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江西省人民政府直屬正廳級特設機構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4月18日正式掛牌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直屬正廳級特設機構。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省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根據省委決定,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中共江西省委規定的職責。
2017年11月17日,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稱號。
(一)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代表省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所監 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 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部分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 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履行省委規定的企業黨的建設方面的職責。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 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六)監管地方金融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
(七)起草企業(含地方金融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有關制度;依法 對市、縣(區)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江西銅業集團公司、江西省投資集團公司、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江西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西省建材集團公司、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江鎢控股集團公司、鳳凰光學集團有限公司、省招標諮詢集團有限公司、江西江中製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西省鹽業集團公司、江西南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直升機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江西鎢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瑞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等。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財務、政務公開以及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二)綜合處(研究室):承擔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聯繫所監管企業信訪、維護穩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研究處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政策問題,指導國有企業法務總監(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
(四)規劃發展處: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發展具有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
(五)財務監督與績效評價處: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的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製和執行的有關工作。
(六)產權管理處: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七)企業改革改組處: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督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推進所監管企業廠辦大集體的改革工作;繼續完成原江西省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
(八)考核分配處: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九)監事會工作處(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
(十一)黨群工作處(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團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二)宣傳培訓處: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研究制定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離休幹部和外事工作。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監察室(與紀委合署辦公)。為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中共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紀律檢查工作,內設綜合處(案件審理處)、案件檢查處,均為副處級。
(十四)直屬機關黨委: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五)監察室:監察室(與紀委合署辦公)。為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紀委內設綜合處(案件審理處)、案件檢查處,為副處級機構。
(十六)紀委綜合處(案件審理處):綜合處(案件審理處):負責收集、綜合研究省國資委監管單位紀檢監察工作情況;負責省國資委紀委、監察室文件報告的起草、有關會議和培訓的組織、宣傳教育、對外聯繫以及有關數據的統計、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審理省國資委立案查辦的案件,審核省國資委監管單位報批或備案的案件;受理黨員、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七)紀委案件檢查處:案件檢查處:負責辦理群眾的信訪舉報,移送或交辦檢舉、控告等其他重要的舉報信件,並對承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受理對省國資委監管單位黨委、黨委委員及其領導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省國資委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黨紀政紀案件查處以及黨員、黨組織重大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檢查、核實工作;指導、檢查省國資委監管單位的案件檢查工作。
(十八)後勤服務中心: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十九)培訓評價中心:中心的主要職責是:1、按照省國資委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培訓工作,配合有關處室重點培訓出資監管單位經營管理人員、黨務幹部、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拓展其它培訓業務。2、負責具體教學計劃的制訂和實施以及培訓業務的調研、開發工作,組織編寫、征訂、發行有關培訓教材和製作音像信息資料。3、負責對培訓對象的調查摸底、個性化培訓模式的制訂、培訓的考核考試等考務工作、培訓效果的測試和跟蹤調查。4、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組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有關職業資格的認證與培訓業務。5、根據實際需要和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測評和任職資格(條件)評價工作。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承擔原省石化、紡織、冶金、物資、醫藥五家集團公司機關本部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一)信息中心:承擔省國資委信息化技術服務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陳德勤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李曉剛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鄭高清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鄭德才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沙甲先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王金林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張愛國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文翠萍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聶志強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張思益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淦勇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委駐江西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組長:劉玉椿。
2020年4月,獲得江西省平安江西建設領導小組“2019年度全省平安建設(綜治工作)先進單位”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