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韶關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根據《中共韶關市委、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聯〔2009〕18號),設立韶關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將原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職責,以及市城市管理局的職責划入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將行業業務諮詢、行業調研、項目論證、資產評估等技術服務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五)增加城市排水許可職責。
(六)加強城市綠化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城市市政設施、園林綠化、供水、排水、路燈燈飾、房屋拆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道燃氣等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
(二)組織編製市政設施建設、城市綠化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市政設施建設和維護的監督管理,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城市綠化的監督管理。參與編製城市綠化規劃,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園林設施的維護和改造,負責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配套綠地建設的審核及竣工驗收,參與“園林式”單位的評審。
(五)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節水、排水和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城市公用路燈、公共燈飾的建設和管理,管理城市戶外廣告。
(七)負責市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指導縣(市)房屋拆遷工作。
(八)擬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髮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區重點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九)負責市區城市管道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城市管道燃氣發展規劃,監管市區管道燃氣安全。
(十)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城市綜合治理和專項治理活動。
(十一)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技術攻關,負責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組織開展城市管理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辦、政務公開等工作。
法規科。
安全技術科。
負責安全生產及技術、質量的監督管理和節能減排工作;承擔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設計審查、施工指導和竣工驗收;負責應急預案管理;監督管理市區管道燃氣;管理市區路燈、燈飾。
市政科。
編製市政設施的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維護的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佔用、開挖城市道路的審核工作;負責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的審查等前期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園林科。
編製城市綠化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養護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參與編製城市綠化規劃、城市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等,審核城市綠化企業資質、及佔用城市公共綠地、砍伐和遷移城市樹木等項目。
市容環衛科。
編製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髮展規劃與年度建設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各項目的工作標準、規範並監督執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各區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環衛設施建設、物資採購和分配工作;管理城市戶外廣告。
計劃財務科。
編製城建項目年度資金計劃;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市政工程建設、養護、維修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局統計資料的匯總、上報和分析工作。
人事科(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離退休人員服務、宣傳教育和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黨群工作。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管理韶關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地址:府前中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