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設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廳機關內設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划入的職責。將原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划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廳長、公務員局局長劉莉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和宣傳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皖就業管理有關政策辦法,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皖就業有關工作;承辦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人才開發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調配事宜;承擔省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承辦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直、中央駐皖單位安置、選調和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製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工作;擬訂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皖工作和回國專家來皖定居工作政策;協調指導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工作;負責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承擔國(境)外機構在省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組織管理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有關政策。
(十)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有關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
(十二)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
(十三)養老保險處。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
(十四)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
(十五)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辦法;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
(二十)勞動監察執法局。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違法案件;指導市縣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一)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離退休工作處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監察室)按照《省紀委 省委組織部 省編辦 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
公務員局內設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設立省公務員局,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一、職責調整
(一)划入原省人事廳公務員事務管理和政府獎勵具體工作職責。
(二)划入原省人事廳承擔的省政府任免具體工作職責。
(三)將公務員培訓的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公務員局設4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綜合處。
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辦省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等有關管理工作;承辦以省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機關綜合文字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二)考試錄用處。
負責組織全省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有關管理工作;承辦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有關工作;承擔省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
(三)考核獎勵處。
綜合管理公務員考核、獎勵工作;承擔全省科技副縣長選拔和任職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初步審核以國家名義和省政府名義獎勵的單位和人選,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表彰事宜。
(四)培訓與監督處。
承擔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工作;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實行監督。
外國專家局內設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設立省外國專家局,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划入原省人事廳外國專家管理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有關職責。
(三)增加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有關企業、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職責。
(四)加強引進高層次專家和緊缺專家的職責,提高引進外國專家的層次。
(五)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量控制,優化出國(境)培訓結構,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外國專家局設3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國際交流合作處。
組織引進國外智力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外國專家來皖工作有關管理事務和有突出貢獻外國專家的獎勵事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組織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承擔綜合文字、宣傳和機關日常事務工作;承擔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的有關外事工作。
(二)外國專家工作處。
承擔外國專家有關管理工作,擬訂全省經濟技術管理領域聘請外國專家管理辦法,擬訂外國專家項目聘請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相關引智成果獎勵和推廣工作。
(三)出國培訓管理處。
擬訂出國(境)培訓管理相關辦法;擬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承擔培訓項目及有關人員的審核和管理工作;承辦我省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的考試、選拔、管理工作。
地址和郵編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長江中路333號
郵編:230061
廳機關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務員局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擬訂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意見,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協調省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省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
(五)擬訂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的有關辦法,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七)承辦以省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的具體事宜。
(八)承辦省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外國專家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引進國外智力有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傳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
(三)歸口管理來皖工作外國專家,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
(四)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
(五)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按規定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
(六)承辦省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徐 建: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提名為廳長人選
任予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林 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省公務員局局長(兼)
孫 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劉少華: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黃 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律檢查組組長、廳黨組成員
程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潘亞群:省外國專家局局長,廳黨組成員
戴 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巡視員、省社會保險局局長(兼)
劉效華: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進一步提高人社系統領導幹部的素質和能力,2013年6月至7月,省人社廳在國家行政學院舉辦了全省人社系統領導幹部專題培訓班。培訓班共分兩期進行,每期培訓時間為5天。廳領導、部分市和省直管縣人社局長以及廳內處室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共74人參加了培訓。
廳黨組對此次培訓高度重視,6月24日,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劉志祥同志出席第一期培訓班開班式並講話。他在講話中希望大家能夠珍惜機會,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學風上嚴格要求,行動上高度自覺,真正做到學有所獲、學有所悟、學以致用。一要提高認識,排除干擾,靜下心來集中精力學習。二要聯繫實際,學以致用,把學習與貫徹黨的十八大對人社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相結合,與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關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要求相結合,把學到的知識轉化為推進工作的具體思路、辦法和舉措。三要延伸培訓效果,將學習成果帶回去,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切實提高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的服務能力和素質。四要嚴格要求,遵守紀律,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
培訓班圍繞領導幹部能力建設,緊扣人社工作面臨的熱點難點問題,邀請知名專家學者和人社部有關領導進行專題授課,開設了《關注我們的學習》、《加強與創新社會管理》、《中國就業改革發展》、《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戰略》、《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等多堂講座。培訓期間,學員們還參觀了國家博物館“復興之路”圖片展、中關村科技產業園區以及科技創新企業等。通過集中培訓,大家一致認為這是一次高規格、高質量的培訓,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既有學術界專家教授的精彩授課,又有政府部門高層領導的權威政策解讀;既有理論層面的深刻剖析,又實踐層面的有力指導,對領導幹部提高素質、把握形勢、推動工作將產生積極作用。
(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2020年6月,被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第十二屆安徽省文明單位”稱號。同年7月9日,被安徽省人民政府評為“2019年度安徽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