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師協會
1985年成立的自律性組織
山西省律師協會(簡稱山西律協)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全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山西省律師協會依法對全省律師事務所(團體會員)和執業律師(個人會員)實施行業管理。山西省律師協會接受山西省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同時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協會於1985年成立。
山西省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律師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審議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選舉、罷免理事會理事;
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任期三年,理事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會費的收支情況,審議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方案,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重大事宜。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
山西省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秘書處在秘書長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山西省律師協會秘書處現有專職工作人員20名,設四部一室,即會員管理部、業務部、培訓部、宣傳聯絡部、辦公室。
山西省律師協會現設立下列專門委員會作為專門工作機構履行職責:維護律師執業權益委員會、律師獎勵(懲戒)委員會、繼續教育委員會、宣傳聯絡委員會、行業規則委員會、會費管理委員會、執業保險委員會、業務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青少年工作委員會、會費管理委員會。
山西省律師協會設立下列專業委員會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活動:民商法委員會、訴訟法委員會、刑事法委員會、行政法委員會、工程、建築、房地產委員會、合同法、稅法與擔保法委員會、金融、保險與證券期貨委員會、勞動法、環境保護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公司法委員會、WTO、國際貿易與投資委員會、法律援助委員會。
自成立以來,山西省律師協會召開了四次律師代表大會。2003年11月,山西省第四次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律協領導班子,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全部由執業律師擔任,在推進我省律師工作向行業自律性管理髮展方面邁出了一大步。山西省律師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由59名理事組成,常務理事25名,會長、副會長7名,常務理事會聘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3人。經山西省司法廳黨委研究決定,四屆律師協會成立了黨組。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 山西省律師協會(下稱本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山西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本省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各市都應當設立律師協會,負責本轄區的律師行業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山西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對本省各市律師協會具有監督和指導職責。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會員執業保障體系;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和行業管理制度;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協助和參與司法行政機關對本省律師事業發展規劃的研討和制定;
(五)總結、交流選題工作經驗,提高會員執業水準;
(六)制訂律師繼續教育規劃,開展業務培訓,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后的繼續教育,制定實習律師的培訓計劃和教材;
(七)對會員進行登記和日常管理,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註冊,指導律師事務所實施規範化管理工作;
(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九)調處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三)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法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四)宣摶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五)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共他職責;
(十七)司法行政部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在本省執業的律師,均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在本省範圍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各市律師協會均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在協會內部享表決權;
(三)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四)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
(五)參加本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六)享受本協會舉辦的福利;
(七)依照有關規定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信息資源;
(八)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九)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十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十二)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十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十四)依照本協會的規定參加學習和培訓;
(十五)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七)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十八)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九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所屬省及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應當辦理會員關係轉移手續,持原登記地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係轉移證明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對本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本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山西省(以下簡稱省)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省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 省及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省及各市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同級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并行使下列職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與本級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省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和重要的規章制度;
(二)審議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省及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同級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同級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律師代表大會職責,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任期三年。
理事會成員由同級律師代表大會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各市律師協會可推薦一名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為省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
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臨時如開理事會。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會費的收支情況,審議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方案,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重大事宜。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以推薦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高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每年應抽出一定的時間參加本律協的活動和有關工作。
常務理事會的任期與同級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常務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常務理事會議者,其常務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以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定期召集、主持,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因工作變動,調離本行業或到本省外執業的,其職務自行卸免,其空缺可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各市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報本協會備案。
第六章 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省及各市律師協會設立秘書處,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及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事務,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及各市律師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組織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負責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第二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省及市律師協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門委員會按設立時節要求和工作目標開展工作,負責起草有關工作規則,落實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業務規範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二條 律師協會可以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表彰、通令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在律師事務所管理和促進律師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會好評的;
(六)其他應予獎勵的。
第三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況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拒絕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形象和信譽的;
(五)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六)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六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八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損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律師協會按定額收繳會費。鑒於全省律師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具體收繳辦法和標準由常務理事會依據全省實際情況確定。但全部收繳會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全省律師業務總收入3%。
第四十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
市律師協會負責為省律協收繳本地律師會費,本協會負責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收繳全省律師會費。
對截留、拖欠省律師協會會費的市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第四十一條 省及各市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並嚴格執行會費管理辦法。每年要做出會費的預、決算計劃,會費收支情況應單獨建立收支悵目,提交有資格的審讓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會費應主要用於:
(一)如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工作;
(三)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四)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辦公支出;
(五)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以及與港、澳、台地區律師組織的交流活動;
(六)出版律師刊物;
(七)進行輿論宣傳;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九)會員福利事業、對物殊困難會員的補助;
(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三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在山西省境內高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山西省境內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應當在本協會登記,接受本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山西省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必要時,由本協會常務事事會提議,經本協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領 導 機 構 會 長:李 飛 副 會 長:王建軍 張富堂 周杏梅 高劍生 原建民 彭雲業 秘 書 長:李原生 副 秘書長:楊光電 郭福元 張晉萍 律師代表大會 委 員: (共 人,以姓氏筆劃排列) |
理事會
理 事: (共59人,以姓氏筆劃排列)
任國慶 孫 智 李 飛 李文樂 李曉星 張亞烽 張志林 張 彤
張枝梅 張建東 張俊英 張曉鴻 張培義 張富堂 延春旺 楊 力
羅化中 周杏梅 周學禮 周威敏 趙大涌 趙志琴 趙 悅 南守軍
段凡生 侯天洪 郭海柱 高建華 高劍生 秦國全 都天興 原建民
柴淑萍 梁亞維 商繼傑 常建瑜 常繼生 彭雲業 靳海書 裴 正
裴福旺 翟暉春 薛克鵬
常務理事會
理 事: (共25人,以姓氏筆劃排列)
王建軍 艾 寧 帥月貴 劉 正 劉銀棟 李 飛 李曉星 張枝梅
張建東 張培義 張富堂 延春旺 周杏梅 周學禮 趙大涌 高劍生
秦國全 原建民 梁亞維 商繼傑 常繼生 彭雲業 靳海書 裴 正
薛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