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徵收方式
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
稅款徵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征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徵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稅款徵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委託代徵稅款,郵寄納稅及其他方式。
依照稅法規定和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以及便於徵收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原則而採取的具體組織稅款入庫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款徵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查賬徵收。指稅務按照納稅提供賬反映營況,依照適稅率計算繳納稅款式。適賬簿、憑證、計核算制較健,夠據核算產營況,確計算納稅款納稅。
(二)核徵收。稅務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納稅,采確納稅收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具體包括:
1.查定徵收。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的一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徵收。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徵稅的方式。適用於對城鄉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稅。
3.定期定額徵收。指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戶,經過自報評議,由稅務機關核定一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多稅種合併徵收方式。
核定徵收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徵收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
(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徵收。前者是指支付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所支付的納稅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後者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藉助經濟往來關係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這兩種徵收方式適用於稅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納稅人。
(四)自核自繳。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繳款書,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五)委託代征。是指稅務機關為了解決稅務專管員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並根據加強稅款徵收,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實際需要,依法委託給其他部門和單位代為執行稅款徵收任務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因徵收方式不同,稅款徵收程序也有所不同。稅款一般由納稅人直接向國家金庫經收處(設在銀行)繳納。國庫經收處將收繳的稅款,隨同繳款書划轉支金庫后,稅款徵收入庫手續即告完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開具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作為稅務機關收取稅款時的專用憑證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合法證明,其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完稅憑證的種類包括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及其他完稅證明。
1.延期納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2.納稅人客觀上確實有特殊困難,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國家經濟政策調整等。
3.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准。數額較大且申請延期在2—3個月的,必須經省、市一級稅務局局長批准。
4.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筆稅款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
5.在批准的延長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為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督促納稅人按時履行納稅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應納稅額的大小,規定了不同的納稅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考慮到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難的實際情況,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同時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為規範延期繳納行為,199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又制定了《關於加強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的通知》。
稅款在徵收額度方面的要求是:依法徵稅、依率計征、應收盡收、多退少補。《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在稅款的退補方面作了如下規定: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有特殊情況的(指數額在10萬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減稅和免稅有什麼規定?
減稅、免稅是一種稅收優惠,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的要求而對某些納稅人給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納稅義務的一種特殊措施。
許多國家的稅收法律都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如韓國的《國稅基本法》和《地方稅法》都明文規定了稅收優先權。中國針對近年來拖欠稅款現象日益嚴重的情況,在第二次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第45條中也確立了“稅收優先權”制度。