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關於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
(三)規模。 (四)設備。 (二)項目實施。
民發[2006]107號
為貫徹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導和規範全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抓住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歷史性機遇,以加強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基礎建設和提高供養服務水平為重點,到“十一五”期末,在我國農村基本建成以縣、鄉人民政府興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為骨幹,社會力量舉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為補充,布局合理、設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規範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網路,初步滿足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供養需要,並逐步開展對農村其他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供養服務。
(一)依法管理,規範建設。嚴格按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等法規文件的規定,在選址布局、建築設計、設施設備等方面,規範規劃設計、統一技術標準,認真組織實施,加強工程管理,保證機構建設的科學化、標準化、規範化。
(二)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立足當地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數量和年齡結構及其變動情況,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兼顧需求和可行性,科學確定機構建設的區域布局、籌資機制、床位規模和配套設施,合理整合、充分利用鄉村閑置基礎設施資源,堅持改建、擴建、新建並舉,充分發揮建設資金的最大效益。
(三)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著眼長遠,統籌規劃,有重點、有選擇、分步驟組織實施,不僅要建設機構的基礎設施,還要建立保障機構運轉的長效機制,不僅要服務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還要逐步服務當地農村特殊困難群體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
(四)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級政府逐年增加對五保服務機構建設的投入,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重點用在支持縣鄉政府興建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立政府扶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發展的長效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捐助或興辦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協調,多種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模式共同發展的格局。
(一)布局。原則上一個鄉(鎮)應建立一所規模適中,基本滿足當地實際需要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由縣級人民政府興辦服務全縣或部分鄉(鎮)的服務機構。具體地點原則上應臨近鄉(鎮)人民政府駐地或集中居住區,交通便利,環境安全、衛生,並盡量靠近醫療衛生、體育健身、文化娛樂、商業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
(二)建築。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各類建築應當根據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進行設計,宜為磚混結構的平房院落或三層以下樓房,室內地面應選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階、樓梯、扶手等設計要考慮供養對象生活安全的需要,並且不得採用易燃、易碎、化纖及散發有害有毒氣味的建築、裝飾材料。
(三)規模。每所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床位數原則上不低於40張,具有開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輔助用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積每間不宜小於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積不應小於5平方米。輔助用房要設置辦公室、廚房、餐廳、儲藏室、活動室、醫療室、浴室和公廁等,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建設用於康體保健、文體娛樂等方面的功能室,配備必要的農副業生產基地。
(四)設備。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要做到“四通”,即通電、通水、通路、通電話,配備必要的膳食製作、文體娛樂、醫療衛生、洗浴、消防及辦公管理等設備,嚴寒和寒冷地區應當配供暖設備,炎熱地區應當配降溫設備。居住用房要配備床、桌、椅、櫃、被褥等生活必備用品。
(一)規劃計劃。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應採取統一規劃、逐步推進、分工負責、縣鄉實施的管理體制,各級政府應將五保供養機構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製專項建設規劃或方案,明確“十一五”時期機構建設的目標任務與總體思路。縣級以上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部門,制訂年度建設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強化工作措施,加強對縣、鄉人民政府項目建設單位的指導督促,穩步推進機構建設工作。
(二)項目實施。原則上實行項目管理,縣、鄉人民政府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負責。投資在10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設項目應當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小型項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簡化。基本建設程序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三)資金管理。各級政府安排、籌集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中央預算外專項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投入或籌集的項目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
(四)質量監督。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築質量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採購都要依法訂立合同,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投資在10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設項目,要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委託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建立健全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
(一)單位性質。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作為主要服務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依法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縣、鄉人民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我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二)基本功能。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在優先供養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養對象的基礎上,吸納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養對象,向他們提供吃、穿、住、醫、葬方面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同時,對分散供養的五保供養對象提供必要的供養服務,並逐步開展面向農村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各項生活服務。
(三)命名原則。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有關要求和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服務功能拓展的需要,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名稱原則上由縣(市)名+鄉(鎮)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傳統名稱。
(四)人員配備。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崗位設置應當因事設崗、按需設崗,崗位主要由院長、護理服務、炊事、醫療、會計、出納、保管等組成,工作人員與機構供養對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0。主要管理人員由縣、鄉人民政府配備;其他服務人員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招聘,實行合同聘任制管理。縣、鄉人民政府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政策,落實並不斷提高工作人員待遇,維護其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