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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理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參加或主持的科研項目有:
1、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鄉鎮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法律問題》;
2、主持中流文教基金項目:《我國金融法體系之研究》;
3、主持世川優秀青年教育基金項目:《金融法律問題》;
5、參加南京大學創建高水平大學教改項目:《法學副修專業網路課程建設》,主持其中的《經濟法》課程;
6、主持《江蘇省新世紀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工程“網路教學培養複合應用人才的方法與途徑”》項目
7、參加教育部課題:《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8、主持南京大學2004年度人文社會科學校級規劃項目《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一)著作類
2、參編《市場經濟法通論》,東升、黃和新主編,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
3、副主編、主要撰稿人:《金融法律實務》,杜國新主編,經濟科學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6、參編《經濟法教程》,張淳主編,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
7、參編《鄉鎮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法律問題》,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8、獨著《用法保護自己》,江蘇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9、參編《經濟法自學指導》,張理、黃秀梅、吳英姿編著,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二)論文類
1、《競爭法基本問題初探》,《南京大學學報法學論集》1989年;
2、《對股東轉讓出資的探討》,《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5年秋季號;
4、《對我國擔保制度現實困境的思考》,《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7年春季號;此文被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7年第9期轉載;
5、《消費信用關係中消費者的特殊權利探析》,《外國經濟於管理》1997年第11期;
6、《消費信用立法幾個問題的探討》,《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8年春季號;
7、《廠家罰商家的合法性探討》,《中國商業法制》1998年第8期;
8、《以案說法:交錢代存——黃鶴一去不復返》,《黨的生活》1998年第4期;
9、《以案說法:收養——只要自願就行嗎?》,《黨的生活》1998年第6期;
10、《以案說法:撿到棄嬰之後》,《黨的生活》1998年第6期;
11、《以案說法:出了錢是否一定擁有房屋產權》,《黨的生活》1998年第11期;
12、《關於票據質押幾個重要問題的思考》,《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春季號;
13、《中國合同法及其意義》,國際學術討論會《經濟、法律、法治國家——獻給中德法學交流事業》發言文章(2001年6月);
14、《對“首例判決”的冷思考》,《江蘇法制報》2001年11月21日第三版“法學縱橫”;
15、張理、張瑞來《與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談談如何寫好畢業論文和參加論文答辯》,《江蘇自學考試》2002年上半年專刊;
16、《從發展我國投資銀行的法律障礙看金融創新原則的確立》,《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2年春季號;
17、《我看“花旗銀行案”》,《法治時代》2002年第7期;
19、《銀行監管之危機處理措施的完善——關於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探討》(張理、余瑋),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2002年10月;
20、《宏觀調控主體管見》,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3年年會暨第十一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2003年12月;
21、《政府採購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調控職能之比較研究》,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暨第十二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2004年11月;
22、《承兌自由原則的票據法解讀》,《金陵法苑》2005年第3期;
23、《我國政府當前經濟政策的法律評價》,十三省、市、自治區法學會第二十一次經濟法學術研討會論文,2005年8月;
24、《“民營”經濟的法律環境》,第七次南京經濟發展高層論壇“民營經濟與南京經濟發展”會議論文,2005年9月
1、1994——1995學年,教學工作成績顯著,獲南京大學獎教金三等獎;
2、1996——1997學年,教學工作成績顯著,獲南京大學獎教金二等獎;
3、1998年度在教學、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南京大學青年教師育才獎;
4、1999年度在教學、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南京大學青年教師育才獎;
5、參與製作和教學的“法學副修專業網路課程”獲2003年度南京大學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
科研獲獎
《從發展我國投資銀行的法律障礙看金融創新原則》論文在十三省、市、區法學會第十七次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上被評為二等獎。
《我國政府當前經濟政策的法律評價》論文在十三省、市、自治區法學會第二十一次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上被評為一等獎。
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拉薩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鎮江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諮詢組成員
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組成員
江蘇省中高級幹部學法講師團成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