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起草併發布的,為加強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規範化管理,維護老年人的權益,促進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規範。
為了加強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規範化管理,維護老年人權益,促進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號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服務、管理、設施設備。
本規範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歸口管理,授權主要起草單位負責解釋。
1.1 為加強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規範化管理,維護老年人權益,促進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範。
1.2 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服務機構。
1.3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宗旨是:以科學的知識和技能維護老年人基本權益,幫助老年人適應社會,促進老年人自身發展。
1.4 本規範所列各種條款均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歲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為完全自理,不依賴他人護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為依賴扶手、拐杖、輪椅和升降等設施幫助的老年人。
2.4 介護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為依賴他人護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會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國家出資舉辦、管理的綜合接待“三無”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護老人安度晚年而設置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2.6 養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
專為接待自理老人或綜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護老人安度晚年而設置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2.7 老年公寓 Hostels for the Elderly
專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體能心態特徵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備餐飲、清潔衛生、文化娛樂、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2.8 護老院 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專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設置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2.9 護養院 Nursing Homes
專為接待介護老人安度晚年而設置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起居生活、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2.10 敬老院 Homes for the Elderly in the Rural Areas
在農村鄉(鎮)、村設置的供養“三無”(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是撫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的)“五保”(吃、穿、住、醫、葬)老人和接待社會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2.11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Elderly
為短期接待老年人託管服務的社區養老服務場所,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分為日托、全托、臨時托等。
2.12 老年人服務中心 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為老年人提供各種綜合性服務的社區服務場所,設有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或單項服務設施和上門服務項目。
3.1.1 有主管部門頒發了衛生許可證的專門為老人服務的食堂,配備廚師和炊事員。
3.1.2 廚師和炊事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規,嚴防食物中毒。
3.1.4 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護老人送飯到居室,根據需要喂水喂飯。清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開1次膳食管理委員會,徵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屬的意見,滿意率達到80%以上。
3.1.6 照顧不同老年人的飲食習慣,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
3.2.1 自理老人
3.2.1.2 提供乾淨、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經常換洗。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1.3 協助老人整理床鋪。
3.2.1.5 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節每周1次。
3.2.1.6 督促老人洗頭、理髮、修剪指甲。
3.2.1.7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2.2 介助老人
3.2.2.1 每天清掃房間1次,室內應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2.2 提供乾淨、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經常換洗。
3.2.2.3 協助老人整理床鋪。
3.2.2.4 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2.5 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節每周1次。
3.2.2.6 協助老人洗頭、修剪指甲。
3.2.2.7 定期上門理髮,保持老人儀錶端正。
3.2.2.9 攙扶老人上廁所排便。
3.2.2.11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2.3 介護老人
3.2.3.1 每天清掃房間1次,室內應無蠅、無蚊、無老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3.2 提供乾淨、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經常換洗。
3.2.3.3 整理床鋪。
3.2.3.4 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3.5 幫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脫衣。
3.2.3.6 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 定期修剪指甲、洗頭。
3.2.3.8 口腔護理清潔無異味。
3.2.3.9 定期上門理髮,保持老人儀錶端正。
3.2.3.10 毛巾、洗臉盆應經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 送飯到居室,喂水喂飯。
3.2.3.12 幫助老人排便。
3.2.3.13 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備臨時使用的拐杖、輪椅車和其它輔助器具。
3.2.3.14 Ⅰ°褥瘡發生率低於5%,Ⅱ°褥瘡發生率為零,入院前發生嚴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腫、癌症晚期、惡液質等患者除外。對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瘡的情況應有詳細記錄,並儘可能提供防護措施。
3.2.3.15 早晨起床后幫助老人洗漱,晚上幫助老人洗腳。
3.2.3.16 視天氣情況,每天帶老人到戶外活動1小時。
3.2.3.17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2.4 幫助老人辦理到異地的車船票。
3.2.5 特別保護女性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
3.2.6 對患有傳染病的老人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為原則。
3.3.1 衛生保健人員定期查房巡診,每天1次。
3.3.2 為老人定期檢查身體,每年1次。
3.3.3 醫護人員定期、定時護理。
3.3.4 組織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進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護理知識的學習,常見病、多發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營養學的學習。
3.3.5 醫護人員確保各項治療措施的落實,確保每周開展兩種以上康復活動。
3.3.6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養區和院內公共場所的消毒滅菌工作。
3.3.7 制定年度康復計劃,每周組織老年人開展3次康復活動。
3.4.1 為有勞動能力的老人自願參加公益活動提供中介服務或給予勞動的機會。組織健康老人每季度參加1次公益活動。
3.4.2 每周根據老人身體健康情況、興趣愛好、文化程度,開展1次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種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 與老人每天交談15分鐘以上,並作好談話周記。及時掌握每個老人的情緒變化,對普遍性問題和極端的個人問題集體研究解決,保持老人的自信狀態。
3.4.4 經常組織老人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不定期開展為老人送溫暖、送歡樂活動,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礙。幫助老人建立新的社會聯繫,努力營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滿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的需要。根據老年人的特長、身體健康狀況、社會參與意願,不定時的組織老年人參與社會活動,為社會發展貢獻餘熱。
3.4.5 制定有針對性的“入住適應計劃”,幫助新入住老人順利渡過入住初期。
4.1.1 提供《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和法人資格證書,並懸掛在醒目的地方。
4.1.2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名稱,必須根據收養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機構的業務性質,標明養老院、老年公寓、護老院、護養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務中心等。由國家和集體舉辦的,應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鄉(鎮)行政區劃名稱,但不再另起字型大小;由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應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4.2.1 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主要領導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所從事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專業技能。
4.2.2 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應有1名大專學歷以上、社會工作類專業畢業的專職的社會工作人員和專職康復人員。為介護老人服務的機構有1名醫生和相應數量的護士。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數量以能滿足服務對象需要並能提供本規範所規定的服務項目為原則。
4.2.3 主要領導應接受社會工作類專業知識的培訓。各專業工作人員應具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無專業技術職務的護理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
4.3.1 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的適合實際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
4.3.2 有與入院老年人或其親屬、單位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協議書。
4.3.3 有簡單介紹本機構最新情況的書面圖文資料。其中須說明服務宗旨、目標、對象、項目、收費及服務使用者申請加入和退出服務的辦法與發表意見的途徑、本機構處理所提意見和投訴的承諾等。這類資料應滿足服務對象使用。
4.3.4 有可供相關人員查閱和向有關部門彙報的長中短期工作計劃、定期統計資料、年度總結和評估報告。
4.3.5 建立入院老人檔案,包括入院協議書、申請書、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老人照片及記錄後事處理聯繫人等與老人有關的資料並長期保存。
4.3.6 有全部工作人員、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的職責說明、工作流程及組織結構圖。
4.3.7 有工作人員工作細則和選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的相關管理制度。
4.3.8 嚴格執行有關外事、財務、人事、捐贈等方面規定。
4.3.9 各部門、各層級應簽訂預防事故的責任書,確保安全,做到全年無重大責任事故。
4.3.10 護理人員確保各項治療、護理、康復措施的落實,嚴禁發生事故。
4.3.11 服務項目的收費按照當地物價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費項目既要逐項分計,又要適當合計。收費標準應當公開和便於查閱。
4.3.12 有工作人員和入院老人花名冊。入院老人的個人資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員查閱外應予以保密。
4.3.13 嚴防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走失。為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寫有姓名和聯繫方式的卡片,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老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14 對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穩定的老人有約束保護措施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措施。
4.3.15 有老人參與機構管理的管理委員會。
4.3.16 長期住院的“三無”老人的個人財產應予以登記,並辦理有關代保管服務的手續。
4.3.17 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須佩證上崗。
5.1 老人居室
5.1.1 老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雙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4平方米;三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於5平方米。
5.1.2 根據老人實際需要,居室應配設單人床、床頭櫃、桌椅、衣櫃、衣架、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單、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時鐘、梳妝鏡、洗臉盆、暖水瓶、痰盂、廢紙桶、床頭牌等,介助、介護老人的床頭應安裝呼叫鈴。
5.1.3 室內傢具、各種設備應無尖角凸出部分。
5.5 建有老人活動室。有供其閱讀、寫字、繪畫、娛樂的場所。該場所應提供圖書、報刊、電視機和棋牌。
5.6 有配置了適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復器械和設備的康復室和健身場所。
5.7 有接待來訪的場所。接待室配備桌椅、紙筆及相關介紹材料。
5.8 室外活動場所不得少於150平方米,綠化面積達到60%。
5.9 公共區域應設有明顯標誌,方便識別。
5.10 有一部可供老人使用的電話。
5.11 根據老人健康情況,必須準備足夠的醫療設備和物資,應有急救藥箱和輪椅車等。不設醫務室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應與專業醫院簽訂合同。合同醫院必須具備處理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內各種突發性疾病和其它緊急情況的能力,並能夠承擔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的日常診療任務。
5.12 及時解決消防、照明、報警、取暖、通訊、降溫、排污等設施和生活設備出現的問題,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保證其隨時處於正常狀態。
5.13 保證水、電供應,冬季室溫不低於16℃,夏季不超過28℃。
5.14 生活環境安靜、清潔、優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頂棚、牆面、地面、桌面、鏡面、窗戶、窗檯潔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