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音樂家協會

1954年成立的學術性人民團體

甘肅省音樂家協會(以下簡稱甘肅省音協),是中共甘肅省委領導下全省各民族音樂家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甘肅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機構簡介


甘肅省音樂家協會成立於1954年。是中國音樂家協會和甘肅省文學藝術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它的前身是甘肅省音樂工作組;組長為高士傑、程宏。成員先後有邸作人、周健、包志清、王世興、陳明山、邢鶴、田丁、李春發等。1954年第一屆音協成立,主席為岳松。文化大革命期間被迫中斷。
1979年恢復;並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邸作人為主席,副主席有劉兆江楊樹聲、庄壯、宋陽、焦凱、韓中才、丁兆清等。秘書長陳明山,副秘書長周健、田丁、畢忠義(屆中增補)。1990年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邸作人擔任代主席,副主席有韓中才、庄壯、焦凱、錢培基、劉尚仁、張裊、胡衛民等。秘書長畢忠義,副秘書長解寶林(屆中增補)。2000年召開第四次代表大會,邸作人為名譽主席,韓中才、庄壯、張泉為顧問。選舉彭根發為主席,副主席有孔慶浩、畢忠義(專職)、康建東李曙明蘇平彭德明、蘇孝林、楊長春、黃舒拉、高德祥,秘書長左霞。現有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138人,甘肅省音樂家協會會員600多人。
甘肅省音樂家協會是音樂藝術的專業性人民團體,聚集了全省的音樂骨幹人才;現有獲高級職稱的會員近200人;獲中級職稱的會員近400人。是全省音樂創作、表演、理論研究、教育、群文的中堅力量。為更好地開展工作,已成立了各專業藝術委員會。有音樂創作委員會、音樂理論委員會、民族音樂委員會、音樂教育委員會、聲樂表演藝術委員會、器樂演奏藝術委員會、社會音樂活動委員會等。還有小提琴教育委員會、民族吹打樂委員會、音樂文學研究會等團體。
甘肅省音樂家協會成立至今做了大量音樂普及、教育、提高的工作。尤其是在粉碎四人幫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先後舉辦了各類音樂學習班多期,舉辦了甘肅省第一、二、三屆聲樂比賽,甘肅省第一、二、三屆器樂比賽,甘肅省第一、二屆鋼琴比賽,甘肅省手風琴比賽及各類不同性質的音樂作品比賽;還評選、組織推薦我省會員參加全國各類音樂專業比賽,並取得好的成績。其中三人次獲中國音樂金鐘獎,二人次獲全國五個一工程優秀歌曲獎,還有眾多會員榮獲甘肅省敦煌文藝獎。主辦的全省惟一公開發行的音樂刊物《祁連歌聲》發表了各類歌曲、歌詞數千首,音樂論文及音樂活動報道數百篇,培養了大批本省詞、曲作者,是全國有影響的音樂刊物之一1999年改刊為《小演奏家》,進一步提高了刊物的知名度,是全國第一家為琴童服務的器樂學習期刊。
甘肅省音樂家協會積極引進國內外晉樂先進技術,擴大交流,開闊眼界。主辦和參與主辦各類講學講座多次,促進了我省音樂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積極參與社會音樂活動,主辦和參與主辦各類大小音樂會多場,為我省廣大的音樂愛好者提供了豐富多彩的音樂生活還承辦了中國晉樂家協會全國音樂考級甘肅考區工作,先後有琴童萬餘人次參加了考級通過該項活動,調動了會員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了我省音樂基礎教育水平;還為我省有成就的會員舉辦獨唱晉樂會、獨奏音樂會、個人作品音樂會,並多次召開個人作品研討會今後還將更加努力地為廣大會員提供優質的服務,為進一步提高我省的音樂水平做出應有的貢獻。
甘肅省音樂家協會
甘肅省音樂家協會

協會章程


甘肅省音樂家協會章程
(甘肅省音樂家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2000年5月28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甘肅省音樂家協會(以下簡稱甘肅省音協),是中共甘肅省委領導下全省各民族音樂家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甘肅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會員。甘肅省音樂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洋為中用、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促進我省音樂藝術的繁榮、發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為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二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自身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第二章會員
第三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在音樂創作、表演、評論、研究、教學、編輯、翻譯、對外交流、音樂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我省及駐甘部隊的音樂工作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詳細具體入會條件按新一屆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入會條件實施。
第四條 凡申請加人本會者,需二名本會會員介紹並經所在地區音協或省級直屬院團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履行手續后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會員在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七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組織
第九條 民主集中制是本會的組織原則。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並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和
刊物編輯部。
第+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常務理事會召集之。
第+一條 本會視需要設名譽職務若干名,由常務理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章任務
第十二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條 積極組織並鼓勵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四條 鼓勵並組織會員深人生活,開展創作活動,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十五條 積極舉辦演出觀摩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提高與發展。
第十六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第十七條 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及民間音樂文化遺產,發揚發展音樂的優良傳統。
第+八條 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教育水平,開展社會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第+九條 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在音樂教育和其他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予以獎勵。
第二+條 積極促進我省及全國的音樂文化交流,加強同外省音樂組織及音樂家的聯繫和往來,吸取成功經驗,努力提高整體音樂文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家入會,不斷擴大協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面向社會,把握音樂文化市場經濟,組織會員開展有償服務,舉辦各類音樂專業技術培訓,及音樂技能、論文、編著的鑒定。積極為協會籌集業務活動經費。
第五章其它
第二+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它合法收人。
第二+四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本屆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