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救助
被害人救助
被害人救助是指對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在未能獲得犯罪分子的賠償及其他方面的補償時,由有關方面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幫助其解決暫時生活、醫療困難的一種措施。它是一種撫慰性、救濟性的體現司法人文關懷的經濟資助。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過程中,由於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闕如,被害人遭受到物質損失,一般只能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犯罪人來進行賠償。然而,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大量存在,從而致使大量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難以得到實際賠償。不少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因此陷入生活困境,有的甚至實施一些不理智的行為或者久訪不息,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刑事被害人救助, 是指國家對一定範圍內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損害的, 且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 通過一定程序給予一定的物質彌補的方式。通過這一方式,緩解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困難,體現政府的溫暖關懷,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2009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 其中明確提及將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隨後, 由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共同制定的《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 針對救助資金、救助申請和審批等事項作出規定。基於此, 各地紛紛展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與實踐。筆者根據自己的社會實踐經歷,對於如何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做簡要分析。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體構想
(一)統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原則。
補充性原則,即救急不救貧。刑事案件被害方只有在無法獲得犯罪人及時賠償,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社會保險、單位救濟的情況下,才能獲得救助。國家救助是被害人獲得救助的最後手段;有限性原則,即對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決其緊急生活困難,不能作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及時便捷性原則,救助程序不能過於繁雜,作出決定的周期不能太長。
(二)確定救助範圍。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原則是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損害賠償途徑未果的彌補,解除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導致的生活困境。為此,對救助對象應限定為因犯罪受到人身傷害(限於重傷殘疾及死亡)但無法從加害人及其他方面獲得實際經濟補償,生活特別困難的自然人。具體為: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收入來源;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致傷、致殘、需要花費巨額醫療費用,本人又無力支付;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導致經濟遭受巨大損失,生活特別困難;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贍養、扶養、撫養的近親屬,生活特別困難等。
(三)確立救助基金籌集途徑。
救助金的來源可有以下方面:1. 財政撥款,分級負擔,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設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專項基金;2.慈善募捐所得;3.將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的勞動收入以一定的比例納入這個基金中;4.罪犯的罰金及沒收的財產;5.被救助的被害人得到賠償後退回的救助款。
(四)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方式。
1.被告人賠償。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首先應當由犯罪人來承擔,這是天經地義的。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要克服片面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傾向,要按照恢復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等規定,積極幫助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
2.國家補償。即國家給予遭受特定犯罪行為侵害,損失達到一定程度,並且沒有獲得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親屬一定經濟救濟的法律制度。對被害人的救助資金要靠財政撥款來保證,但要防止國家財政的過重負擔,還要採取社會捐助等多種途徑的社會協助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
3.精神撫慰。我國沒有對刑事案件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這不僅與我國民事司法實踐已廣泛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現實相脫節,而且也不符合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和撫慰的初衷。因此,在犯罪人沒有被抓獲或無力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當對被害人的精神予以撫慰,以減輕犯罪造成的傷害。
4.保障訴權。在對被害人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完全到位的情況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訴權是司法救濟的最終途徑。一要賦予被害人的量刑建議權。被害人對被告人損害賠償的情況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的理由和建議。二要賦予被害人的上訴權。作為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被害人,應享有與被告人同等或對等的權利,給予其請求抗訴的權利的同時,賦予其上訴的權利。三要賦予被害人對撤回起訴、不起訴的申訴權。毋庸諱言,受各種條件和原因的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本來就處於弱勢地位,如果不給予其對撤回起訴、不起訴的申訴權,被害人將喪失了獲得司法救濟的途經。公正司法也將成為空中樓閣,無法體現其作用。四要賦予被害人享有同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援助權利,並適當放寬對被害人進行援助的範圍,加大對未成年被害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女性被害人的援助力度。
(五)確立救助數額。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對被害人的補償,是國家對被害人的一種救助或援助,具有國家福利的性質,而不是賠償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損失。因此,在建立國家補償制度時應對救助金額的總額根據我國財政情況進行適當的限定。同時,在救助金額時,既要考慮被害性質、程度,也要考慮刑事被害人在被害過程中的過錯與責任。被害人以後經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的,應當扣除被救助的數額。
(六)建立救助機構。
救助基金應設立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以縣級為單位,設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增強公正性和透明度,救助機構還可以由社會人士參與。程序上關鍵是建立相關制度,把救助標準、方式、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執行;運作中,由被害人提出申請,所辦理案件單位負責呈報,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評估研究,透明化管理。
(七)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
1.救助申請的提出:符合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應以書面形式向承辦單位提出,提供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並填寫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請表。
2.救助申請的審核:承辦單位對救助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承辦單位將相關材料提交市政法委救助審核室進行二次審核,經審查同意后,提請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領導小組研究決是否實施司法救助。
4.救助材料歸檔:救助金髮放后,由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司法救助檔案,將涉案材料歸檔保存。
另外,在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同時,應考慮健全完善相應的社會服務和援助體系。我國應吸收國外有益經驗,動員全社會來共同關心被害人,給予他們全面的保護。如建立被害人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心理諮詢服務、法律援助服務,鼓勵加害人家屬自願代償等,使刑事被害人感受社會溫暖,平復其失衡的心理,使其早日走出生活陰影,共建和諧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