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審

朝審

朝審是明清時對於死刑案件的會審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后對於京師判決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員進行會審。清代繼承了明代的朝審制度並且發展出了秋審制(專指對外省死刑案件的複核)。

朝審的結果一般分為情真、可矜、可疑、有詞(明朝)或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清朝)等類,情真/情實類需奏請皇帝裁決才可執行死刑,並且每年都會有不予勾決的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為流放或充軍。

簡介


朝審制度開始於天順二年(公元1458年)——明英宗時期,他認為人命至關重要,一旦處死就無法復生,後果難以挽回。所以英宗規定在每年的霜降以後,對於將要處決的死刑案犯進行重新複審,參加的大臣除了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還有公侯、伯爵,在吏部尚書(或戶部尚書)的主持下進行會審。
注意:朝審並不是九卿會審(又稱“圓審”)
朝審的地點在承天門外,將囚犯提至現場面審,同時原審官員要帶原案卷在旁聽審。如果犯人臨時翻供就要發回重審,結果張榜公示然後報請皇帝裁決。
一般朝審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經遵照“決不待時”(即不等到秋冬季節就執行死刑)的原則在平時被處決了。因此,在秋後處決的死罪犯都是一般的殺人犯、嚴重的盜竊犯。
朝審到了清朝發展為兩種:秋審和朝審,分別審理各省上報和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朝審與秋審


秋審始於清順治十年,來源於明代的朝審及奏決單制度。但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審判的對象有區別。秋審的對象是複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複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長官。朝審和秋審的區別還在於時間上,朝審要早一些。(註:因兩者都在秋天舉行,故明代有時也稱朝審為秋審,與清代秋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