處理機構,汽車類廢品不應產生負面影響和市場價值影響。會員國要求製造商必須有成本控制的措施及成本執行以上的措施。市場能夠發揮發揮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車類及汽車類廢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備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標準,氣體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術語是參考其它現有的相關指令,1967年7月27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67/548/EEC,關於分類,包裝,及有害物質標識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的條文;1970年2月6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70/156/EEC,此法律關於成員國聲明的相關機動車和拖車類的審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頒發的關於廢品類的指令(理事會指令75/442/EEC)。
(10)舊古車類,指具有歷史意義的車輛或具有收藏價值的車輛或博物館陳列用的車輛,運用適當的方式保存且對環境不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備用或分拆部件,此類不適用於75/442/EEC指令中的廢品定義,也不適用於此指令範圍。
(11)必須運用預防措施來管理汽車廢品,特別是汽車類的有害物質的減少使用及有效管理。為了防止有害物質對環境負面影響,再循環利用和妥善處理有害物質。特別是禁止使用鉛、汞、鎘、六價鉻。此類重金屬必須在清單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有利於確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燒或垃圾掩埋。
(12)汽車類廢品的所有塑料品的再循環利用必須持續改善,委員會目前加強針對PVC對環境的影響監測。在此工作基礎上,委員會提出用於汽車類的塑料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針對汽車類廢品及配件的拆裝,再利用,循環利用,必須對新汽車的製造及設計進行整合。
(14)鼓勵開發循環利用的材料的市場。
指令目標:
1)建立收集、處理、再利用的機制,鼓勵將報廢汽車的零部件重複利用;
2)訂立汽車的零部件重複利用
3)於2003年7月1日後推出市場銷售的小汽車、小型貨車及貨車,限制鉛、鎘、汞、六價鉻等重金屬的含量。
指令濃度上限:
相同材質物料所含的鉛、汞、六價鉻,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1%(1000ppm)相同材質物料所含的鎘,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01%(100ppm)不同材質、不同顏色和相同材質不同顏色都必須分開測試
指令回收指標:
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每一輛報廢汽車其平均重量至少有85%能夠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為80%
2015年1月1日起,這兩項指標將分別提升至95%和85%。
影響範圍:
汽車類及汽車類廢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備品,替代品,生產廠家和原料供應商。
解決方案:
針對有害物質鉛、汞、鎘用AAS+氫化物發生器或ICP,六價鉻用紫外分光光度計。

主要要求


在所有的汽車部件和材料中對有害物質的含量及使用進行限制
1.在車輛的 設計過程減少 有害物質的使用
2.2003年7月1日後,投放市場的車輛中確保不含Hg Cd Pb Cr(VI),, 組分(豁免條例中規定的除外)
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組分的限量
鎘 (Cd) ≤100ppm(0.01%)
汞 (Hg) ≤ 1000ppm(0.1%)
鉛 (Pb) ≤ 1000ppm(0.1%)
六價鉻(CrVI) ≤ 1000ppm(0.1%)
荷蘭 罰款 每違反一天 10,000歐元
關閉公司
德國罰款 最高50,000歐元
法國罰款 約450歐元/台/件
義大利罰款 3,000~30,000歐元
禁錮 6個月~2年
丹麥罰款、禁錮2年以下(限制鉛的情況下)
中國ELV的要求(汽車產品可回收利用率及禁用限用物質管理辦法-發改委/科技部/環保總局)
工信部近日發布《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以下簡稱《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對汽車行業M1類車輛中鉛、汞、鎘、鉻、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等6種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以及可再利用率、可回收利用率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將上述指標納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進行管理。
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組分的限量
材料內容最大容許濃度
Heavy metal
重金屬
Pb 鉛0.1% 1000ppm
Cd 鎘0.01% 100ppm
Cr6+ 六價鉻0.1% 1000ppm
Hg 汞0.1% 1000ppm
organism
有機物
PBB 多溴聯苯0.1% 1000ppm
PBDE 多溴聯苯醚0.1% 1000ppm
可回收利用率、可再利用率要求
時間可回收利用率可再利用率
Before
1/1/2010
80%75%
Before
1/1/2012
90%80%
Before
1/1/2017
95%85%

開展流程


p立項階段:對供應商的培訓,主要部件的摸底及發展方向的制定
p 數據收集:對所有部件進行拆解進行有害物質含量的測試,收集回收率統計數據
p 數據整理:統計數據錄入資料庫,並按照相關要求統計回收率
p 控制治理:對超標的零部件進行控制,改善,並使之符合法規要求
p 回收體系:建立完善的報廢車輛回收體系和方法,滿足環保要求
歐盟的ELV法令嚴格控制了汽車、電子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含量。
對於環保和材料可再生回收利用是非常有利的。

國外認證


做ELV測試的國外認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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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必維國際檢驗集團,成立於1828年,總部設在法國巴黎, 是全球知名的國際檢驗、認證集團,其服務領域中在質量、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以及社會責任評估領域。從成立至今,必維國際檢驗集團的服務網路覆蓋150多個國家,擁有850多個辦事處和實驗室,約33, 000名員工為全球終端市場的300, 000個不同領域的客戶服務。必維國際檢驗集團旗下的電子電氣消費品部,是由法國的LCIE,台灣的ADT,美國的Curtis-Straus及及德國的INNOVA合併而成的全球領先的測試、認證、驗貨機構。實驗室包括CEFCCVCCI、C-tick、R&TTE的電磁兼容(EMC)和無線電(RF)檢測驗證,更可提供汽車電子產業的EMC 測試,例如通用汽車(GM),大眾汽車(VW),上海汽車SAIC)等製造商規格。

認證好處


elv認證能夠規範汽車生產中的有害物質含量,同時合理地回收再利用資源,節約成本,並且具有elv認證的產品消費者會更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