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腦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之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1949年9月30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

歷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腦機構,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員56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1人組成。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並制定了憲法。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院不再存在。

職權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其職權是:
1.制定和解釋法律,頒布法令並監督其執行;
2.規定國家的施政方針;
3.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
4.批准或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
5.處理戰爭及和平問題;
6.批准或修改國家預算決算;
7.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8.制定並頒發國家的勳章和獎章,制定並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
9.依法任免政府工作人員、駐外代表、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成員和人民解放軍主要領導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成員;
10.籌備並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組建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每2個月舉行1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
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毛澤東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為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1人、副總理若干人、秘書長1人、政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作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一次會議任命周恩來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同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三次會議任命董必武、陳雲、郭沫若、黃炎培為副總理。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十七次會議又任命鄧小平為副總理。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休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還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歷史上起過重要的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它存在的5年中,舉行過34次會議,通過了一系列法律,決定了國家生活中的許多重大事項。
1954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但它同建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質、組織、職權、作用和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的地位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別。

成員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澤東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
(6人)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
(56人)
• 陳毅,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賀龍,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 李立三,兼政務委員
葉劍英,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何香凝(民革),兼最高人民檢察署委員
林彪,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常委
彭德懷,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劉伯承,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 吳玉章
徐向前,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薄一波,兼政務委員
• 聶榮臻,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 周恩來,兼政務院總理、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
董必武,兼政務院副總理
• 賽福鼎·艾則孜
• 饒漱石,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陳嘉庚(無黨派),兼全國政協常務委員
羅榮桓,兼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
• 鄧子恢,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烏蘭夫,兼全國政協常務委員
• 徐特立
• 劉格平
馬寅初(無黨派)
• 陳雲,兼政務院副總理
• 林楓
馬敘倫(民進),兼政務委員、全國政協常務委員
郭沫若(無黨派),兼政務院副總理、全國政協副主席
• 張雲逸,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 鄧小平,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沈鈞儒(民盟),兼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沈雁冰(無黨派),兼全國政協常務委員
陳叔通(無黨派),兼全國政協副主席
• 司徒美堂(致公黨
• 李錫九(民革;1952年3月10日逝),兼最高人民檢察署委員
• 黃炎培(民建),兼政務院副總理、全國政協常務委員
蔡廷鍇(民促),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 習仲勛,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 彭澤民(農工黨)
• 張治中(民革),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 傅作義(無黨派),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李燭塵(民建)
• 李章達(救國會;1953年12月9日逝)
• 章伯鈞(農工黨),兼政務委員、全國政協常委
• 程潛(民革),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張奚若(無黨派),兼全國政協常委
陳銘樞(民聯)
• 譚平山(民聯),兼政務委員
• 張難先(無黨派)
• 柳亞子(民革)
• 張東蓀(民盟)
• 龍雲(民革),兼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委員
中央人民政府秘書長
林伯渠

組織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以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辦公廳,並根據需要,得設其他附屬工作機構。

人員組成


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五十六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一人組成之。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並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