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索取權
剩餘索取權
剩餘索取權(Residual Claim)是財產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它是對剩餘勞動的要求權。一般而言,索取權的基礎是所有權。當資本家用自有資本進行生產和交換活動時,資本家既是資本所有者,又是資本使用者。在這裡,資本所有權和使用權是統一的,利潤歸這個同一主體所有,不存在各主體對利潤的分割問題。資本所有者擁有完全的剩餘索取權。
剩餘索取權
(1993年)利用數學模型分析了自給自足索取權結構(A)以及勞動分工要求下的進行組織交易的三種剩餘索取權結構,即由產品市場與管理服務市場組成的結構(D)、由產品市場與被雇傭在企業里提供管理服務的勞動市場組成的結構(FY)、由產品市場與在企業里被雇傭來生產產品的勞動市場組成的結構(FX)對交易成本與生產效率的影響,解決了管理者的管理服務直接定價的問題。證明了科斯與張五常的企業理論,與格羅斯曼與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6)的所 有權結構理論的剩餘索取權重要性理論相一致。得出結論:非對稱剩餘索取權結構FX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並通過排除由直接定價和交易所帶來的最低交易效率來提升勞動分工的作用,達到均衡與帕累托最優。
斯日尼瓦森與凡薩爾科
(R.SrinivasanAndS.J.Phansalkar2003)利用組織經濟學理論研究了協作企業(Co—Operatives)的剩餘索取權設計問題。認為限制索取權退出與轉讓以及限制清算權的不完全產權並不是協作企業固有的屬性,在分割剩餘索取權成本很高與對協作企業成員不完全約束的地方,不完全產權具有價值;多元索取基礎使得不完全產權更加必要,避免了高額的談判費用:剩餘索取權的讓渡可能在具有單一剩餘索取權的封閉型協作企業中產生,尤其是大的協作企業個人之間的所有權的讓渡並不影響其它的協作成員。
尤金·法瑪與邁克爾·詹森
剩餘索取權
本傑明·克萊因
(Bengamin Klein,1983)研究了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情況下的合約成本與剩餘索取權,得出結論:科斯提出的經濟組織零交易成本的均衡形式是不確定的,科斯錯誤地將公司之間與公司內部的交易進行明確的劃分,認為公司之間的交易代表了市場合約而公司內部交易代表計劃。將所有的組織視為在生產要素所有者中的顯明與隱含合約組織代表著重要的進步。同樣,認為界定組織的主要合約僅僅包括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也是一種誤導。
柏瑞·貝森格和阿瑟·扎德庫
剩餘索取權
瑪格瑞特·布萊爾
(MargaretM·Blair,1995)研究了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非股東的公司選民,包括管理者、信用提供者、僱員、顧客、供應商、地方社區)作為股東的問題。認為股東並不是現代企業唯一的剩餘索取權者,人力資本投資所產生的價值對企業來說是專用性的,因而人力資本所有者與股東一樣承擔剩餘風險,應該作為剩餘索取者享有剩餘索取權,以此來激勵僱員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奧利佛·哈特和莫爾
(Oliver Hart and Moore,1989)研究了產權與公司的本質,證明了把企業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集中對稱配置給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的企業產權契約具有最優性。哈特(1995)論述了剩餘控制權與收入權經常捆綁在一起的理論根據:如果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是分離的,那麼這種情況就會造成套牢(hold-up)問題;如在有些情況中,對資產收益流不可能做出全方面的度量(或證實),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的分離甚至行不通;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的分離,會導致公司控制權市場的無效率。
1、“剩餘索取權”是指對總產品扣除了所有簽約要素的報酬之後的剩餘利益的佔有權。按照新制度經濟學者德姆塞茨的觀點,長期投資經費的提供者應該是剩餘利益的索取者,監督者也是剩餘利益的索取者,提供勞動力的只是工資的獲得者。
2、根據剩餘權理論,剩餘索取權是指享有企業扣除工資支出后剩餘收入的權利。剩餘控制權是企業生產過程中,通過監督勞動力實現企業剩餘的權利。
3、(二)農業剩餘索取權在現代產權經濟學中,剩餘索取權是指為了避免偷懶和搭便車等道德風險,通過企業產權制度的安排,賦與企業的所有者獲得扣除工人工資后企業剩餘收入的權利。
4、剩餘索取權是指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所有的固定合同支付(指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后的餘額(利潤)的要求權,具體表現在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利潤或企業股票升值的合法索取權。
5、其中,剩餘索取權是指對企業收入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固定工資、利息等)之後的餘額的要求權,而剩餘控制權指的是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
6、所謂剩餘索取權是指“對企業剩餘(總收益減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權。控制權是指選擇和監督其他代理人的權力,同時也包括經營決策權。
7、所謂剩餘索取權主要是指股東從公司的收益中獲得現金股利的權利。當然也包括股東拋售股票獲得差價。而控制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的權利。
8、所謂剩餘索取權,是指在其他各方按合同獲取他們的收益之後,剩餘的收益由所有者索取,也就是索取扣除合約報酬后的收益的權利。
9、這裡,剩餘索取權是指在契約中事前不能明確規定的那部分索取收益的權力。剩餘控制權是指在契約中事前不能明確規定的那部分控制權的權力,是“決定企業資源在契約所限定的具體用途之外如何被使用的權力”。
10、剩餘索取權是指,合同中未能規定分配方式的那部分盈餘的歸屬.剩餘控制權是指,可以按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例或法規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的所有用法的權利(P78),是“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
阿爾欽和德姆塞茨以團隊生產理論詮釋剩餘索取權的必要性。當一個團隊在一起工作時,一種產品是由團隊內若干個成員協同生產出來的,任何一個成員的行為都將影響其他成員的生產努力,在這種情況下,最終產品是一種共同努力的結果,每個成員的個人貢獻不可能精確地進行觀察和計量,於是就不可能按照每個人的真實貢獻去支付報酬。其間會產生偷懶或搭便車問題,這時就應選擇一部分成員專門從事監督工作,監督者的激勵來自相應的剩餘索取權。但是,要達到每一成員的工作努力最大化,更應依賴於剩餘索取權所規定的對等份額,因為,在委託權為一方佔有的情況下,給定其他成員的努力水平,他的努力邊際生產率與他人的努力正相關,即,一成員的工作努力隨他的剩餘份額的增加而增加,但這一增加努力工作的願望會被他人的減少努力工作的願望所終止。又由於現實中不存在一個使得每一成員的努力同時達到最大值的剩餘份額比例,而且任何一方完全佔有剩餘索取權都不可能是最優的,所以,每一成員所持剩餘份額應與他的努力在企業總收益中的重要性正相關。至於誰的重要性更大,從企業契約安排的古典形式起,企業家佔有剩餘收益並擁有監督權,而工人是代理人,他領取固定工資,並接受監督。原因在於,與生產性行動相比,經營決策對企業收益影響更直接,並且,對經營決策監督更困難、成本更高,因而,企業家(資本家)理應獲得較多的剩餘份額。
在持資本雇傭勞動邏輯的學者看來,資本對勞動的優勢來源於有關經營能力信息的不對稱。但是,一旦那些有關經營能力的其他信息可資利用時,資本對勞動的這些優勢將會減弱,例如,教育水平就是這樣一種信號,在一定程度上它能反映一個人的經營能力。的確,在有關能力的相關信息變得很完備時,資本就成為一種純碎的生產要素並失去對勞動的雇傭優勢,資本家也就不再具備委託人身份。
當諾斯把產權邊界的範疇擴展為“一種排他性權力”時,“勞動力產權”概念業已宣告了其合法性,也就是說,勞動力產權可界定為對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所具有的排他性權力。勞動者作為勞動力的承載者擁有天然的基本生存權,即,維持勞動力的生產和再生產的基本生活資料。同時勞動者在使用自身勞動力時佣有經濟權,即作為自身勞動力的所有者的排他性行為權。如果所有權是通過分配權的形式得以表現和實現,那麼,勞動力產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就表現為剩餘索取權。
克萊因(Klein,etal.1983)和道(Dow1993)認為企業剩餘是“准租金”,就是指那種不會影響現有的對需求者的供給而只是將來影響供給的要素的報酬。青木昌彥(Aoki1984,1988)認為企業剩餘是:“准組織租金”抑或“組織租金”。尤金·法瑪和邁克爾·詹森(EugeneF.FamaandMichaelC.Jensen1983a)認為企業剩餘是企業的不確定的收人流與合同中規定給予代理人的固定報酬的差額,即企業的凈現金流量,合約所規定的對凈現金流量的所有者為剩餘索取者。
郭繼強(2004)認為企業剩餘是組織剩餘,是指企業的總收入(總收益)減去支付給外部所有者的報酬和內部要素所有者的保留收入后的餘額。曾愛青、劉智勇(2005)認為企業剩餘是企業總收入彌補完相關支出后的餘額。
企業剩餘=企業總收入-企業內研究
開發與生產的費用=企業總收入-資產與服務的市場交易成本-要素使用的保值成本。
鄭立群、夏慶、吳育華認為可用企業的經濟增加值(EVA)構造企業剩餘函數。
S=W-(C+V)-RD-MS-GA-IR,其中RD、MS、GA、IR分別為研發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