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藻業協會
中國藻業協會
中國藻業協會(原中國海藻工業協會)於1989年3月31日成立,2013年4月1日更名,隸屬於農業部。由藻類養殖、加工、流通和綜合利用企業,相關科研院校、技術推廣服務單位,以及管理和技術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目前中國藻類產業的唯一代表。
協會宗旨是“推進藻類產業組織化建設,提高產業市場化運作能力;加強行業溝通與協調,促進產業資源合理配置;構建產業技術創新平台,提高產業科技水平;全面提升產業素質和競爭能力,增加產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協會現有會員600多個(包括省級協會的會員),分佈在北京、遼寧、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等省市,會員主要從事碘、褐藻膠、卡拉膠、瓊膠、醫藥保健品、化妝品、海藻食品、海藻肥料、飼料等產品的生產和經營,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工作。1988年經農業部、外交部和財政部批准,加入世界海藻加工者協會(后改由青島明月集團代表)。
二十多年來,協會在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行業協調、管理和監督,加強自律,注重服務,做好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助手參謀,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中國藻類產業的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關注的主要領域:(1)微藻與生物能源;(2)藻類生態與環境;(3)藻類栽培與收穫;(4)藻類食品及綜合利用;(5)藻類化工與高值化利用;(6)藻類醫藥和保健品;(7)海藻肥料與飼料;(8)藻類提取物及其應用。
主要服務工作:(1)研究支持藻業發展的政策,促進產業發展;(2)制定藻業標準和規範,規範行業行為;(3)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建立良好市場秩序;(4)收集和發布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資料,開展信息服務;(5)組織生產與科研單位的聯合,創新行業科技,開展培訓;(6)組織優質產品品牌推廣,拓展藻類消費市場,促進貿易;(7)組織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促進交流與合作。
中國藻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藻業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Alga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A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藻類養殖、加工、流通和綜合利用企業,相關科研院校、技術推廣服務單位,以及管理和技術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推進藻類產業組織化建設,提高產業市場化運作能力;加強行業溝通與協調,促進產業資源合理配置;建設產業技術創新平台,提高產業科技水平;全面提升產業素質和競爭能力,增加產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產業政策研究。開展藻業政策研究,提出扶持藻業發展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建議,協助主管部門制定藻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藻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行業協調自律。開展行業協調與溝通,調解技術經濟合作過程產生的問題,開展普法宣傳,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部門規範企業經營行為,整頓藻類產品市場秩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信息技術服務。調查研究國內外藻業的發展趨勢,開展預測、預報;收集、整理、分析、發布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資料,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開展技術和信息諮詢服務。
(四)產業科技創新。組織“產學研”聯合,加強技術交流,組織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應用,促進藻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開展行業技術培訓、職業培訓和人才培養工作。
(五)產品品牌推廣。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展示交易活動,開展公益性健康宣傳,組織優質產品品牌推廣,培育和拓展藻類消費市場,促進藻類產品貿易。
(六)內外合作交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組織安排相關活動,促進各種縱向和橫向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願意為藻類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四)直接從事藻類養殖、加工、流通、綜合利用、技術服務、科研、教學的企業、事業單位,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五)從事藻類科研、生產、加工、流通、綜合利用事業的專家、教授、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管理人員,或個體勞動者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以及相關附件;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參與本團體承擔的相關項目。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團體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一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確定中長期工作目標和任務;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批理事單位更換理事的申請;
(十一)審批年度工作計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藻類事業,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出席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1日第6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