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損害威脅

實質損害威脅

實質性損害威脅(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是指傾銷產品尚未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但是傾銷的情況表明如果不採取一定的反傾銷措施,而是允許傾銷產品任意進口,則實質性損害的發生將是不可避免的。為了預先避免進口國的國內產業遭受將要出現的實質性損害,國際公約和各國立法都將實質性損害威脅規定為可以採取反傾銷損害情形的一種。

特徵


1.受到威脅的產業是進口方已經建立的產業。這是與實質阻礙的主要區別。
2.該產業受到的損害是一種現實的威脅。這是區別實質損害和實質損害威脅的主要特徵。
3.這種損害威脅是一種事實而不能僅僅只是猜測。

確定標準


“威脅”比實際造成的概念要寬泛,若不加以規範,極易被濫用。因此,確定實質性損害威脅較之確定實質性損害有著更為嚴格的標準。《1994年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7款規定:“實質性損害威脅的確定應依據事實,而不是僅僅依據宣稱、猜測或者遙遠的可能性。某種傾銷將會導致出現損害情況的變化必須是明確地被預見到的,並且是迫切的。”本條還說道,在調查是各種考慮的因素的“任何一個本身都未必能夠給予決定性的指導,但被考慮因素作為整體必須得出如下結論,即更多的傾銷出口產品是迫近的,且除非採取保護性行動,否則實質損害將會發生。”
《1994年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7款規定調查當局應考慮下列因素已確定損害的威脅:
(1)傾銷進口產品以極大增長速度進入進口國國內市場,表明進口實質增加的可能性;
(2)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將實質增加的能力,表明傾銷出口產品進入進口成員市場實質增加的可能性,同時考慮吸收任何額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場的可能性;
(3)進口產品是否已將對國內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或壓低影響的價格進入,是否會增加對更多進口產品的需求;
(4)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美國補充認定標準


補充規定

美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對認定實質性損害威脅所考慮的因素時作了幾點補充:
(1)出口國具有的尚未被利用的生產能力或存在短期內大量擴大生產能力的可能性;
(2)出口國具有的內部轉產的能力,即把生產其他產品的生產設備用於生產相關產品的能力;
(3)如果調查涉及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則因上述產品相互轉換出口而引起進口增加的可能性;
(4)對有關國內產業發展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包括對發展相關產品的衍生及高級產品的努力的影響。

解讀

美國的補充規定有的超出了《1994年反傾銷協議》的內容,可能加大外國產品被裁決構成國內產業實質性損害威脅的可能性。美國的法律實踐強調“產品存量”在美國有大量的增加,就可以認定對美國產業存在著實質性損害威脅。只要進口產品的存量達到了一定水平,無論數量是否有所增長,都將被認定存在實質性損害威脅。在20世紀80年代,日本對美國的電視機市場的傾銷採用的就是“庫存猝死法”。日本先將大量的彩電集裝箱運抵美國,存放在進口商的倉庫里。當囤積到一定數量時,便以比日本國內價格低許多的售價在美國市場銷售。在18個月中,日本彩電在美國的市場佔有率從14%急升至50%。美國的彩電生產商遭受到了極大的損害。

歐盟的確定標準


歐盟的確定標準相對簡單,包括:
(1)傾銷產品向歐共體出口的增長率;
(2)原產國貨出口國現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的生產能力,以及這些生產能力用於向歐共體出口的可能性。
歐共體迄今為止沒有做出過僅僅因為實質性損害威脅便裁定採取反傾銷措施的先例,只是在幾個案里種同時裁定存在實質性損害和實質性損害威脅。

實踐情況


近年來各國對於實質性損害威脅的調查呈現出一個新的特點,即對具有傾銷歷史的或者是在其他國家已遭受反傾銷調查的出口商的產品進行跟蹤,把產品進入進口國的事實作為判斷實質性損害威脅的重要因素加以考慮。例如,美國1988年貿易法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應慮相同商品的相同當事人在其他GATT成員國被裁傾銷的情況和補救措施,但是要有兩次以上被裁定傾銷的經歷才予以考慮。
縱觀各國以往的反傾銷法律實踐,很少出現因為實質性損害威脅而採取反傾銷措施的情況。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對實質性損害威脅的確定的規定也比較簡單。但是,現代的國際貿易瞬息萬變,反傾銷法律的時效性越來越強,在發現損害威脅存在時不能及時採取反傾銷措施,而是等到法律要求的各種因素都具備時,那麼往往實質性損害威脅就成為了現實的實質性損害。可以預見,以實質性損害威脅作為判斷損害存在的依據的案例,在未來的國際反傾銷法律實踐中將會逐漸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