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律關係,是指人們在開發、利用、管理自然資源,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並為環境法律規範所規定的社會關係,即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關係。在環境法律規範中往往涉及兩重關係,一是人與人之間的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關係,二是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協調關係。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這種雙重性也是環境法和環境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部門法及其法律關係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也決定具體的環境法律關係之義務人在被追究或承拒法律責任時,在某些實質性問題和程序上,突破了刑法和民法的某些傳統作法。
環境法律責任,①行為人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某一環境行為或相關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干擾該國家或地方之環境行政管理,污染和破壞環境,危害公共或個人之財產或人身生命或健康的安全,所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②是一國或地區違反
國際法規定、違背其應履行的環境保護國際義務,致使他國或地區的環境或國民遭受污染與破壞之危害,所應承擔的
國際環境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和道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