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
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
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於1952年4月18日設置的一個部門。
政務徠院華北行政委員會,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於1952年4月18日設置的一個部門。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設立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機構與任務的決定》,決定設立大區行政委員會,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此後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同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一同撤銷,均改為大區行政委員會。
1953年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將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組成人員同東北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等一道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