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約制度

歷史學術語

中國清代統治者在西北回、撒拉東鄉等民族穆斯林聚居區推行的一種基層統治制度。鄉是一種社會行政單位,鄉約則為一個鄉的首領。

基本介紹


雍正時,首先在河州(今甘肅臨夏)所屬各地設置。乾隆四十六年(1781)蘇四十三領導的穆斯林反清起義被鎮壓后,為對西北地區穆斯林嚴加防範和控制,清政府下令在河湟地區各鄉設鄉約,由其具結擔保在該地的穆斯林不發生違反禁令的事端。後來此制度更有所發展,並逐步推行到西北信仰伊斯蘭教的各民族地區。鄉約分寺約和回約兩種。寺約即在有清真寺的地方“由地方官擇立該教公正之人”充當之,責令其約束本教坊教民,回約即在無 清真寺的穆斯林居住地方,“按鄉里人數擇舉老成者”擔任之。“分段管理,各給印札”,預限3年,期滿更換。從此“不須再立掌教各目,亦不準其苛派花戶。若有不法之徒滋事行兇以及私立邪教等事,即由該寺約、回約妥為秉公處理,違者則稟官提究”。這樣,清政府以此制度取代寺坊組織,加強對西北各族穆斯林的統治。除此之外,清代雲南省的龍陵廳也實行相約制度,但這裡不是穆斯林聚居區域,而是傣族景頗族聚居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