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
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報名人員,應具備與所報職位要求相當的資格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開選拔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規定所稱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面向社會採取公開報名,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拔黨政領導幹部。
第三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必須遵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公開選拔適用於選拔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工作部門或者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
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不宜進行公開選拔。
第五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根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逐步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公開選拔:
(一)為了改善領導班子結構,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幹部;
(二)領導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幹部;
(三)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無合適人選;
(四)選拔專業性較強職位和緊缺專業職位的領導幹部;
(五)其他需要進行公正選拔的情形。
第六條公開選拔工作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第七條公開選拔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公開選拔應當在適當範圍內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選拔職位以及職位說明、選拔範圍、報名條件與資格、選拔程序和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等。
第九條公開選拔應當在調查研究和分析預測的基礎上,根據選拔職位的層次、人才分佈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合理確定報名人員的範圍。
第十條報名人員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
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報名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報職位要求相當的資格。
對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可以附加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根據選拔職位對人才的需求和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的需要,可以對報名人員的職務層次、任職年限等任職資格適當放寬。但報上一級職位的,需在本級職位任滿一年;越一級報名的,應當在本級職位任滿四年;不得越兩級報名。
第十二條海外留學回國人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人員等,其報名條件和資格由組織實施公開選拔的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確定。
第十三條報名人員通過組織推薦或者個人自薦等方式報名,並填寫報名登記表。報名登記表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公布的報名條件和資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准予參加筆試。經資格審查合格參加筆試的人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10:1。
第十五條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領導幹部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特別是運用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個性特徵等方面對選拔職位的適應程度。
第十六條筆試、面試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命題前應當進行職位分析,增強命題的針對性。試題一般從全國領導幹部考試通用題庫以及經認定合格的省級組織部門題庫中提取。
第十七條筆試分為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科目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選。面試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5:1。
第十九條面試應當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測評方法,注重科學性。
第二十條面試由面試小組負責考試和評分。面試小組由有關領導、專家、組織人事幹部等人員組成,一般不少於7人。同一職位的面試一般由同一面試小組負責考試和評分。
第二十一條面試小組成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公道正派,並熟悉人才測評工作。面試小組中必須有熟悉選拔職位業務的人員。面試小組成員要實行迴避制度。面試前應當對面試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根據筆試、面試成績確定應試者的考試綜合成績。
第二十三條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應試者本人,並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第二十四條市(地)、縣(市)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條件允許時可以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組織考試。
第二十五條根據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人選。考察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3:1。
第二十六條組織(人事)部門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選拔職位的職責要求,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對是否適合和勝任選拔職位作出評價。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考察預告制。將考察對象的簡要情
況、考察時間、考察組聯繫方式等,向考察對象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向社會進行預告。
第二十八條考察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同一職位的考察對象,應當由同一考察組考察。
第三十條跨地區、跨部門的考察,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並出具鑒定材料。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情況和考試成績,研究提出任用建議。
第三十二條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用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黨委(黨組)集體討論認為無合適人選的,該職位選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條對黨委(黨組)決定任用的幹部和決定推薦、提名的人選進行公示。公示后,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並向社會公布選拔結果。
第三十四條對公開選拔任用的幹部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不適用試用期制的幹部,任職一年後經考核不勝任的,提出免職意見。
第三十五條對經過考察符合任用條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員,符合後備幹部條件的,可以納入後備幹部隊伍進行培養。
第三十六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二)嚴格按照公開選拔工作方案規定的內容和程序操作,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報考人員要自覺遵守公開選拔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弄虛作假,搞非組織活動;
(四)有關單位要客觀、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不得誇大、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幹部人事工作紀律,特別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迴避制度,不準泄露考試試題分情況、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對公開選拔工作要加強監督。必要時,成立由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方面組成的監督小組,對公開選拔工作進行監督。
對公開選拔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幹部、群眾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檢舉、申訴。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實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公開選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推薦人選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