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水務局

內江市水務局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十二)負責水產漁政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範性文件。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製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製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製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城鄉供排水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城鄉供水排水規劃;負責城鄉管網供水管理和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城鎮建設中截污干管的改、擴、建工作;指導供排水安全生產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塗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區)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市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葯、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養殖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遷建安置、後期扶持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具體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年度計劃,管理和監督全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實施計劃,組織移民安置驗收,後期扶持和監督評估。
(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安全科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負責實施目標管理、督查督辦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的提案;接待和辦理來信來訪;負責局機關綜合材料、公文處理、印章管理、綜合檔案、政務信息、行業宣傳工作;組織編修年志、行業大事記;組織協調行業政策和典型經驗的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機要保密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治安保衛、消防、固定資產管理、房屋維修、水電氣管理、車輛管理、環境衛生、重要會議和重大接待等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直單位計生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科(掛行政審批科、市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擬訂行業法制建設規劃;實施行業行政執法;負責水務行政綜合執法監督工作;調解重大水事糾紛;承擔行政審批、行政複議、行政應訟、行政賠償、行政調解和普法教育工作。編製全市水資源總體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負責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供求分析;組織水功能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負責全市綜合專業規劃中有關水資源論證的組織工作;監測全市水域的水量、水質,監督水源保護和協調全市水域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對河道排污口的設置方案進行會審;負責取水許可的審批及組織水資源費的徵收;負責發布年度水資源公報和水質通報。負責城鄉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編製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規劃方案,組織擬訂節約用水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有關節水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河道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負責河道監察工作,依法維護河道管理秩序,組織指導全市江河、灘塗的綜合治理與開發;負責江河沿岸和跨(穿)江河建設項目的初審轉報或審批工作;負責在江河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石)管理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審核發放河道采砂(石)許可證。
(三)規劃建設科
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製重點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審查;指導全市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管。組織協調編製河道防洪治理規劃、江河堤防工程建設方案和實施計劃。承辦水務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四)農村水利科(掛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農村水利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鄉鎮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城市水利科
負責協調指導城市水環境規劃建設;負責擬訂城鄉供水排水規劃;負責城鄉供水企業的資質管理,制定全市供水行業的服務指標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供水價格測算的組織管理;負責城鎮管網供水管理和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城鎮建設中截污干管的改、擴、建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排水許可;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
(六)移民辦
貫徹執行移民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市移民前期工作、安置規劃、受淹專業項目遷建規劃、移民后扶項目的編製和實施;配合財政、審計部門對移民資金進行財務監督、檢查和審計;指導、檢查和督促縣(區)移民工作;接待、處理移民群眾來信來訪;負責全市移民工作幹部培訓;承辦省扶貧和移民工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行業內的地方電力管理工作;指導水務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實施技術監督;組織水電農村電氣化規劃的初步審查與驗收;指導全市水務行業的水電工作;配合相關部門指導行業地方電力安全監管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七)人事科(掛黨委辦牌子)
承辦黨委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水務系統的行風建設;負責局中層幹部及直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管理和幹部調訓;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工作;負責人事勞動統計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編製全市水務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全市水務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行業職工教育、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考試、考核工作;承辦有關知識產權事宜和水務行業的涉外事宜;組織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負責水利學會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喜、喪事和群團工作。
(八)財務科
負責貫徹執行《會計法》、《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編製全市水務行業財務年度計劃;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擬訂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並組織實施,對水務行業資金進行調度與銜接;研究提出有關水務行業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全市水務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全市水務行業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財務報表、會計從業人員的培訓;負責指導全市水務行業的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資金運用和水務基本建設的財務竣工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核算、財務收支預決算;指導和監督局直屬單位的經濟活動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對全市水務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