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律責任
環境法律責任
環境法律責任,是指環境法主體因違反其法律義務而應當依法承擔的,具有強制性否定性法律後果,按其性質可以分為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三種。①行為人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某一環境行為或相關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干擾該國家或地方之環境行政管理,污染和破壞^^境,危害公共或個人之財產或人身生命或健康的安全,所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②是一國或地區違反國際法規定、違背其應履行的環境保護國際義務,致使他國或地區的環境或國民遭受污染與破壞之危害,所應承擔的國際環境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和道義責任。
環境行政責任,是指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實施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的主體可以是行政相對人,也可以是環境行政主體。環境保護法主要規定了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環境行政責任。
1.行為違法。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
2.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實踐中,對環境的破壞多表現為故意,對環境的污染多表現為過失。
3.行為的危害後果。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危害後果不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在此情況下,違法行為如環境保護法第35條第1—5項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也要承擔行政責任。但在另一些場合,必須產生了危害後果才承擔行政責任。
4.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內在的、必然的聯繫,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聯繫。當然,在不以危害後果為必要條件的場合,則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問題。
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是指環境管理部門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類別。
環境保護法規定了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責令停業、關閉5種。
環境污染的防治單行法中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消除污染,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搬遷,責令改正等。
環境保護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及相應的環境行政處罰措施作出了如下規定: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5.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6.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的標準的,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8.對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
9.對經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污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
1.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是環境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在其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首先,關於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都沒有把故意或過失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於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其次,關於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即使達標排污,只要從事排污併發生了危害後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為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實施了致害行為;(2)發生了損害結果;(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環境保護法規定,即使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這三種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3)第三者過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的形式
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雖然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十種民事責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都能適用於環境民事責任。
賠償損失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範圍,既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對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賠償;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排除危害也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經常使用的形式。賠償損失是事後補救,排除危害則是針對環境侵害的特點所採用的典型的預防性民事責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對實際發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對可能發生但尚未發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
環境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實施了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並造成了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的嚴重損失,已經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制裁的法律責任。
環境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破壞環境的犯罪構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構成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但也具有一定特點。
3.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壞環境及自然資源的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環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可能特別嚴重,往往會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環境違法行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責任。危害後果是否嚴重是區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4.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進行犯罪行為時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一般而言,破壞環境和資源的行為多為故意,而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為過失。因損害環境的行為可能產生極其嚴重的危害後果,在認定是否構成環境犯罪時,就不能僅僅看社會危害性一個方面,必須強調具備犯罪的故意或過失,這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環境刑事責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