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

雇傭

雇傭是“非勞動長輩”用“物權”榨取他人勞動,使自己獲得非勞動收益或享受的行為。僱主在組織機構中為相對概念。僱主擁有支配權,擁有土地、資本,同時也是知識產權的擁有者;被雇傭者是指被雇請的任何個人,如工人雇請做各種雜活,法律顧問、律師、會計、攝像師等其他類別的工人等。相當與現在社會外出務工人員與企業老闆的關係。

基本概念


雇傭者在中文術語裡面即指老闆、僱主,指雇請被雇傭者(工人)的實體或者個人,雇傭者通過支付薪水以交換勞動者所付出的勞動。僱主範圍包括從臨時雇請保姆的家庭到政府直至各行各業的法人組織。在西方概念中,政府為最大的“僱主”,但是絕大多數勞動力資源分佈於中小企業和個體企業當中。
僱主在組織機構中為相對概念。僱主擁有支配權,擁有土地、資本,同時也是知識產權的擁有者;事實上,所有財富都是由被雇傭者的貢獻。在一個實體內部,組織機構(法人)即為僱主;內外的一切活動通過法人代表來管理和體現,此時的“法人代表”即為一般意義的“老闆”,但是實質上法人代表也是“被雇傭者”。
被雇傭者被雇傭者是指被雇請的任何個人,如工人雇請做各種雜活,法律顧問、律師、會計、攝像師服務業等其他類別的工人等。
被雇傭者分為很多階層,如藍領和白領,企業的管理層和普通工人,政府高官和普通公務人員,大學教授和普通助教,餐廳有經理和服務員(侍者)等等。
志願者通常不屬於被雇傭者的範疇。

基本解釋


1. 【employ;be employed by sb.】:用貨幣購買勞動。
她被雇傭於一家合資飯店。
2. 【hire】:支付固定工資而僱人提供服務。
雇傭工人。

法律關係


雇傭法律關係有以下主要特徵:
(1)雇傭法律關係是雇傭人與僱工之間依口頭或書面的雇傭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係;
(2)雇傭法律關係是由僱工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係;
(3)雇傭法律關係是僱工以自身的技能為雇傭人完成勞務而形成的一種法律關係,僱工為雇傭人提供的是勞務,這是雇傭法律關係的最顯著的特徵;
(4)在僱工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僱工必須接受雇傭人的指示、監督,這是雇傭法律關係的另一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顯著特徵。

引證解釋


1. 出錢使人給自己做事。
《資治通鑒·漢文帝前五年》:“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鑄銅、錫為錢”。胡三省注引唐·顏師古曰:“雇租,謂雇傭之值。”羅廣斌楊益言紅岩》第一章:“他說,新年期間,他特地讓雇傭的老媽子回鄉去和家人團聚。”
2. 出錢使人給自己做事。
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九:“莫翁看寄兒模樣老實,氣力粗夯,也自歡喜,情願雇傭,叫他寫下文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