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原則
執行原則
執行原則是民事執行工作的指導準則。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精神,執行原則有:(1)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2)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申請人或義務人的財產或行為,不能對被申請人或義務人的人身強制執行;(3)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4)人民法院的執行和有關單位、人員協助執行相結合;(5)既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照顧被申請人或義務人必要的生產和生活需要。執行原則體現中國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實質,指導人民法院實施執行工作,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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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根據又稱“執行文書”。當事人申請執行或法院依職權採取執行措施的根據,即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刑事訴訟的執行根據是刑事裁決及其他法律文書;民事訴訟的執行根據有以下幾種:(1)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2)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3)仲裁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由法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4)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5)人民法院製作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的裁定書;(6)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行政訴訟執行的根據是行政裁決文書。執行根據一般交由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或執行標的所在地法院執行。涉外執行根據,由涉外仲裁機構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