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延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延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延政辦發[2011]161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改革有關精神和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實際,設立延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的建築業、住房保障、房地產行業管理等職責划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貫徹執行中、省有關建築業、住房保障、物業管理、房地產行業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地方性管理規定和辦法,並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市城鄉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城鄉及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三)負責全市建築業和建築市場管理;制定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以及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和工程風險等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和相關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推行國家對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強制性標準、統一定額、行業標準及費率,制定地方性標準並監督執行。
(五)監督和管理建築工程程質量安全。負責監督檢查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方面政府投資或非經營性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七)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範圍內工業民用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頒發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有形市場監督管理和從事相關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
(八)監督全市城鄉建設工程和工業民用建築抗震設防的設計與實施;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和工業民用建築抗震設計的審查與監督。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 5個內設機構:(一)政秘科
負責局機關黨政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和保衛等工作;承辦機關及系統機構編製、人事勞資和後勤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報賬和系統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承辦機關及系統幹部考核和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建築業、住房保障、物業管理、房地產行業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與報批;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整理彙編;負責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負責行政審批公開與諮詢服務工作。
(三)質量安全科
負責擬定建築工程質量、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各級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監管工作;參與重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許可證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的考核和業務指導。
(四)建築業管理科
制定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負責建築行業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報建、施工許可、安全生產許可、竣工備案、建設監理、市場准入工作;負責工業民用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裝企業、裝飾裝修企業、製品企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監理單位、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和管理;負責全市監理工程師、建造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管理;負責頒發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建築行業專業技能培訓。
(五)城鄉建設科
指導全市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政府投資或非經營性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監督全市城鄉建設工程和工業民用建築抗震設防的設計與實施;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和工業民用建築抗震設計的審查與監督;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及市場准入及資質機構審查和資質申報、年檢等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成果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擬訂全市村鎮建設政策,指導全市重點村鎮建設工作;指導農村房屋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名鎮名村建設與保護管理;負責村鎮建設各項補助資金計劃的下達和監督管理。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核定編製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長5名,副科長2名。
(一)市房產管理辦公室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繼續承擔現有職責。
(二)將市房屋徵收管理局由隸屬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改為市政府直屬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