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並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係,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一般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FIDIC合同中,指定分包是一項重要的發包方式,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內房地產工程中也很常見,但國家建築法體系內仍然主張業主指定分包商是不被允許的。
因業主在招標階段劃分合同包時,考慮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內容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要求,一般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能力,但如果以一個單獨的合同對待又限於現場的施工條件或合同管理的複雜性,工程師無法合理地進行協調管理,為避免各獨立合同之間的干擾,則只能將這部分工作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的合同。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並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條款規定,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
由於指定分包商是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係和管理關係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於同等地位,對其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協調工作納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內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設計;提供技術服務等。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