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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軍

原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

李軍,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2012年7月4日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3日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將該案移送荔灣區檢察院審查逮捕。經審查:犯罪嫌疑人李軍通過網際網路聯繫方式,用物質金錢等引誘多名男童到其居住的廣州市荔灣區某廣場住處多次進行猥褻。

人物事件


李軍,廣州市政協委員、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於2010年8月開始擔任該職務。因涉嫌猥褻、誘姦男童,李軍於2012年7月4日在市民政局辦公室被警方帶走,警方認定證據足夠移交荔灣區檢察院。2012年8月8日,李軍被免除職務。8月9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李軍。

案件經過


13歲男孩阿興(化名),2012年年初通過QQ漂流瓶交友的方式,與身在廣州的網友李軍相識。李軍為阿興購買一台約2萬元的電腦,方便阿興玩“地下城勇士”遊戲,之後約半年內,李軍與阿興發生了6次性關係。事後,李軍分六次共給了阿興1200元。
阿興的家長發現異樣后報警,警方介入調查后確認,李軍涉嫌猥褻男童,隨後被刑拘。記者今早獲悉,李軍一案已移交荔灣區檢察院。6日,李軍的身份已被證實:其為廣州市政協委員、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知情人稱,除阿興外,還有其他3名未成年人遭性侵,在其QQ內的聯絡人中,有160多名13歲以下未成年人。
警方已查實有4名受害者。李軍被抓后,已移送荔灣區檢察院。

已被免職


2012年8月8日晚10時許,廣州市民政局官方新浪微博和官方騰訊微博分別發布消息:“我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副處級)李軍涉嫌猥褻兒童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後,我局高度重視,已按規定免去其職務,並堅決支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這是市民政局官方首次通過微博對李軍事件發表評論。

一審獲刑


廣州荔灣區法院2013年6月14日對原廣州民政官員李軍猥褻兒童案進行一審宣判,李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李軍表示將回去考慮是否上訴。
廣州市荔灣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軍犯猥褻兒童罪,並於2013年3月19日向荔灣法院提起公訴。因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荔灣區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上李軍對公訴機關指控予以否認,其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稱,本案被害人的陳述是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到場的情況下獲取的,取證程序不合法,另外,李軍自稱是為了政協的議案而聯繫其中一名被害男童,同時辯解不認識另外兩名受害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間,李軍使用QQ號碼通過發“漂流瓶”和QQ聊天方式結識了被害人蘇某、張某、吳某(均為未成年人),並以給付金錢、物質等利益為誘餌,多次引誘被害人到其居住地進行猥褻。
法院認為,對李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該院調查認為,公安機關製作的上述詢問筆錄取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故李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該院不予採納。而李軍從未供述有關其所寫政協議案的架構、命題以及建議等方面的具體內容,沒有證據證明李軍負有調查收集同性戀材料的工作職責。
法院稱,公安機關提供的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是在李軍的QQ好友中找到三名被害人,被害人吳某、張某陳述通過QQ聊天的方式認識被告人李軍的過程,並陳述通過手機與李軍的手機進行過聯繫,所指認被告人李軍住處的擺設、沙發上的小動物玩具、洗手間花灑形狀等細節,與現場照片相一致。上述證據不但能證實被告人李軍認識被害人吳某、張某,還證實被害人吳某、張某到過案發現場即被告人李軍的住處。故被告人李軍及其辯護人的前述辯解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查明,三名被害人各自陳述李軍對其猥褻的地點與案發現場的照片相一致、被採用摟抱、口淫、雞姦等猥褻的方式細節相一致;三被害人對李軍的體貌特徵描述相一致;公安機關查扣的圖章、積分卡等物證證實是李軍猥褻被害人後贈送給被害人的酬勞,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一致。公安機關還分別通過對被告人李軍的電腦、被害人蘇某的電腦進行檢查,而提取的被告人李軍發送的“漂流瓶”的內容、QQ聊天記錄,證實李軍確有通過網路尋找並猥褻不滿十四周歲被害人的主觀故意。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軍具有猥褻兒童的故意,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