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自有資金
銀行彌補信貸收支缺口的資金
銀行自有資金是指銀行為開業和業務經營的需要自己準備的資金。銀行自有資金由於銀行組織形式的不同,有不同的來源: (1) 國家財政投資。如政府所屬銀行的自有資金是財政出資。(2) 合股資金。自然人出資合夥、法人出資合夥,還有自然人和法人混合出資。(3) 個人資金。某自然人獨自出資。(4) 銀行的內部積累。銀行自有資金的多少要受客觀經濟條件的影響。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銀行存款會不斷增加,但由於生產的發展與商品流通的擴大,經濟單位對銀行貸款的需求也隨之增加,而且往往是貸款的增加幅度超過存款的增加幅度。這是因為,一般前來存款的來源,數量是相對穩定的,即只限於某一時期暫時閑置的那部分社會資金,而貸款的需求量則具有較大的彈性.為了滿足經濟的發展對信貸資金的需要,國家財政要在預算中撥付銀行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銀行信貸基金,其撥付金額視銀行信貸收支差額大小及國家財權收支狀況而定。
按照國家現行規定,銀行利潤的一部分以稅收形式上交國家財政,另一部分成為銀行的稅後利潤。銀行稅後利潤的絕大部分作為擴大放款的來源,成為銀行穩定的、可以永久使用的自有信貸基金。銀行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后,自有資金的來源基本上要靠稅後留利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