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有度

韓非子·有度

《韓非子·有度》是戰國末期思想家韓非創作的一篇散文。

原文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荊庄王並國二十六,開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荊以亡。齊桓公並國三十,啟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齊以亡。燕襄王以河為境,以薊為國,襲涿、方城,殘齊,平中山,有燕者重,無燕者輕;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釐王攻燕救趙,取地河東;攻盡陶、魏之地;加兵於齊,私平陸之都;攻韓拔管,勝於淇下;睢陽之事,荊軍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荊軍破;兵四佈於天下,威行於冠帶之國;安釐王死而魏以亡。故有荊庄、齊桓公,則荊、齊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則燕、魏可以強。今皆亡國者,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而不務所以治也。其國亂弱矣,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亂弱甚矣!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忘主外交,以進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也。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於非罪,姦邪之臣安利於無功。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姦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奸臣進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慶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數至能人之門,不一至主之廷;百慮私家之便,不一圖主之國。屬數雖多,非所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於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國之廷無人焉。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於法,而信下為之也。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故主仇法則可也。
賢者之為人臣,北面委質,無有二心。朝廷不敢辭賤,軍旅不敢辭難;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而上盡制之。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頭,下以修足;清暖寒熱,不得不救;鏌鋣傳體,不敢弗搏戚,無私賢哲之臣,無私事能之士。故民不越鄉而交,無百里之感。貴賤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今夫輕爵祿,易去亡,以擇其主,臣不謂廉。詐說逆法,倍主強諫,臣不謂忠。行惠施利,收下為名,臣不謂仁。離俗隱居,而以詐非上,臣不謂義。外使諸侯,內耗其國,伺其危險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親,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國聽之。卑主之名以顯其身,毀國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謂智。此數物者,險世之說也,而先王之法所簡也。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從王之指;無或作惡,從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廢私術,專意一行,具以待任。"
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獨制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其佞,姦邪無所依。遠在千裡外,不敢易其辭;勢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朝廷群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餘,上之任勢使然之。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峻法,所以凌過游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貳錯,制不共門。威、制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木斷,准夷而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斗石設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厲官威名,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譯文


國家沒有永久的強、也沒有永久的弱。執法者強國家就強,執法者弱國家就弱。楚莊王并吞國家二十六個,開拓疆土三千里、庄王死後,楚也就衰弱了。齊桓公吞併國家三十個,開闢疆土三千里;桓公死後,齊也就衰弱了。燕昭襄王把黃河作為國界,把薊城作為國都,外圍有涿和方城,攻破齊國,平定中山,有燕國支持的就被人重視,無燕國支持的就被人看輕;昭襄王死後,燕也就衰弱了。魏安厘王攻打燕國,救援趙國,奪取河東地,全部攻佔陶、衛領土;對齊用兵,佔領平陸;攻韓,拿下管地,一直打到淇水岸邊;眼陽交戰,楚軍疲敝而退;上蔡、召陵之戰,楚軍敗;魏軍遍布天下,威振於中原各國;安厘王死,魏隨即衰弱。所以有庄王、桓公在,楚、齊就可以稱霸;有昭襄王、安厘王在,燕、魏就可以強盛。如今這些國家都成了弱國,是因為它們的群臣官吏都專干亂國的事,而不幹治國的事。這些國家混亂衰弱了,又都丟掉國法去營私舞弊,這好比背著乾柴去救火,混亂衰弱只會加劇。
所以當今之時,能除私慾趨國法的就會民安而國治;能除私行行國法的,就會兵強而敵 弱。所以明察得失有法律制度的,加在群臣頭上,君主就不會被狡詐虛偽所欺騙;明察得失有衡量標準的,用來判斷遠方事情,君主就不會被天下輕重不一所欺騙。現在若按聲譽選用人才,臣下就會背離君主而在下面聯絡勾結;若憑朋黨關係舉用官吏,臣民就會營求交結而不求依法辦事。所以官吏不稱職的,國家就會混亂。憑好名聲行賞,憑壞名聲處罰,那麼好賞惡罰的人,就會棄公務,行私術,緊密勾結來互相包庇利用。忘記君主在外搞私人交情,引進他的同黨,那麼這些人為君主出力就少了。交情廣,黨羽多,內外結成死黨,即使犯了大罪,為他掩飾的人卻很多。所以忠臣無罪卻遭難而死,奸臣無功卻安然得利。忠臣遭難而死,並不因為有罪,他們就會隱退;奸臣安然得利並不憑功,他們就會進用。這是國家衰亡的根源。像這樣下去,群臣就會廢棄法治而注重私利、輕視國法了。他們多次奔走奸臣門下,一次也不去君主朝廷;千方百計考慮私家的利益,一點也不為君主的國家著想。屬臣數目雖多,不能用來等奉君主;百官雖備,不能用來擔當國事。這樣,君主就徒有君主虛名,而實際上是依附,於群臣禮家的。所以我說:衰弱國家的朝廷有人在裡邊。朝廷裡邊沒有人,不是指朝廷裡邊臣子少。私家致力於互謀私利,不致力於利國;大臣致力於互相推祟,不致力於尊奉君主;小臣拿俸祿供養私交,不把官職當回事。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由於君主在上不依法斷事,而聽憑臣下任意去干。所以明君用法選人,不用己意推舉;用法定功,不用己意測度。能幹的人不可能埋沒,敗事的人不可能掩飾,徒有聲譽的人不可能陞官,僅受非議的人不可能斥退,那麼君主對臣下就辨得清楚而易於控制了,所以君主依法辦事就可以了。
品德高的人做臣子,面北獻禮,效忠君主,沒有二心。在朝廷不敢推辭賤事,在軍隊不敢推辭難事;順從君主的行為,遵從君主的法令,虛心等待命令,不挑弄是非。所以有嘴不因私事而說,有眼不因私事而看,君主控制著他們的一切。做臣子的,如同雙手,上用來理頭,下用來理腳;冷暖寒暑,不能不管;刀劍近身,不敢不拼。不要因私使用賢明臣子,不要因私使用智能之士。所以百姓不離鄉私交,沒有遠道奔走的憂慮。貴賤不僧越,愚智各得其所,這是治的最高境界。對現今那種輕視爵祿,輕易流亡,去選擇他的主子的,我不認為是廉。謊言抗法,違背君主而強行進諫,我不認為是忠。施行恩惠,收買人心來抬高自己的聲望,我不認為是仁。避世隱居,而用謊言非議君主,我不認為是義。出使他國,損害祖國,候著祖國陷入危境,便恐嚇君主說,交往沒有他就不能親近,積怨沒有他就不能解除;而君主也便相信他,把國家託付給他;這樣,貶低君主名聲來抬高自己,損害國家利益來便利私家,我不認為是智。這幾種行為,是亂世君主喜歡的,先王法治看輕的。先王法令說:“臣下不要逞威,不要牟利,順從君主旨意;不要作惡,跟隨君主腳步。”古代太平社會的百姓,奉行公法,廢止私術,一心一意為君主辦事,準備條件來等待任用。
做君主的親自考察百官,就會時間不夠,精力不足。而且君主用眼睛看,臣子就修飾外表;君主用耳朵聽,臣子就修飾言辭;君主用腦子想,臣子就誇誇其談。先王認為這三種器官不夠,所以放棄自己的才能而依賴法術,嚴明賞罰。先王掌握著關鍵,所以法令簡明而君權不受侵害。獨自控制四海之內,聰明多智的人不能使用欺詐手段,陰險浮躁的人不能使用花言巧語,姦邪的人就沒有什麼可依賴。臣子遠在千里之外,不敢改變說辭;地位處在郎中,不敢隱善飾非;朝廷的群臣,集中的或單獨的,不敢相互逾越職守。所以政事不多而時間有餘,是君主運用權勢所得來的。
臣子侵害君主,就像行路時的地形一樣,由近及遠,地形漸變,使君主失去方向,東西方向改變了,自己卻不知道。所以先王設置指南儀器來判斷東西方向。所以明君不讓他的群臣在法律之外亂打主意,在法令規定的範圍內謀求利益,舉動沒有不合法的。嚴峻的法令是用來禁止犯罪、排除私慾的,嚴厲的刑法是用來貫徹法令、懲辦臣下的。威勢不能分置,權力不能同享。威勢權力與別人同享,奸臣就會公然活動;法令不堅定,君主的行為就危險了;刑罰不果斷,就不能戰勝姦邪。所以說:巧匠目測合乎墨線,但必定先用規矩作標準;智商高者辦事敏捷合乎要求,必定用先王的法度作依據。所以墨線直了,曲木就要砍直;測准器平了,高壇撻就要削平;稱具拎起,就要減重補輕;量具設好,就要減多補少。所以用法令治國,不過是制定出來、推行下去罷了。法令不偏袒權貴,墨繩不遷就彎曲。法令該制裁的,智者不能逃避,勇者不敢抗爭。懲罰罪過不迴避大臣,獎賞功勞不漏掉平民。所以矯正上面的過失,追究下面的姦邪,治理紛亂,判斷謬誤,削減多餘,糾正錯誤,統一民眾的規範,沒有比得上法的。整治官吏,威懾民眾,除去淫亂怠惰,禁止欺詐虛偽,沒有比得上刑的。刑罰重了,就不敢因地位高輕視地位低的;法令嚴明,君主就尊貴不受侵害。尊貴不受侵害,君主就強勁而掌握要害。所以先王重法並傳授下來。君主棄法用私,君臣之間就沒有區別了。

作者簡介


韓非子(約前280-前233),即韓非,為韓國國君之子,戰國末期韓國人,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政論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後世稱“韓子”或“韓非子”,中國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著作有《韓非子》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