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2條詞條名為賈國宇的結果 展開

賈國宇

賈國宇

賈國宇,中國首例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原告。

事件緣起


花季少女慘遭毀容
1995年3月8日,北京女孩賈國宇和家人在一家餐廳吃火鍋。正當大家舉杯慶祝的時候,火鍋下面燃燒著的卡式爐在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發生了爆炸。當時的一幕在賈國宇父親的腦海里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象:“頭髮都著了,身上的毛衣也都起火了。”突如其來的意外把在場的所有人都嚇呆了,直到賈國宇的母親聽見女兒的呼救聲,才從惡夢中醒來。
賈國宇在第一時間被送進了醫院。經過搶救,她雖然脫離了生命危險,但臉和手都嚴重燒傷,留下了無法彌補的傷痕。賈國宇當年的班主任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個細節:出事後的賈國宇跟一般的健康人不一樣,她特別害怕陽光照射,所以不論什麼天氣,她都要捂著口罩、戴著大草帽來上學,如果不這樣的話,她身上被燒傷的部分就很容易長出皮膚癌
事後經有關部門認定,正是因為卡式爐質量不合格,裡面的燃料丁烷濃度嚴重超標,才導致了爆炸的發生。為了能給女兒討一個說法,1995年年底,賈國宇的父親將春海餐廳和卡式爐的生產廠家北京國際氣霧劑有限公司龍口廚房設備用具廠告上了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160餘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高達100萬元。

事件爭議


精神損害 賠償於法無據
賈國宇的這場官司經過媒體報道后,在當時引起了社會強烈的關注。一方面大家都痛心於花季少女的毀容經歷,另一方面也驚異於賈國宇父親在訴訟中提出的1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在我國當時的法律中,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那麼,為什麼會“異想天開”地提出這樣的訴求?案件的代理律師王建平在當年接受媒體採訪時是這樣解釋的:“關於本案的精神賠償問題,當事人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損害是永遠難以平抑的。在這種情況下,加害人應該承擔必要的精神補償,在這一點上我們是堅持的。”
在案件開庭的過程中,被告方一再辯稱,精神損害賠償於法無據,雙方為此針鋒相對,互不讓步,庭審現場一時間陷入了僵局。
回憶起十幾年前的這次庭審,還有一個細節讓人記憶深刻,就是100萬的賠償數額究竟如何計算出來的?畢竟在1995年的時候,“萬元戶”都是比較少見的,因為100萬絕對是個天文數字。面對大家的這個疑問,賈國宇的律師王建平說:“其實當時的計算方法很簡單,我就讓賈國宇的父親把握一個原則,就是你認為多少錢可以使賈國宇的內心得到撫慰和平衡,你就提多少錢。”最後,賈國宇的父親在考慮了教育費用、未來的治療花費、生活費的多方面因素后,確定了100萬元的索賠金額。

事件意義


人格權司法保護的里程碑
自賈國宇案件后,全國陸續出現了類似的判例。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專門就精神損害賠償保護人格權的整體的問題進行了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被業界稱作是“中國人格權司法保護的第二個里程碑”。(第一個里程碑是《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
“司法解釋”實施8年來,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概念已經“深入人心”。家庭裝修不環保,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照相館洗壞了老照片,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兩口子離婚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賠償數額究竟應該是多少?仍然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
厚達96頁的鑒定書
賈國宇被燒傷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實施一年多,而且頗有影響。依據該法經營者不再向過去那樣有幕前和幕後區別,而是一律面對消費者,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自主選擇向銷售者、生產者、服務者索賠,其主要目的是方便訴訟,方便消費者,讓經營者共擔責任。
可能出於考慮最終判決的執行問題,賈國宇選擇了將三者共同推上被告席,而這無疑給法院審理帶來了一個個不能迴避的問題,三個被告到底誰才對這次事故負有責任,三者中責任的比例應是多少。賈國宇使用中是否出現問題,春海餐廳提供服務是否存在瑕疵,卡式爐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氣霧劑罐是否存在質量缺陷,漫漫的審判之路也圍繞著以上這幾個問題展開了。
為賈國宇一案,法官奔波於多個部門和地方之間,國家技術監督局、法庭科學技術鑒定中心、三零四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甚至跑到山東龍口去了解當事人的生產經營狀況。
國家技術監督局的鑒定無疑成為上述疑問得以解決的答案,但厚達96頁的鑒定書和高達5萬元的鑒定費無疑都證明了鑒定工作量之大,歷時之長。
案件審理不僅要解決產品質量責任問題,還要解決賈國宇損害及賠償問題。本案前後委託鑒定或評估4次,其中除國家技術監督局的鑒定是解決產品質量責任問題,另有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零四醫院今後醫療評估、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會診,均是為確定賈國宇的損害程度和今後治療費用。應該說鑒定的期限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案件的進度,這兩年當中,法官們一直在期待著各種鑒定數據。
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案件選擇了1997年3月15日審理並宣判,由於媒體廣泛報道,該案在當時引起了整個社會的關注。容納300多人的大法庭里滿滿地坐著旁聽的人,在前幾排架滿了各種拍攝器材,甚至還有電視台現場直播,合議庭的法官們就是在眾多關注的目光中審理完案件的。
那一段時期,人們在人身損害的訴訟中提出精神賠償的主張越來越多,但法院判決中沒有先例,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精神損害是個禁區,沒有人敢涉足,沒有人敢突破。而此案首次在判決中承認人身健康受損會導致精神利益的損害,導致精神損害的存在尚屬首次。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國際氣霧劑有限公司、龍口市廚房配套設備用具廠連帶賠償原告賈國宇治療費等共計17萬餘元,同時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10萬元。此判決隨即生效。
判決后,案件被歸納為有三個突破:第一,精神損害賠償的突破,主要指法院認定了權利主體健康權受侵害後有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判決給予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判決書論證方式的突破,主要指法院不再以傳統的簡單、高度概括、模式化方式論述,而是採取了一種更具理性,將邏輯推理、法理精神和情感因素等綜合考慮予以分析的論證方式;第三,社會平均壽命的採納,在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後進行賠償的標準上,著眼於實際情況,採取了社會平均壽命年限作為合理依據,使受害者利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