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文民

原保定市政協副主席

岳文民,男,漢族,1960年6月生,河北臨漳人,1986年12月入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省委黨校在職大學學歷。

2017年9月21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保定市政協原副主席岳文民(副廳級)決定逮捕。

2018年5月,河北檢察機關依法對岳文民涉嫌受賄、貪污案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8.11—1979.05,河北省委辦公廳機要幹部訓練隊學員
1979.05—1992.03,保定地委辦公室科員(其間:1985.09—1989.01在河北廣播電視大學黨政幹部管理專業學習)
1992.03—1993.11,高碑店市白溝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3.11—1994.08,高碑店市白溝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副縣級)
1994.08—2001.01,高陽縣副縣長(其間:1998.06—2000.06在河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1.01—2003.04,高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03.04—2007.03,新市區委副書記(其間:2003.09—2005.12在省委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7.03—2010.05,順平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0.05—2013.03,保定市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
2013.03—2013.04,保定市政協黨組成員,市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
2013.04—2017.06,保定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市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
十屆市委委員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06月13日,經河北省委批准,保定市政協黨組成員、原副主席岳文民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7年9月,經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紀委對保定市政協原副主席岳文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岳文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岳文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岳文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決定逮捕

2017年9月21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保定市政協原副主席岳文民(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5月,河北省保定市政協原副主席岳文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岳文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岳文民,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唐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岳文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