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林業局

白城市林業局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林業及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林業行業行政執法及監督檢查;承擔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認真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和規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含生態草地、蘆葦用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國家、省和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認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監測、上報沙塵暴災害情況。
(五)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協調濕地的恢復和保護;組織、監督和指導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損害的補償管理工作。
(六)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調處;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林業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八)管理監督市本級林業資金;管理市本級林業國有資產;編製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計劃。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政務、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林業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福利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二)資源林政科(野生動物保護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管理;承擔林地(含生態草地、蘆葦用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林地徵用、佔用工作;負責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森林資源的利用;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爭議的調處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
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組織、監督和指導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補償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系統的普法和林業行政案件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和相關聽證等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監督、指導全市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系統信訪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林業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檢驗、檢疫、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林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營林科(產業科技科)。
承擔全市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造林綠化技術指導;負責“三北”防護林、退耕還林等營造林重點生態工程管理;組織、指導全市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協調指導全市林業產業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發展計劃科。
研究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編製並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編製林業生產年度計劃和基本建設計劃;負責國家投資的計劃安排和基本建設管理;負責全市林業生產、基建、勞資的綜合統計分析。
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