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價格合同
約定風險範圍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雙方需在專用條款內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承包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雙方需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
固定價格合同
組成:合同所確定的固定單價為完成合同清單項目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腳手架搭拆費、工資性津貼、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利潤、稅金、材料代用、人工調差、材料價差、機械價差、政策性調整、施工措施費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風險責任等。清單綜合單價在合同有效期內固定不變。
定義: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
組成: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範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築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外資企業業主更是普遍採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適用範圍: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併合理;
(2)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範圍明確;
(3)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小;
划。
(5)合同條件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清楚,合同條件完備,期限短(一般指1年以內)。
特點:
1、工程造價易於結算。
由於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於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裡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外資和港台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於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於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這對企業管理制度嚴格、超預算資金需要公司董事會批准支付的外資企業尤為重要。
局限性: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周期長不建議使用。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
此區別為固定單價和固定總價合同的區別: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技術資料的固定總價,當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還是要按照規定予以增減造價的。
如果沒有設計變更,結算=預算(中標價)。
單價合同是指按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技術資料的固定單價,而工程量按實結算。一般情況招標方都是給一個暫定量的。
結算=審計工程量*中標單價。
固定單價是有利於乙方的,但如果固定總價,業主在施工過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員會少些,省心,而且利於控制造價。
有些時候設計圖紙不詳細、相關條件不具備,這時候工程量無法計算準確,但又想招標,這時候可以採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按實算,把圖紙不詳細的風險轉嫁於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